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農民工如何繳納五險一金
國家規定公司抄必須給員工買社保
1、用人單位是應當給員工繳納社保,這是法定義務;
2、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非城鎮戶口繳納三險:
三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
養老保險: 個人繳納比例8%,公司交納比例20%,其中個人賬戶每月存儲額=8%*2000=160元。
醫療保險: 個人部分:2%+3元;公司部分:10%
失業保險: 個人繳納部分 0.5%;公司交納部分 1.5%
⑵ 農民工社保需要繳納
我們剛為一家擬上市公司出具法律備忘錄,其中就農民工是否應繳納社會保險出具的意見如下:針對農民工對現行社會保險政策的疑慮,擔心繳納保險金後沒有現實收益並占據收入的部分較大,導致拒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金。若農民工、原單位繼續為其承擔繳納社會保險員工本人不願意企業為其繳交社會保險,理應在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支付的報酬中包含社保費用,由農民工、原單位繼續為其承擔繳納社會保險員工自行繳納,但一定要向上述員工說明要求員工自行選擇社會保險是自行繳納或公司在所在地繳納。若農民工、原單位繼續為其承擔繳納社會保險員工不願意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必須簽署個人聲明,以便最大限度免除法律風險。同時公司實際控制人承諾獨立承擔因此被追償的法律責任。
⑶ 農民工如何交社保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逐漸提高,社保,即社會保險的概念已經逐步深入人心,甚至很多農民朋友也開始參加社保。但是何為社保呢,其實就是一種保障,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人們常說的「五險一金」中的五險就是社會保險中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大多數農民朋友所理解的社保就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俗稱新農保。這種保險其實也是商業險的一種,一般是農民每年交納一定的錢,1百元到幾千元等多個檔次,多交多得,地區不同檔次的設定也不不盡相同。有人不理解,為什麼新農保還要農民交錢,而不是直接把錢給農民。我國是人口大國,政府是沒有辦法一下子拿出那麼多錢給農民的,而是採取合作的方式,自己交一部分,政府再給你一部分,其實這就已經是福利了。你交就能享受國家的待遇,不交就享受不到。
新農保一般交到15年,到60周歲後,可以每個月領取養老金,有城鎮社保的不能享有這個待遇。如果超過45周歲再交,需要把不足15年的補齊。
每個月可以領多少呢,就是交過的錢總數除以139,再加上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的數額各個地區不同,一般在60元-150元之間。我們來算筆賬,比如說交15年,每年交1000元,總數是15000元,除以139就是108元,基礎養老金假設為80元,加在一起就是188元。也就是說,從60歲開始每個月可以領188元的養老金,到67歲就能收回本錢,以後就是賺的了。如果不幸的是未活到67歲,這錢也不會憑空消失,可以讓你的子女繼續領用,直到你交的錢取完為止。
農民朋友可以到當地的社保局進行咨詢和辦理。有的地區是由村裡統一辦理的,村民按時繳錢即可。村裡不給統一辦理的,可以到鎮上社保局填表,再拿回村裡蓋章,附帶自己的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和一寸照片返回社保局辦理。
⑷ 農民工在企業打工,企業交了社保,如果不再打工,社保怎麼辦還有作用嗎
農民工在企業打工,企業交的社保,如果不打工了,社保怎麼怎麼辦,還有用嗎?
總結慶幸的是,大部分的農民工還是做了正確的選擇,在他們離開城市的時候,選擇了把社保也同時帶離城市。有的轉成了城鎮居民社保,也有的轉成了新農村社會保險,使得社保得以延續,保障了自己的權利,使自己老有所依。
⑸ 企業如何給農民工上社保,具體交多少呢
如果企業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至少應交以下三金:失業保險金(按工資總額個人交1%,企業交2%);養老保險金(按工資總額個人交8%,企業交20%);醫療保險金(按工資總額個人交2%,企業交6%)。另外企業效益好的話還要交工傷保險、住房公積金等。
⑹ 請問農民工和企業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需要帶其繳納社保嗎
1.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入職一月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逾期一月不滿一年不簽的,按照內同等崗位雙倍工容資支付。如果一年不簽訂的,視為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2.2008年1月1號起勞動法規定,企業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根據社保相關規定,員工需要支付個人部分保費。企業有權代扣代繳。
3.如果企業不與你簽訂合同。不給予繳納保險,。你可以向勞動部門反應。
要求賠償或者補繳相關保險。
⑺ 單位僱傭的農民工,可以不用繳納社會保險嗎
單位僱傭的農民工,要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准,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