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單位停止員工社保繳納單位如何辦手續
單位需要先填寫減員表並加蓋單位公章,將離職員工信息從系統移除。此外,還要專帶齊與員工簽訂的解屬除勞動合同、員工的社保手冊以及員工身份證復印件,一起到當地的社保局辦理員工社保停繳手續。
企業如何為員工辦理社保
(1)社保開戶
企業需要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去社保局辦理社保開戶。社保開戶後會拿到《社保登記證》。
(2)增減員
單位每月都必須把企業新增的員工添加進單位的社保賬戶中,並把已經離職的員工從賬戶中刪除。社保賬戶是一個獨立的賬戶,增減員工的操作必須要在賬戶中進行。
(3)確認繳費基數
單位每月需要為員工申報正確的社保繳費基數,以確保社保的正常繳納。社保的繳費基數以員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或入職首月工資為准。
(4)社保繳費
如果企業、銀行、社保管理機構三方簽訂了銀行代繳協議,則社保費用將在每月固定時間從企業銀行賬戶中直接扣除。當然企業也可以選擇通過現金或者支票的形式前往社保局現場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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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沒社保交單位社保怎麼辦手續
個人社保如何轉為單位社保的方法:
個體參保人員轉成單位參保,按市社保經辦版機構規定,需參保人持身份證權、社保卡(若銀行代扣方式繳費,還需提供簽訂的銀行代扣協議)到參保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暫停後,新單位為參保人辦理人員增加接續參保。
繳納比例如下:
養老保險:單位20%,個人8%(自己繳納的進入個人帳戶);
醫療保險:單位8%,個人2%(自己繳納的進入個人帳戶);
失業保險:單位2%,個人1%;
工傷保險:單位0.2-2%,個人不繳納;
生育保險:單位0.6-1%,個人不繳納。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㈢ 沒單位交社保怎麼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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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體可以概況為,先到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就業備案的開戶,再給員工辦理就業備案;接下來到社保中心辦理開戶,隨後辦理員工的社保增員。
考慮到各地區有部分的差異,具體的材料可能會有一定的差異,不過大的方向都是一樣的。
你根據這個思路辦理就可以了。
一、辦理用工登記:
1、到勞動保障政務大廳一樓一號窗口,領取《單位用工登記表》,辦理用工等級的開戶。
2、如果想辦理招聘,需要辦理招聘手續:
(1)條件:在工商部門注冊的用人單位
(2)材料准備:※填寫《單位用工登記表》並加蓋公章※《營業執照》(副本)、民辦學校應攜帶辦學許可證及社團登記證、機關事業及其他機構應攜帶批准成立證件原件及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二、辦理就業備案:
到勞動保障政務大廳
,攜帶以下材料辦理就業備案:
1、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2、《招用人員登記表》(一寸照片兩張)(鋼筆或簽字筆填寫);
3、《招用人員就業備案、勞動合同備案化名冊》(一式四份);
4、《勞動合同書》(新版一式三份);
5、招用本市城鎮居民,屬市內四區的應攜帶《失業證》、屬五市三區的應攜帶《求職證》;招用人員屬外地人員的,應攜帶身份證、《暫住證》的原件及復印件、《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女職工);招用人員屬應屆正規全日制大、中專畢業生的,在開發區落戶後提供戶口本或戶籍證明、人事局出具的《幹部介紹信》原件及復印件、畢業證;招用人員屬轉移就業(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十日內重新就業)的,應攜帶與原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戶口本及《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
三、社保開戶:
從事生產經營的繳費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或非生產經營性單位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內,應當向當地勞動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等級。辦理程序:
1、先到區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招用人員就業備案、勞動合同備案化名冊》手續;
2、到社保中心領取《社會保險人員基本信息及增減變化表》、《社會保險登記表》;
3、企業勞工人員持《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招用人員就業備案、勞動合同備案化名冊》、企業發放工資表或工資證明、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社會保險人員基本信息及增減變化表》、《社會保險登記表》到區社保中心開戶繳納社會保險費。
這樣可以么?
㈣ 單位沒有給我買社保怎麼辦理手續
如果當地已經開通網上申報,就在網上先申報減員,然後把減員表列印出回來,蓋上公章,帶答上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社保手冊到當地社保局去辦理就行了。如果沒有開通網上申報,就直接按社保局格式填寫減員表蓋章,帶上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社保手冊到當地社保局去辦理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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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用人單位沒有購買社保怎麼辦,怎樣要求補償
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總原則: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回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答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㈥ 單位沒有給我交社保怎麼辦
可以自己交,社保辦理有兩種方式:
1個人名義交納:需要到戶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請內,其手續包容括:本人身份證,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備兩張,保費,申請書等即可。且只能辦理養老,醫療保險兩種。
交納多少是根據當地去年社平工資進行計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樣的。 比如A地社平工資為20000元,那麼養老保險交納額為20000*20%=4000左右/年,醫療為20000*10%=2000左右/年。 另外也規定了最低檔和最高檔,最低檔的交納不得低於社平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最高檔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一般以最低檔居多。 另外,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80個月即15年,醫療保險至少需要交納25/30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申請享受養老金待遇和醫療報銷(只要續費平時也是可以的).
以單位方式代交的身份購買社保:
單位會承擔很大一部分費用,進而減輕個人的交費壓力。
㈦ 單位未給員工買社保怎麼辦理手續
你的提問真有代表性和針對性,一般人是難解答清楚的。
一,關於6年沒簽合同的問題:
1,《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這里確立了用人單位的責任及承擔責任的方式。但勞動者主動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應屬例外;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本條規定了,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視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3,超過一年沒簽訂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一),用人單位同意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同意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同意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重新續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四),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都沒有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二,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如何處理;
1,《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二項規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2,這里有三種情況:「不交」(未繳納)、「少交(未足額繳納)」延交"(未及時繳納)。如果按以上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還需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現存三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未繳納」、「未足額繳納」、「未及時繳納」均屬於「未依法繳納」,因此,在這三種情況下,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均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二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未依法繳納」應嚴格控制在「未繳納」范疇,而不應該將為「未足額繳納」、和「未及時繳納」也涵蓋在內,只有在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時,勞動者據此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第三種觀點認為,「未繳納」、「未足額繳納」、「未及時繳納」均屬於「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足額繳納」、「未及時繳納」也具有其違法性,但在法律適用上應區別對待。對「未繳納」的除依法可以按解除勞動合同規定辦理外,還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對於「未足額繳納」、和「未及時繳納」的,未造成勞動者損失的,可適當減免經濟補償;造成勞動者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司法實踐中,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若干意見(2005年),關於經濟補償金中規定,「我們認為,由於經濟補償金與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性質不同,經濟補償金側重於對勞動者貢獻的補償,違約金側重於對守約方的賠償,故勞動者可以同時請求經濟補償金和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但對於過高的違約金,當事人可以請求減少」。
三,社會保險費爭議的解決
1,社會保險費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此種爭議的民事案件,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不應受理。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第二十六條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由此可見,不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屬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察內容,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通過行政執法責令用人單位改正,逾期仍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征繳。
2,未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
筆者認為:1,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屬於勞動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2,對「未足額繳納」、「未及時繳納」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已繳納但未完全履行繳納規定,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一旦辦理了社會保險登記,從法律意義上講,就意味著勞動者能夠享受預期社會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未及時繳納」保險費的行為並不會侵害勞動者的權益。糾正或處罰用人單位違反繳費規定行為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所以,「未足額繳納」、「未及時繳納」保險費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糾紛,不應該屬於勞動仲裁和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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