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保公司補貼政策嗎
1、幫助「4050」人員自主創業。積極為「4050」人員提供創業培訓、政策咨詢、開業指導、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等「一條龍」服務。「4050」人員創辦企業的,凡符合相關條件,可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從事個體經營的,按規定免收屬於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享受扶持政策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2、鼓勵各類企業吸納「4050」人員就業。對合法用人單位招用「4050」人員,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交納社會保險費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享受扶持政策期限暫定不超過3年。
3、開發公益性崗位安排「4050」人員就業。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置符合崗位要求的「4050」人員,簽訂就業援助協議,在協議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適當的崗位補貼。享受扶持政策期限暫定不超過3年。
4、提高「4050」人員靈活就業的穩定性。「4050」人員實現靈活就業後,申報就業並參加社會保險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享受扶持政策期限暫定不超過3年。
5、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在定點培訓機構參加職業培訓(含創業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給與相應的培訓補貼。
6、職業介紹補貼政策。「4050」人員可以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確定的職業中介機構,享受免費的職業介紹服務。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2. 單位為員工交納社保的標準是什麼
單位給員工購買社保的標準是根據個人具體收入具體計算的。社保的繳費基數,是指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用於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
社保繳費比例,即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費率。我國《社會保險法》對社會保險的征繳費率並未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按照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相關政策的規定,對不同的社會保險險種,我們實行不同的征繳比例。
保費計算公式:繳費金額=繳費基數*繳費比例。
社保的繳費基數,是指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用於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
(2)經營類單位社保政策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3. 社保具體規定、政策
具體的社保構成比例為:
養老保險: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21%,你自己繳納8%;
醫療保險: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9%,你自己繳納2%外加10塊錢的大病統籌(大病統籌主要管住院這塊);
失業保險: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2%,你自己繳納1%;
工傷保險: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0.5%,你自己一分錢也不要繳;
生育保險: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0.8%,你自己一分錢也不要繳;
住房公積金: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8%,你自己繳納8%
以上,這么算下來,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的社保比例應該是21%+9%+2%+0.5%+0.8%+8%=41.3%
你自己每個月為你繳納的社保比例應該是8%+2%+10塊+1%+8%=19%+10塊。暫時去掉你交的10塊錢不談,單位繳納的比例和你繳納的比例應該為413:190,這就是說如果你每個月為自己的社保繳納了190塊錢,那麼單位會往你的社保帳戶上打進去413塊錢,每個月你的社保帳戶上增加的錢就應該是413+190=603塊錢。
所以說在你看不見的情況下,單位交的社保費用其實是你的2倍還多,所以你每個月交社保費的時候千萬別心疼呀~你要知道單位比你交的多得多了呢,心疼的其實是單位。
話說回到那三險一金和五險一金,這里大家應該已經看出來了,其實江湖上所說的三險一金完全就等於五險一金,只是三險一金是從你個人交的保險(養老+醫療+失業+公積金)來說的,五險一金是從你單位交的保險(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公積金)來說的。把三險一金說成五險一金其實只是說起來好聽而已。
除了單位能為你交社保,其實沒工作但有收入的人員或者有單位但單位不交社保的人員也可以自己交社保,不過個人只能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呀生育呀失業呀公積金呀,你個人都交不起來的。
下面介紹下什麼是社會保險繳納基數
剛才大家已經知道了每個月單位繳納的社保比例和你繳納的比例差不多是413:190了,那麼現在又出來一個問題:自己每個月交的社保費和這個比例有什麼關系呢,社保費到底是怎麼確定的呢?
大家可能沒注意過,各個省市每年都會在7月初發布一個「社會保險最低繳納基數」,這個基數是根據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福利+各種補貼等雜七雜八的費用經過統計和計算以後確定的,南京今年7月公布的最低基數是1189元,這是個什麼意思呢,意思是說南京只要是正規為職工繳納社保的單位,每個月為每個職工交的錢最少為1189×41.3%=491元,而職工每個月最少要交1189×19%+10=236元,這樣你和單位每個月應該交的社保費就出來了。
但是現在又出來了新問題,南京市職工工資差別很大呀,有人一個月拿1000,有人一個月能拿10000,難道叫拿1000和拿10000的都交同樣的社保費?
