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勞動合同及社保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法對勞動合同及勞動關系作了如下的規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社會保險法對員工的社會保險作了如下相關規定: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② 簽勞動合同和買社保有什麼關系是不是簽勞動合同就要由該公司買社保
是的,只要和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單位就有義務給員工繳納社保。這是國家強制規定的。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為員工繳納社保,員工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進行投訴。
根據《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規定,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同樣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享受包括社會保險權在內的所有勞動權利,不能因為勞動者的試用期身份而加以限制或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待。
此外,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不管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私下約定免繳社會保險,還是用人單位以商業保險取代社會保險,都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試用期單位應繳納社會保險。
③ 如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是不是就必須繳納社會保險
不是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就必須繳納社會保險,員工入職30日內,必須繳納社保。
《版社會保險權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規定中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規定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④ 關於公司勞動合同和社保的問題
1、 續簽意願書有法律意義的,你簽了同意續簽,在法律上表明和現在的單位還是內屬容於勞動合同的存續階段,如果你現在離職還得提前一個月提出。
2、能要求單位給你補繳的。
3、不能。因為勞動合同法是從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
4、這要根據你合同上有關具體情況如何了。
5、基本正確。《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⑤ 與分公司簽勞動合同,社保該由分公司交,工資由總公司發行嗎
分公司和總公司同屬於一個法人主體,所以與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有分公司繳納本地社保,工資由總公司發是可以的。而且只要用人單位按時發放工資和繳納社保,是不違反法律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5)請l問和公司筌合同社保由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⑥ 我進公司公司要求我筌棄保合同,但我簽了,這樣我有權要求公司給予我賠償給我社保醫保嗎
交社保是法律規定單位義務,放棄無效
可以直接去社保局稽核部門投訴單位要求補交
如果以單位不繳納社保理由通知單位辭職,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⑦ 我和公司簽訂聘用合同的時候,有一條關於社保的規定,想問一下這樣的條款是否合法
社會復保險制度是經法定程序制確立,由政府主管部門組織和管理,勞動者及其所在單位共同承擔繳費義務,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經濟幫助和補償而制定的社會保障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依法參加保險,繳納保險費用,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法定責任。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在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時,雖約定每月另發500元社會保險費,但該條款違反了勞動法有關規定,屬無效條款。
⑧ 子公司沒有人事權只能和母公司簽訂合同,社保應該是誰給交呢
子公司沒有人事權,只能和母公司簽訂合同的話,那麼社保就由母公司給員工交納的,而不是子公司交納。
⑨ 勞動合同與單位社保的關系
我簡單和你說一下這個流程:
在你參加工作到了這個單位之後,單位應該首先為你辦理用工手續,即: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局備案——辦理《就失業證》(你如果有《就失業證》的話,也需要單位填寫合同期限,勞動局簽章認定),——辦理社保繳納手續及繳費——辦理:《醫療證》、《醫療卡》、《養老保險手冊》【2009年以後改為 辦理《社保卡》和《養老保險手冊》】。
其中《醫療卡》或《社保卡》及《醫保證》是即時交給個人保管並使用的。
在你離職(無論是誰辭退誰,只要雙方協商同意後)時,單位應該為你辦理退工手續,辦理完畢後將《就失業證》《養老保險手冊》交還你個人後你就可以離開公司。到了新的單位又開始了新的錄用程序,這樣接續社保是最正規的了。
一般來說不簽合同單位是不會給你交納社保險的。
即使不簽合同不繳納社保險,一旦發生了人身傷害事故(工傷)也是要按照工傷來處理的,只是老闆這時候會和你耍滑頭,不肯痛快的給你掏錢看病和支付工資。
下面是工傷保險條例的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