A. 社保態度不好去哪投訴
投訴公司不交社保復去當制地社保局或勞動監察大隊 單位沒有繳納社保費用,那麼員工需要有和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才可以,如勞動合同,工作證,單位發放工資的銀行流水等。 之後在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補交社保,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並支付經濟補償。
B. 怎麼投訴社保局
每個地方的投訴社保局的電話是不一樣的,可以撥打12333查詢當地投訴電內話。投訴的特點和受理條件:容投訴人是權益被侵害者本人。如果不是權益被侵害者本人,而是其他個人或者組織則不能作為投訴處理,只能作為舉報處理。由於投訴人是權益被侵害者本人,投訴的違法事實涉及投訴人本人,因此在案件的查處過程中無法隱藏投訴人的信息,不能適用舉報制度為舉報人保密的規則。根據《關於實施若干規定》規定:第十三條投訴應有投訴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投訴文書。
C. 想投訴社保中心的某個工作人員,去哪裡投訴
小趙於2011年7月份大學畢業後進入某煤礦公司,公司在小趙正式入職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小趙與單位每月共同繳納保險金額。2013年8月份小趙由於身體上的原因不適合從事原有崗位,單位要求小趙辭職。小趙在辦理失業登記後想再重新找一份工作。同時小趙想向當地社保部門申請失業保險金,但是社保部門以小趙不符合失業保險條件為由拒不給予小趙失業保險金。那麼上述案例中,小趙應採取什麼方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如果小趙想投訴社保中心的工作人員,應當去哪裡投訴呢?
我國法律為保護職工的就業權利,特別規定對於符合一定條件的人員,有權領取失業保險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且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並進行失業登記有求職要求的,有權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上述案例中,小趙由於身體上的原因被單位解僱,並非本人意願離開單位,並且小趙在被辭職時已經在單位工作滿一年,並且辦理失業登記有求職意向。完全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辦理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因此社保中心的做法很顯然不正確。對於小趙,我國法律規定,小趙有權向社保中心進行投訴,社保中心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八十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法律對於違反自身職責的行為應當規定相應的預防和懲治措施。
D. 北京社保投訴在哪裡
可以直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E. 公司不為員工繳納社保去哪投訴好,去社保局投訴了還不願意
可以到勞動局申訴仲裁。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處罰: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F. 要投訴單位不交社保去社保局哪兒投訴
可以,只要你們簽了勞動合同或是有事實勞動關系存在,單位都應該為員工繳納社保的。如果沒有交可以走仲裁程序。讓單位給補交。
G. 社保局服務態度很差到哪裡投訴
不要給本單位投訴,那樣是沒用的,象他們社保局的上級單位投訴很有效果,要是他是縣級你就給市級局投訴。
H. 如何投訴社保局
投訴社保局:
1.市長熱線投訴;
2.可以撥打社會保障部信訪電話。
查詢社保的方法有三種:
1.社保中心查詢,如果對自己的社保帳號不清楚,可以攜帶身份證到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辦理大廳查詢;
2.上網查詢,登陸所在城市的勞動保障網或社會保險業務網站,點擊「個人社保信息查詢」窗口,輸入本人身份證和密碼(密碼是你的社保證編號或者身份證出生年月),即可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3.電話咨詢,撥打勞動保障綜合服務電話「12333」進行政策咨詢和信息查詢。
I. 社保交的不足到那個部門去投訴
可以到社保局申訴要求補繳。
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總原則: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處罰: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