請注意,這1189是最低基數,在1189之上還有最高基數, 南京今年的最高基數好象是8000多,具體我也忘記了,反正如果你的工資每個月在1189元以下,單位也必須按照1189元為你交1189×41.3%= 491元,而你自己每個月最少也要交1189×19%+10=236元,這個就是1189作為社保最低繳費基數的意義之所在了:哪怕你一個月拿1000或者800塊,你每個月最低也必須要按照這1189交錢!
但是如果你工資比1189要高,比如你一個月拿3000塊,那單位去勞動局給你交保險的時候(你單位和你繳納的社保費用都是勞動局扣的喔~)就應該對勞動局說:」呀呀,我們這邊有位同志一個月拿3000,請按照3000塊錢的標准來扣社保費」.那麼勞動局就會以3000塊為繳納基數來扣你單位和你的錢然後打到你的社保帳戶上,你單位這時候每個月就應該為你交3000×41.3%= 1239元,而你個人每個月就該交3000×19%+10=580元。 就是說如果你的工資在1189元以下,那麼每個月你就按照1189交;如果你的工資在1189元以上,那麼每個月你就按照你的實際工資交,除非你的工資比最高基數還要高,如果你一個月拿10000而最高基數是8000的話,你和你單位就都按照8000交
在這里要揭露一些公司的無恥做法, 這些公司每個月可能給你好幾千的工資,但是他們去勞動局申報你的基數的時候並不會按照你的實際工資去報,比如你如果每個月拿3000塊,他們去勞動局可能說你只拿1189塊,然後勞動局每個月只扣你1189×19%+10=236元,你恐怕還高興的很,因為你覺得扣你的錢少,你實際拿到手的錢多
錯! 如果這樣你的公司就太無恥了!因為公司繳納的錢是你的2倍多,所以你交的越少他們也交的越少!如果按照你的實際工資3000來算,他們每個月該給你交 3000×41.3%=1239元的社保費,而按照1189來算的話,他們每個月只為你交1189×41.3%=491元!所以實際上你吃了大虧!正規的公司只會按照你的實際工資去勞動局申報然後扣錢!只有那些下作的公司才會不管你工資多高都按照最低標准給你交!!千萬別以為每個月你的社保費扣的越少越好!!可能你已經被公司無恥地欺負了而你還完全不知情!!! 要確定單位為你到底繳納的基數是多少很簡單:如果你每個月扣300塊的社保, 那你的基數差不多就是300÷19%≈1578元,你看看你工資是不是這個數,如果你工資明顯比1578高,比如每個月你其實拿3000或者4000,那肯定你已經被公司給欺負了,被欺負以後你可以去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告你單位,一般一告一個准,不過最好在離職的時候把證據(比如工資條等)找好了再告,否則你告了以後在公司一般混不下去了- -+
要再次說明的是,各個地方的社保構成比例不一樣,如果你不在南京那你的繳費比例很可能不是19%,但是肯定不會差太多,比如你的基數可能是20%或22%,但絕對不會是30%或40%!所以雖然19%是南京的比例,但是外地的同學也可以靠這個大概算出自己的基數
下面介紹一下這些社保費具體是什麼情況以及該怎麼用 前面已經說了, 社會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先說說養老保險好了
這個保險一般都要交滿15年以後到退休的時候才能終生享受養老金,所以想拿養老金的同學,請務必在自己退休之前的15年以前就開始交,這個在南京以外差不多也是這樣規定的。如果你到退休年齡交養老保險不滿15年,那等到你退休的時候國家會把你個人帳戶上存的8%的養老金全部退給你。
