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社保可以委託外省人事公司代繳嗎
原則上是可以的。因為社保不可能一一調查參保人員是否在這個公司上班。回
不過事實答上很少有那麼乾的。理由如下:
一、如果這個人事公司不賺錢,他絕對不會白幹活的。所以,你無形中得多拿出一部分錢了。
二、社保不光是有養老保險,還有工傷、生育、失業、醫療。你不在這個地方卻委託這個地方企業為你參保,這幾個險種你都是只能出錢卻不能享受待遇了。比如失業後,你不能享受到失業保險待遇。再比如工傷、生育、或者生病住院的時候,都得不到任何報銷。
其他的事比如勞動爭議呀、合同糾紛啊什麼的,都沒法處理的。
Ⅱ 公司委託第三方機構繳納社保
答:您好,這種情況很普遍,公司在本地沒成立公司,就無法繳納社保,所以會讓第三方機構繳納社保,第三方機構繳納社保就是與第三方存在勞動關系,如有勞動糾紛就與第三方機構協商處理。
所以這個問題不大,情況比較普遍
Ⅲ 異地上班 代繳社保
異地用工社保如何繳納?文/洪桂彬某外商投資企業咨詢:我公司全國各地都有辦事處,而公司總部也就是注冊地在上海,請問公司給異地工作的員工繳納綜合保險是否符合勞動法?現有在天津辦工作的一位員工認為,在異地工作公司應該為員工繳納當地保險,請問如果這位員工在天津申請勞動仲裁公司有勝訴的把握嗎?期待回復謝謝!答復:本例涉及三個層面的問題:(一)辦事處的主體地位問題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中分支機構含義界定的答復》,《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所稱「分支機構」是指企業法人投資設立的、有固定經營場所、以自己名義直接對外從事經營活動的、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其隸屬企業法人承擔的經濟組織。據以上規定,如果不開展經營,只是聯絡和辦事的機構(辦事處),既不屬於分公司,也不屬於分支機構。在新《公司法》實施以前,原《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曾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應當申請登記。當時公司設立辦事處須經履行登記備案手續。新《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生效後,情況發生了變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第二十五條規定:「公司登記機關不再辦理外商投資的公司辦事機構的登記。原已登記的辦事機構,不再辦理變更或者延期手續。期限屆滿以後,應當辦理注銷登記或根據需要申請設立分公司。外商投資的公司的分公司可以從事公司經營范圍內的聯絡、咨詢等業務。以辦事機構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查處。可見,新情勢下,外資企業設立辦事處無須經工商登記,但只能從事聯絡咨詢工作,不得以辦事處名義對外從事經營活動。(二)異地用工的社會保險問題根據《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社會保險登記實施屬地管理。繳費單位具有異地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一般應當作為獨立的繳費單位,向其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跨地區的繳費單位,其社會保險登記地由相關地區協商確定。意見不一致時,由上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登記地。你單位總部注冊在上海,由於辦事處不屬於分支機構,所以在當地繳納社保缺乏主體條件。若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是上海公司,則在上海辦理用工登記備案手續,由於社會保險繳納與用工登記手續緊密相連,因此,在外地辦事處工作的員工若為非上海戶籍,你單位可以為其繳納綜合保險而無須在當地繳納社會保險。(三)勞動仲裁的訴訟主體資格與履行地的證明責任問題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有關規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主體必須屬於勞動法律法規調整的適格主體:根據現行法,申請勞動仲裁適格主體主要包括:1)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3)取得合法就業資格的外籍人員、台港澳人員和定居國外人員。4)非法用工單位和童工事故傷害涉及的主體。辦事處不屬於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辦事機構工作人員與辦事處發生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不會受理。因此,你公司員工若申請仲裁只能以上海公司作為被申請人。員工向上海公司申請仲裁的,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管轄。法律確認了履行地優先的管轄原則,但司法實踐當中,仍然要求勞動者承擔履行地的證明責任。對公司來講,若在天津遭遇仲裁,可以向當地仲裁委員會提出管轄權異議。以便利在上海解決爭議。編後語:企業異地用工管理實踐當中,常常出現公司總部願意為異地員工在當地繳納社會保險,與此同時取消公司注冊地的社會保險繳納,此蘊含一定的勞動爭議風險。假如用工登記在上海,實際上班在深圳,員工保險在深圳繳納(許多公司通過委託外包公司代繳的方式操作),由於上海不繳納任何社會保險。員工未來以企業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金,可能會得到仲裁支持。建議企業要求員工提供每月社會保險繳費清單作為免除公司總部所在地繳納社會保險責任的憑據,並通過《協議》的形式明確社會保險繳納方式、違約責任的承擔等問題。此有利於預防爭議及將企業風險控制到最低程度。本文選自2009年《理才》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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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單位如何委託異地公司代繳社保,如何征稅
