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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後單位交的社保

發布時間:2021-03-03 06:32:22

㈠ 判刑後社保怎麼辦

在職人員被判刑以後,社保等問題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區別對待,作出相應的處理。

1、在職被判刑,受到開除處分的,服刑期間不計算工齡,相對地不計算繳費年限。被判刑前已經建立個人帳戶的,個人帳戶予以保留。

被判刑前沒有繳費的工作年限,不能視同繳費年限,並不得以個人補繳的形式追加繳費年限。刑滿釋放後,養老保險關系轉到企業社保繼續參保,享受企業社保相關政策及待遇。被判刑前的個人帳戶與釋放後繼續參保的個人帳戶可以合並計算。

被判刑前沒有在機關社保建立個人帳戶的,刑滿釋放後不能在機關社保參保,可以在企業社保參保,享受企業社保的相關政策及待遇。

2、在職被判刑,沒有受到開除處分的,經相關部門核定計算連續工齡的,刑期內需要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可以參照判刑前的工資標准。刑滿釋放後重新安排工作的,按新單位性質,在新單位繼續參保。

3、被判刑人員刑滿釋放後繼續參保,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本人自願,可繼續繳費直至達到繳費年限,並按照養老保險辦法辦理退休,從辦理退休下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你知道銀行保險。本人不願意繼續繳費的,按養老保險辦法之規定,發給養老生活補助金,一次付清。

(1)犯罪後單位交的社保擴展閱讀:

國家公職人員被判刑後養老保險規定:

一、國家公務員: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

法律依據: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第2款: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自2007年6月1日以後執行)

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

法律依據: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第2款: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該條例第54條: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自2007年6月1日以後執行)

三、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管理崗位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

法律依據:人事部監察部《關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152號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社保局「內鬼」貪污,咋讓參保者補虧?

㈡ 判刑後,養老保險怎麼辦

職工被判死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不能繼承,直接並入社會統籌基金。職工被判死刑未處沒收個人財產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1、職工被判刑後養老金的繼承:職工被判死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不能繼承,直接並入社會統籌基金。職工被判死刑未處沒收個人財產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按規定予以繼承。上述各類人員遺屬均不得享受相應待遇。


2、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被判刑後的退休待遇:開展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不宜參照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44號)文的規定執行,仍應按人事部門的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3、關於統籌企業退休人員涉及經濟案件或其他刑事案件後,基本養老金或個人帳戶儲存額的強制扣繳:在國家法律尚未做出明確規定之前,不宜將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直接劃入法院。已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退休人員養老金銀行存摺可由法院依法直接通知本人,將存摺交給法院。

也可將退休人員存摺的帳號依法提供給法院,由法院依法封存、扣繳其養老金。

(2)犯罪後單位交的社保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余額繼承

2011年5月12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開始徵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的公眾意見。草案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人員的待遇,並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草案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

對於未繼續繳費或者延長繳費後累計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員,可以申請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對於不願意延長繳費至滿15年,也不願意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以申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草案明確規定,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照各地現有規定執行。

為了規范管理,草案明確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和個人賬戶余額繼承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同時,明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繼承。

草案還明確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具體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

㈢ 犯罪做牢 還能交社保 嗎

獲刑後,原單位已經停繳,那麼會將其關系轉到個人窗口,因此,你的戶籍所在地的社區,應該可以接納他的個人社保的繳納。如果還沒到社區的話,就在戶籍所在區的社保局辦理。直至退休,退休時與他人享受同等的社保待遇.

㈣ 服刑期間交的社保怎麼辦

服刑期間不能參加社會保險也不能享受社保待遇。同時在服刑期間是不能夠續保的,在刑滿釋放出來後可以繼續繳,可以和前次繳過的合並計算年限。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按規定予以繼承。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

(4)犯罪後單位交的社保擴展閱讀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㈤ 公職人員犯罪刑滿釋放後如何辦理續交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公職人員,因為犯罪刑滿釋放之後,入獄之前的工齡不再計算,從出獄之後重新參加工專作開始計算工齡,屬或者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計算繳費年限,到達退休年齡繳費滿15年之後辦理退休,由於犯罪已經開除公職,可以重新工作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也可以參加靈活就業社會保險參保繳費,到社保局辦理。

(5)犯罪後單位交的社保擴展閱讀

2004年2月6日,為了進一步做好刑釋解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有效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提出如下意見。該意見由當時的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司法部、公安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中央八部委聯合發文。

《關於進一步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簡稱「綜治委《意見》」)有規定:「對被判刑或勞教前已經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刑釋解教人員,重新就業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㈥ 判刑後社保怎麼辦

在職人員被判刑以後,社保等問題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區別對待,作出相應的處理。

1、在職被判刑,受到開除處分的,服刑期間不計算工齡,相對地不計算繳費年限。被判刑前已經建立個人帳戶的,個人帳戶予以保留。

被判刑前沒有繳費的工作年限,不能視同繳費年限,並不得以個人補繳的形式追加繳費年限。刑滿釋放後,養老保險關系轉到企業社保繼續參保,享受企業社保相關政策及待遇。被判刑前的個人帳戶與釋放後繼續參保的個人帳戶可以合並計算。