那你會問,單位給你交的21%到哪裡去了?這個你就別指望國家會交給你了,你退休把你個人的錢拿走之後,國家就把單位為你交的21%的錢全部劃到國家的養老統籌基金里了,從此這錢就和你再也沒有關系了。你也許會說:我靠!那是我的錢為什麼不給我
因為國家就是這么規定的。
退錢的時候只退給個人他自己扣的個人交的錢,單位為他交的錢全部都為國家做貢獻了- -
下面我們來看一下你退休時候的養老金是怎麼算出來的
養老金的演算法很復雜,因為國家每年都會把繳費基數變一次,舉例來說好了:如果你現在30歲,你現在的繳費基數是3000元,而退休年齡如果是55歲的話,那你必須在你40歲以前就開始交養老保險了,而如果你現在從30歲就開始交,交到55歲是25年,那首先肯定你能享受養老金了,其次,如果25年後你交的 3000塊的繳費基數已經變成了6000塊(我說的是如果),那你55歲的時候首先每個月可以拿到6000×20%=1200塊的基本養老金,這是國家給你的,此外你的個人帳戶上的錢在25年裡也積攢了不少,把繳費基數平均一下好了,(3000+6000)÷2=4500,那麼你這25年裡個人帳戶上應該有4500×8%(你繳納的養老保險的個人比例)×25年×12個月=108000元錢,那麼除了之前的1200塊以外你每個月還能拿到108000÷ 120=900塊,這樣你55歲開始每個月起碼可以拿到1200+900=2100元的養老金,當然每年國家的基數還在往上漲,這樣每年除了你自己的 900塊,你退休以後每個月都會拿到比1200塊更多的錢,那你的養老金當然也會越來越多的
所以說交養老保險交得越多越好,你交得越多你退休以後享受的也越多,而且,國家每年調整基數以後你拿的錢也會越來越多,現在交1000十年之後拿1500都是有可能的這里要介紹一個變態的政策,就是不管你在哪裡交社保費,等你退休的時候你都只能回你的戶口所在地享受當地的退休待遇,這么來看,在基數高的地方交社保但是退休回基數低的地方享受養老金的人那就虧大了, 為什麼這么說呢?我來舉個例子,如果你年輕的時候在南京工作,交了20年的社保然後退休了,但是如果你的戶口在黑龍江,那你必須回黑龍江享受養老金.如果你在南京交了20年的平均基數是3000(我說的是如果),而當你退休的時候黑龍江的繳費基數才1000(我說的是如果),那麼你退休的時候只能享受 1000的待遇!這是很虧的!一句話,如果你在富地方交社保但是退休的時候回窮地方享受社保,那你一輩子交的很多但是享受的很少!交3000 塊可能只能享受1000塊!這是很恐怖的事情,但是沒辦法,國家就是這個政策,所以請所有目前戶口在西部等基數低的地方但是在北京或上海等基數高的地方工作交社保的同學注意了,你要麼就在西部交社保,要麼就在退休之前把戶口遷到北京或上海,否則你就是在做人生一筆巨虧本的買賣
那也許你會說,如果我的戶口在南京,那我在黑龍江交20年不就好了嘛,在基數低的地方交錢,退休的時候回基數高的地方享受高福利.錯!你以為南京市勞動局會隨隨便便就讓你享受么?!一般這種情況下南京會找個理由直接拒絕你轉入!到時候你就聰明反被聰明誤了:在黑龍江享受不了,在南京也享受不了!
不過有些地方對這樣的情況有了一些緩和的規定,比如南京允許你在退休前5年從基數低的地方轉回南京,再在南京繼續交5年南京的高基數,之後它才允許你回南京享受養老金.這個政策各個地方估計都不一樣,今後打算轉的同學最好現在就去你當地的勞動局把這個問題搞清楚,免得退休時候發生你意想不到的意外!
