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員工和企業協商不繳社保合法嗎
違法的
單位繳納社保屬於法律強制規定,單位和員工不能私自協商不繳納社保。雙方協版商單位以現金補償形權式不繳納社保的,協議無效。單位仍然應該按規定補交社保
員工如果不願意繳納社保,單位可以隨時解僱
單位不按時繳納社保,員工可以到當地社保稽核部門投訴
B. 員工和企業協商不繳納社保合法嗎
對於繳交社會保險的情形,現行法律規定必須強制繳交,勞動者與用人單回位約定不繳交的行為違法,答約定無效。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C. 企業和員工可以協商不買社保,要經濟補償
勞動法有明確規定,企業應該按時足額為員工交納社保,不能以貨幣形式支付社保。所以企業不交納社保,而給予經濟補償是不合法的。是決不允許的。
D. 員工要求不買社保單位能免責嗎
經常會遇到這樣的咨詢問題,公司里的一部分員工提出要求,稱家裡經濟困難、小孩讀書開銷大等,希望公司不要給他們買社保,而把買社保的錢直接發給他們,而他們自願寫承諾書,承諾因自身原因不購買社保,保證以後不會因社保的問題找公司的麻煩,因未買社保的責任由員工自行承擔,與公司無關。大部分公司認為自己已經支付了這筆費用不會有什麼問題,便同意了他們的請求。但現實中,如果社保局發現公司未給這批員工買社保,一般會責令公司限期補繳這批員工的社保費用,並且隨著《社會保險法》的施行,用人單位將承擔著更大的懲罰責任。針對這樣的情形,公司便會想問,員工自己的承諾難道沒有法律效力嗎?是員工自己要求不買,不是公司不願給員工買,員工不配合買社保,公司又能怎麼辦,以及公司以前發給勞動者的那筆社保費用又該如何處理?現實類似這樣的案例很多,如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繳納社保的費用作為員工的福利直接作為工資的一部分予以發放,他們實際上涉及一個共同的問題,就是社會保險是否可以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約定的問題。作為法律人,我們知道意思自治、平等協商是合同法的一大基本原則,但這種「自治」必須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不管是簽到勞動合同還是書面承諾書,雙方雖然在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但是由於協議中有關社會保險的內容違反了國家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從而導致雙方合同中約定的部分條款無效。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從法律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即使勞動者主動提出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勞動者雖主動要求用人單位不為其參加社會保險,並作出書面承諾,但因該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應認定為無效,《民法通則》也明確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故公司把相應費用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而並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應屬違法。另《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也即意味著公司仍應依法補繳社會保險費。針對公司以前發給勞動者的那筆社保費用如何處理的問題,《民法通則》規定「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因此,公司在履行法定義務後可依法要求勞動者退還已實際支付的相應費用。也可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無效合同所獲取的利益應當予以返還。另外,我們還應看到繳納社會保險不光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勞動者也是責任的主體。我們知道,權利是可以放棄的,法律不會干涉,即是說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可以放棄,但是對於義務,就必須履行,無權放棄。因此,即使勞動者不想參加社會保險也是不行的。 對於這樣的問題,企業應如何防範其中的風險?仔細分析,員工對社保的誤解是導致員工不願購買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們經常碰到員工問單位這樣一句話:你們單位要不要扣保險?很多人都用「扣」字來形容保險,是因為每月發工資的時候,他們直觀地感覺到,他們的工資中被「扣除」了保險費用。所以個人覺得作為一名HR,應該跟員工宣傳保險,住房公積金以及其他的一些福利制度。保險費用不是公司扣掉你了,只是把這部分錢從你的工資賬戶轉移到了社保賬戶,一樣多的錢,只是放在了你名下的兩個戶頭里。如果繳滿了15年,以後你就可以享受養老金;繳不滿也沒關系,退休以後可以領出來的。讓他們明白繳納社會保險是國家賦予勞動者的一種福利,我想大多數勞動者在理解之後是不會拒絕繳納社會保險的。
E. 單位和個人協商可以不交社保嗎
1、不可以不交社保,即使勞動者主動提出不要參加社會保險,用人單位並不能因此版而免責
2、用人單位權和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社會保險法》規定法定義務的,具有的強制性,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3、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F. 正式員工與單位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單位可以不給員工交社保嗎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該項是不可以也是不允許的:
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及《社會保險法》第5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該按時足額為勞動者參保社會保險,否則員工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2、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是至始無效的(不繳納社會保險,屬於損害勞動者利益的行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G. 企業與員工之間可以協商不買社保嗎
不可以。來如果可以並且源有不少人人不買的,那社保基金哪裡來?這社保就沒法玩下去了。所以法律規定必須買,甚至都成了權利主體的義務了。(很分裂對不對?哪有強制購買受益人是自己的保險的,但社保就這么分裂,所以才叫社保,不是私保。這保險要承擔一定的社會保障功能)
H. 用人單位未給員工買社保,員工應該與單位怎樣協商
1、用人單位未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可以直接向單位提出繳納的要求,不專需要協商屬。用人單位拒不辦理繳納手續的,員工可以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勞動部門投訴、舉報。
2、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繳納手續,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權。拒不辦理社會保險的,屬於違法行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辦理,並可以對用人單位進行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