找大一些的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商,如fesco什麼的,各地都有分公司,你可以在北京談合同內,社保做在容全國。
稅一般是放在工資發放地或社保繳納地,稅率沒的優惠,全國都一樣,所以選擇地方只是為了享受繳稅的政策優惠。同樣可以外包出去,但注意外包後,納稅公司的名稱可能是外包公司的名稱。
Ⅳ 委託第三方代繳社保合法嗎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見,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開戶和繳費單位應當是「用人單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如果勞動合同與公司簽訂,則社會保險也應以公司名義繳納,目前很多公司委託第三方並使用第三方社保賬戶進行社保繳費的行為並不符合法律規定。
有些地方對委託代繳社保行為進行了規范,如2013年7月1日實施的《長沙市規范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行為若干規定》規定,「社會保險事務代理單位代辦用人單位參保登記事務時應提供社會保險事務代理協議、授權委託書、被代理單位的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代辦員工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費申報應提供被代理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證件、授權委託書以及經被代理單位確認的職工名冊、工資發放會計憑證等資料。社會保險事務代理單位代辦社會保險事務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代理的規定,在代理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申報繳費時,不得將被代理單位的職工以代理單位職工的名義登記參保。」,從上述文件亦可看出,用人單位可以委託代理公司以公司名義繳納社會保險(即社保賬戶仍是公司的賬戶,可稱之為「代辦社保繳費」),但明確禁止以代理公司賬戶名義繳納社保費(此時社保賬戶是代理公司的賬戶)。從某種程度上說,後者的社保代繳行為沖擊國家的用工登記制度(實際用工單位和登記的用工單位不一致),並不為政府所倡導。目前上海、廣州等多地在外地員工辦理居住證積分申請、居轉戶過程中,要求勞動合同單位必須與社保、個稅繳費單位一致,從某種程度上反映了政府的導向。員工對戶口的利益訴求也間接會倒逼企業規范社會保險代繳行為。
因此,用人單位委託第三方繳納社會保險並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對公司自身而言,亦存在巨大的行政和仲裁訴訟風險。
Ⅵ 外地公司委託本地公司為員工交社保算在本地繳納的失業金嗎
外地公司委託本地公司為員工繳納社保。如果購買了失業保險才有。
Ⅶ 公司委託另外一個公司代繳社保可以嗎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見,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開戶和繳費單位應當是「用人單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如果勞動合同與公司簽訂,則社會保險也應以公司名義繳納,目前很多公司委託第三方並使用第三方社保賬戶進行社保繳費的行為並不符合法律規定。
因此,用人單位委託第三方繳納社會保險並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對公司自身而言,亦存在巨大的行政和仲裁訴訟風險。
拓展資料:
個人繳納社保政策規定
1、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2、醫療保險方面,自由職業者,個體戶參保,可以選擇只建統籌基金,不建個人帳戶,按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4.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可以選擇按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8%繳納,建立個人帳戶!職工參加醫療保險是單位承擔6%,個人承擔2%;
3、在辦理結束養老保險手續後,帶著已辦理的養老保險手續,以及相關證件,到當地的醫保中心辦理繳納醫療保險;
4、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5年,醫療保險最少需要交納25年。並在達到退休年齡時就可以申請辦理養老金待遇和醫療報銷優惠。
拓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國人大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