下面說說醫療保險
這個險國家的政策還算不錯,重要的是住院報銷的不少之前說了單位每月給你交的醫療保險是9%,你個人每月交的醫療保險大概是2%外加10塊錢的大病統籌,這個大病統籌不管別的只管你住院,而那11%里國家每個月會往你的醫保帳戶上打屬於你自己的2%,如果你每個月按照1189元的最低基數交社保,那麼1189×2%=23.78元就是國家每個月打給你個人的錢,這個錢你可以積累起來直接刷卡去買葯或者看門診,剩下的9%國家就拿去算到醫療統籌基金里了
按照南京的規定,如果你從2007年1月開始繳納醫療保險,那麼從2007年2月起你就可以刷卡買葯或者看門診了,從2007年7月起你住院的費用就可以報銷了,報的還蠻復雜的,舉例說好了:
如果你2007年8月1日住院了,住的是南京市最好的三級醫院,住院期間用的都是醫保范圍內的葯,手術+住院等費用一共花了5000元,那麼報銷的時候醫保中心首先扣除1000塊,這是起步價,剩下的4000塊醫保中心可以報銷4000×86%=3440元,你個人只要付4000×14%=560元就可以了,加上之前的1000元起步價,你花了5000塊自己只要付1560元就可以了,而且這1560元還可以從你的醫保卡里扣(如果你平時不怎麼用那卡), 所以實際上你住院花不了多少錢醫療保險對於我們年輕人來說比養老保險重要多了,畢竟看病住院實在太他媽貴了,這也是參加社會保險最重要的意義之所在不過南京市規定醫療保險必須交滿25年才能在退休以後終生享受,所以如果你55歲退休,那最遲30歲起就必須開始交醫療保險了
下面說說工傷保險
這個險實踐中一般用得少,我接觸的也不多,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你如果在工作的時候或者上下班的時候出了什麼事,這個險就用得上了 但是在實踐中很多人出了事不注意保存證據,導致自己無法享受工傷保險,這是很可惜的。如果你下班的時候被車撞了,那你應該趕快報警,讓警察來調查記錄並拍照採集證據,警察處理完以後會給你開個事故什麼鑒定書之類的東西,你就可以拿這個去單位要求報工傷了。如果你出了事就隨便讓人跑了而且還不找證人還不報警什麼的,那沒證據的情況下一般不會被採納為工傷的
工傷還有個時效問題,如果你2007年7月1日出了工傷,那你必須馬上報告單位,把警察出具的證據和事故鑒定書以及你出工傷以後去看病或住院的病歷交給單位,叫單位拿著這些材料去做工傷鑒定,你的單位必須在2007年8月1日之前把你的有效材料送到工傷鑒定中心,如果距離你出工傷的日子超過了一個月, 那工傷可能就鑒定不起來了.如果你單位不去給你鑒定,那你自己可以拿著材料去鑒定中心鑒定,最好也不要超過一個月,否則會很麻煩很麻煩
下面說說生育保險
這個也舉例說明好了,如果你是位女生,每個月工資為1000元,2007年1月1日開始交生育保險,繳費基數為1189,而你2007年3月懷孕,2007年12月底生了孩子,2008年1月出院,那麼你出院以後要趕快把結婚證(未婚生子的報銷不了)+獨生子女證(一般來說生2胎的報銷不了)+病歷+建大小卡檢查和住院和手術費用的所有發票+住院清單+出院小結這些所有的材料交到公司,如果你懷孕時候檢查花了500塊,生孩子的時候住院+手術花了2000塊,一般來說,公司在醫保規定范圍內基本上可以給你全部報銷,報銷以後給你的錢包括:500塊檢查費+2000塊住院手術費+1189元/月×4個月=7256塊, 1189元/月×4個月這是醫保中心特別為報銷的
女生補貼的,只有女生報銷才能拿的到
國家規定女孩子報銷生育保險的時候必須給4個月的平均工資,所以你生孩子報銷的話不僅不要花錢而且還可以賺4個月的工資!如果你基數交的比工資高,比如拿1000塊交的是1189,那麼你還賺了呢
生育保險起碼要交一年才能享受,切記切記
此外還有個問題,男生也交生育保險呀~那麼男生可不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呢?
