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在哪裡可以查閱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保局發的文號叫渝職辦發的高級職稱任職文件
看看這個適用否?
重慶市社會人才職稱改革辦公室關於開展2011年專業技術資格申報評審的通知
--渝人才職〔2011〕51號
http://www.cqrc.net/person2008/showxw2008.aspx?xwid=12740
渝職改辦[1999]08號關於印發《重慶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工作規范》的通知
http://www.cqrc.net/showxw.aspx?xwid=6572
⑵ 2017年,外地戶口嫁人重慶的,自由職業怎麼買社保
可以的。
根據渝府發〔2000〕48號、渝社險發〔2005〕113號、渝人社發〔2014〕239號文件規定,首次參保時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下列人員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1.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各類用人單位的失業職工;
2.在本市范圍內注冊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含具有我市戶籍在市外從事個體經營的個體工商戶);
3.具有本市戶口和《營運證》的城鎮個體運輸業主及其僱工;
4.曾在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在2006年10月1日前與機關事業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臨時聘用人員;
5.非全日制工作人員;
6.本市靈活就業人員;
7.已破產、解體、關閉的參保單位的漏投保的人員;
8.退役軍人。
根據《渝人社發〔2016〕257號》文件規定,個人參加我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從2017年1月1日起按照以下條件參保:
(一)具有我市戶籍,年滿16周歲以上,且無用人單位的城鄉居民;
(二)具有我市外戶籍的以下人員:年滿16周歲以上,且男未年滿60周歲、女未年滿55周歲,在我市靈活就業的人員;已在我市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月享受基本養老待遇的無用人單位退休人員。
參保人員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則,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或靈活就業所在地的街道(社區)社會保障服務機構辦理參保(接續)登記手續。
⑶ 請問關於渝人社法(2013)19號文件,符合參保人開始領社保金了,還可以補交社保嗎
只要辦理了退休手續,開始領取退休養老金了,一切都終結了,補繳社保這是不可能做到的了。
⑷ 外地戶口在渝辦理社保有那些好處
一、個人辦理醫保要先辦理養老保險。二、自由職業者、可申請參加基本回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按市區上年答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費率為8.5%。三、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申請單獨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也可同時參加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兩個險種。
⑸ 怎麼在 渝快辦查每個月在社保返回的金額
噢,應該設置有此查詢程序的,找找看吧
⑹ 有沒有人在"重慶渝派社保代理公司"辦理過個人住房公積金不知道可不可靠
所謂的社保代理公司,其實就是你和那個公司簽訂一個假的勞務合同,然後他們給你內交社保,但是,其實,錢還容都是你自己掏,只是借用了他們公司的一個名額而已。
現在在這一塊,法律上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屬於一個灰色地帶,不涉及是否違法的問題。
至於這個公司是不是可靠,那就不得而知了,你可以去他們那裡了解一下,建議找當地比較大的代理公司。
⑺ 重慶渝才社保官網電話是多少
重慶市社保查詢電話是12333,你有問題可以打這個電話咨詢。
⑻ 在職職工符合渝勞社辦發2006(2006)號文件規定、補繳養老保險用人單位拒絕了職工申請行嗎
個人可以補繳。
你的表述不明,你是什麼性質的職工,為何需要補繳1996年9月至1994年10月的養老保險費原因不清,難以給你准確的意見。
不過,個人建議你自己補繳,樓上那些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勞動爭議仲裁都是空話。首先,其時還沒有勞動監察制度,其次早已超過時效,勞動監察不會受理。就勞動爭議仲裁而言,一般而言,用人單位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爭議,勞動爭議仲裁一般也不受理,由勞動監察處理;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時效一年,你的該項爭議早已超過時效;就重慶市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個人繳費也是從1992年開始的,單位沒有義務繳納之前的社會保險費。
國務院
《勞動監察條例》
第二十條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