被判刑前沒有在機關社保建立個人帳戶的,刑滿釋放後不能在機關社保參保,可以在企業社保參保,享受企業社保的相關政策及待遇。

2、在職被判刑,沒有受到開除處分的,經相關部門核定計算連續工齡的,刑期內需要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可以參照判刑前的工資標准。刑滿釋放後重新安排工作的,按新單位性質,在新單位繼續參保。

3、被判刑人員刑滿釋放後繼續參保,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本人自願,可繼續繳費直至達到繳費年限,並按照養老保險辦法辦理退休,從辦理退休下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你知道銀行保險。本人不願意繼續繳費的,按養老保險辦法之規定,發給養老生活補助金,一次付清。

(6)犯罪後單位交的社保擴展閱讀:

國家公職人員被判刑後養老保險規定:

一、國家公務員: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

法律依據: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第2款: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自2007年6月1日以後執行)

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

法律依據: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第2款: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該條例第54條: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自2007年6月1日以後執行)

三、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管理崗位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

法律依據:人事部監察部《關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152號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社保局「內鬼」貪污,咋讓參保者補虧?

㈦ 被判刑後出獄後社保,醫療還有嗎

出獄後是可以繼續參加社會保險的。

1、機關、事業單位並軌前,個人是不用繳納社保卻可以享受社保待遇的,事業單位人員被判刑就已開除工職,出來後就沒有社保了。



2、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如果在被判刑前個人有實際繳納社保金的,其原參保社保帳戶仍屬個人所有,刑滿釋放後,找到新工作單位續繳社保,不影響參保人累計費年限。



3、刑滿釋放人員沒有工作單位的,只能在戶籍地街道辦、社保局申請購買居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

(7)犯罪後單位交的社保擴展閱讀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釋義(十三)指出:與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相比,本法刪去了關於「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情形,意味著這類人員可以依法繼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這也是考慮這些人員雖然被判刑收監執行,但其之前已經依法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不因此而受影響,避免其家屬生活陷於困頓,也有利於判刑人員的改造,重新走入社會。

㈧ 我之前犯過刑事罪,之前繳過社保,到新公司能給繼續繳納社保嗎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內、城鎮集體企容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 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不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保險的范圍,並可以規定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
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執行。
另外,有過刑事犯罪的人依法可以成為相關企業的勞動者;因此,有過刑事犯罪的勞動者依法能辦理社保。

㈨ 犯罪人員的社保怎麼辦

一、職工被判刑後,其判刑前得視為繳費年限不再計算,但其判刑前已經實際交費年限及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規定計息。服刑人員服刑期間不得繳納養老保險也不再計算繳費年限。服刑期滿後,如果繼續繳納保險,則前後合並計算繳費年限,個人繳費賬戶也累計計算。說的明白點,就是服刑期間不能交保險啦。代繳也是不行的,如果他判刑的事情渲染的比較大,社保機構知道判刑這個事肯定是辦不成的,個體繳納是不行的。
二、當職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並不等於是自動解除或必須解除勞動合同。是否要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權在於用人單位。單位應該以通知的形式告知你,可不必提前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只要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到達你處,雙方即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可以辦理相關手續。那麼就是說,你原來的關系包括社保應該在原單位廠礦企業裡面,包括保險手冊等手續關系,找原單位勞資科咨詢勞資員就行了。單位如果未解除合同,是否可以商談刑滿後還是回廠上班?
三、如果系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㈩ 服刑人員單位以前交的社保怎麼算

在職來人員被判刑以後,自社保等問題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區別對待,作出相應的處理。

1、在職被判刑,受到開除處分的,服刑期間不計算工齡,相對地不計算繳費年限。被判刑前已經建立個人帳戶的,個人帳戶予以保留。被判刑前沒有繳費的工作年限,不能視同繳費年限,並不得以個人補繳的形式追加繳費年限。刑滿釋放後,養老保險關系轉到企業社保繼續參保,享受企業社保相關政策及待遇。被判刑前的個人帳戶與釋放後繼續參保的個人帳戶可以合並計算。

被判刑前沒有在機關社保建立個人帳戶的,刑滿釋放後不能在機關社保參保,可以在企業社保參保,享受企業社保的相關政策及待遇。

2、在職被判刑,沒有受到開除處分的,經相關部門核定計算連續工齡的,刑期內需要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可以參照判刑前的工資標准。刑滿釋放後重新安排工作的,按新單位性質,在新單位繼續參保。

3、被判刑人員刑滿釋放後繼續參保,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本人自願,可繼續繳費直至達到繳費年限,並按照養老保險辦法辦理退休,從辦理退休下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你知道銀行保險。本人不願意繼續繳費的,按養老保險辦法之規定,發給養老生活補助金,一次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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