如果你是男生,你老婆沒工作或者工作單位沒交保險,而她生孩子的時候你交生育保險也已經超過了一年,那麼你也可以報銷生育保險哦,但是以之前的例子為例,你只能報銷500塊檢查費+2000塊住院手術費的一半=1250元, 補貼的1189元/月×4個月的工資你就享受不到了!這是只有女生報銷的時候才可以享受的哦,同樣的花費,女生報銷就能拿7256塊,男生報銷只能拿1250塊,這大概也是中國少有的」歧視男性」的政策的說- -+所以說,女生要生孩子之前最好計劃一下,提前一年開始找個單位交生育保險,可以賺呢!而男生如果要娶老婆,最好娶一個生孩子的時候已經交了一年生育保險而且繳的基數還比她本身工資高的女生哦!不過如果她實在沒保險也沒關系,你還可以給她報銷生育保險呢,不過你沒補貼的4個月工資拿,而且該報的費用你只能拿回來一半。
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這個也是要你交滿一年才能享受,一般交1年拿2個月,交2年拿4個月,但一輩子最多拿24個月.舉例說明好了:
如果你2007年1月1日開始交保險,2008年1月你被公司辭退了,那你可以讓公司給你拿2個月的失業保險,如果這一年你都是以1189的基數交的保險,那你2個月起碼可以拿到800多塊錢或者你2007年1月1日開始交保險,2008年1月你和公司合同到期了,你們都不想續簽合同的話那你也可以在離開公司以前讓公司給你去拿2個月的失業保險,也是800多塊就是說合同到期或者公司辭退,你都可以按照一年拿2個月的失業金的比例去要求公司給你辦,如果公司不給你辦你可以去告它,一告一個准。
但是如果你是合同沒到期自己辭職走,那就算你交滿了1年也享受不到失業保險
只要是自己辭職的,別說交1年了,就是交10年的失業保險到辭職的時候你也拿不到一分錢。 住房公積金是個好東西啊
這么說吧,如果你每個月為公積金交200塊,那麼公司每個月也往你帳戶上打200塊,你買房子的時候這就是400塊了,如果你一輩子交了5萬,那你帳戶上就是10萬了,這種好事大家一定不要拒絕啊。
公積金可以用來買房子,還貸款,裝修什麼的,如果你自己家可以找到地皮蓋房子,那蓋房子的錢也可以從公積金里付
如果你一直不用這錢,最後退休的時候貌似可以把錢全部取出來吧
[進階篇]各項補充說明 [5KB]
來說說和南京不同的地方吧,魔都是不允許不繳醫療保險的,也就是說社保中心這一塊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一起問企業收的,倒是公積金可繳可不繳,因為這是隸屬公積金中心的管轄范疇
具體的社保構成比例為:
養老保險: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22%,你自己繳納8%;
醫療保險: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12%,你自己繳納2%;
失業保險: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2%,你自己繳納1%;
工傷保險: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0.5%,你自己一分錢也不要繳;
生育保險: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0.5%,你自己一分錢也不要繳;
住房公積金: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7%,你自己繳納7%
補充住房公積金: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8%,你自己繳納8%(這個只有一般效益很好的國企才會有的,且比例又公司自己定,一般公司繳個公積金就算很道義了)
另外要說的是社保和個調稅的關系
在繳納個調稅的時候,是把個人扣金那部分扣除後再算應納稅基數的,但是有一點要注意,公積金和補充公積金超過12%的部分(個人和企業繳納部分)也需要算在應納稅基數中 比如上面說的公積金7%、補充公積金8%,加起來就是15%,那麼個人扣金那3%的部分就要算在應納稅額中,同時,企業的那3%,雖然不是從個人工資里扣除的,但還是要算在應納稅基數中,也就是說,個人要為這筆費用的個調稅埋單。
醫療保險使用這一塊,各地對於劃入個人賬戶的方式不同
愛說的是南京那種按月劃入的方式,還有很多地方是按年劃入具體來說是這樣的,醫保年度是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同時社保繳費基數變更也是在4月上中旬確定。
醫保局會在4月1日按照每人的社保基數預提1年的個人醫保(也就是那2%)進入個人醫保卡賬戶,但這時候就有問題出現了,4月1日的時候,當年的社保基數尚未確立,醫保局只能按照上一年的基數來預計當年的個人醫保金,那麼這個差額該怎麼辦呢?那就是在第二年的4月1日來補足少算的或扣除多給的可能這么大段字看起來會覺得很麻煩,那我們舉例來說某人2004年月平均收入5000元,2005年月平均收入4000元,2006年收入6000元醫保局在2006年4月1日給個人賬戶打入金額的時候,社保中心還沒有核准2006年的繳費基數(也就是2005年的月平均收入),所以醫保局還是按照2005年的繳費基數(也就是2004年的月平均收入)來計算全年的個人賬戶數額,也就是5000*2%*12=1200,但實際上此人這一年的個人賬戶數額應該是4000*2%*12=960,那麼這多給的240元會在2007年4月1日的時候扣除。同時2007年4月1日打入帳戶的新一年個人金依然是960元(其實應該是6000*2%*12=1440元),少給的480元,會在2008年4月1日補回來。
所以因為大部分人每年的繳費基數都不相同,所以幾乎每個人每年3月的帳戶總數和4月時看到的歷年帳戶的金額是不同的,這就是醫保局在做每年的費用核算時產生的。
工傷還有個時效問題,如果你2007年7月1日出了工傷,那你必須馬上報告單位,把警察出具的證據和事故鑒定書以及你出工傷以後去看病或住院的病歷交給單位,叫單位拿著這些材料去做工傷鑒定,你的單位必須在2007年8月1日之前把你的有效材料送到工傷鑒定中心,如果距離你出工傷的日子超過了一個月,那工傷可能就鑒定不起來了.如果你單位不去給你鑒定,那你自己可以拿著材料去鑒定中心鑒定,最好也不要超過一個月,否則會很麻煩很麻煩
這點有個補充,申報工傷有兩種途徑,一個是單位申報,就和上面愛說的一樣,30天內有效,還有一種是個人申報,一年內有效,但由於傷勢或其他原因,拖得越久證據就越不足,個人申報的話也會因為不懂得流程耽誤很多時間和精力。
生育保險方面,流產的、難產的、多胞胎的、早產的,可以具體看看下面這個鏈接,雖然是上海的政策,但各地都有相似性。可能上海和南京政策上有不同,公司絕對不會管這方面的報銷,都是由醫保直接和孕婦掛鉤,在生育檢查生產住院期間,醫保統籌范圍之內的都是醫保統籌支付,當然自費的項目(比如高級病房、自費葯etc)還是要自己承擔。生好孩子後,自己去醫保局申請生育補助,醫保局給3000塊錢,社保那塊,再給3個月的繳費基數的收入,晚育的加半個月,多胞胎的,多一個加半個月。如果上一年月平均工資性收入是大於社保繳費基數上限的,那麼社保只支付繳費基數那部分,剩下的由公司支付。例如某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性收入為10000,社保基數封頂為7392。那麼社保給的每月收入為7392,剩下的10000-7392=2608就是由單位支付。(雖然我覺得這種情況,在雲中的各位看官不太容易碰到=。=。。)
其實關鍵的地方有兩點:
1、生育前繳費滿1年
2、社保繳費基數正常申報
所以說同學們,特別是女同學們,不要覺得公司給你申報的基數高低無所謂,甚至為了基數低些自己工資到手高而慶幸,到這時候就看出問題來了吧!
這也就是為啥有那麼多女職工寧可留在工資低但是社保足額申報的地方生完孩子再跳槽的原因,一來小地方不喜歡未婚未遇的女性員工,二來生育保險也是很大一筆收入補充。比如說,一個人正常工資3000,但是社保基數申報時算上她的年終獎等等其他獎金收入,那麼月平均可能達到5000,這時候生孩子的那幾個月拿的就是一月5000的收入。如果你一直不用這錢,最後退休的時候貌似可以把錢全部取出來吧
不是貌似,是絕對可以!
而且公積金貸款比商業貸款利息低的多,這也是一大好處。
4. 社保減免政策
個人交社保沒有優惠政策,個人自己交社保和掛靠單位交社保,至少都要繳費滿15年。
區別主要是如下三方面:
1、在單位工作,女性職工50周歲退休,繳費是強制性的;
2、自由職業者交社保,繳費自願,女性要55周歲退休;
3、假設都是按照最低數交社保,在單位工作的,繳費比例高些,你若掛靠單位,費用全部由你出,成本比較高。
個人社保注意事項:
個人參加社保能夠得到社會最基本的保障,是非常有必要的,那麼個人參加社保有哪些注意事項呢?以下就該部分問題進行詳細介紹。
1、只能參加養老、生育、醫療保險三險,不能參加工傷、失業險。
2、被保險人初次繳費6個月後發生的大病醫療費用,方可享受大病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大病醫療保險的被保險人須連續繳費,不應間斷。逾期三個月未繳費的,視為間斷。間斷前連續繳費滿5年並沒有報銷過大病醫療費的,其再次繳費的時間前後相加連續計算。
繳費不滿5年或雖滿5年但享受了大病醫療保險待遇的,其再次繳費時,6個月以後發生的大病醫療費用,按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大病醫療保險待遇。 並且,只報銷一次性住院的醫療費用超過1300元的,門急診費用不予報銷。
3、申領銀行「醫保借記卡」時如用的不是18位身份證,請及時到銀行變更並到職介或人才進行登記,否則社保中心無法正常劃款。
5. 針對大型企業的社保費優惠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湖北省的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在2020年2月-6月可以享受免徵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優惠政策;非湖北省的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在2020年2月-6月可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徵收的政策。
2020年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下限可繼續執行2019年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標准政策,也可以惠及按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標准繳費的職工和所在單位。
6. 企業社保補貼
社保補貼
為鼓勵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支持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符合《通知》規定條件的,可向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具體辦法按《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從事靈活就業的,可按以下程序申請享受一定額度的社會保險補貼:1.向街道勞動保障機構申報就業,並憑《再就業優惠證》、社會保險繳費憑證等相關材料,向街道勞動保障機構提出社會保險補貼申請;2.街道勞動保障機構核實靈活就業人員的就業情況,出具靈活就業證明,並為其向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3.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後,將補貼資金直接支付給本人;社會保險補貼標准按靈活就業人員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一定比例計算。具體補貼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資金管理通知》制定。
[相關政策]
關於印發《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辦法》的通知(京勞社就發[2006]89號)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屬各委、辦、局、總公司(集團),計劃單列企業、中央在京單位及各類用人單位:
為了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發〔2006〕4號)文件精神,促進失業人員盡快實現就業,鼓勵支持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現將《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辦法
2. 中、重度殘疾人劃分標准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辦法
第一條 為了鼓勵支持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發〔2006〕4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招用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各類用人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
第三條 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是鼓勵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並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給予用人單位的資金補助。
第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失業人員且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
(一)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除外),招用女滿35周歲、男滿40周歲以上的失業人員,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合同期內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二)用人單位招用女滿40周歲、男滿50周歲以上的失業人員(以下簡稱「4050」失業人員,享受社區公益性就業組織專項補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中財政已安排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員除外),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合同期內給予最長不超過5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用人單位招用 「4050」失業人員,簽訂3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除按上述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外,每招用1人再給予一次性的崗位補貼。
(三)用人單位招用中度殘疾失業人員,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合同期內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招用重度殘疾失業人員,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合同期內給予最長不超過5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用人單位招用中、重度殘疾失業人員,簽訂3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除按上述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外,每招用1人再給予一次性的崗位補貼。
第五條 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後,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並代扣代繳個人應繳部分。社會保險補貼按以下標准計算:
(一) 基本養老保險補貼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資標准為基數,補助20%。
(二)失業保險補貼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資標准為基數,補助1.5%。
(三) 基本醫療保險補貼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60%為基數,補助9%。
上述補貼標准遇本市進行調整時,按新規定執行。
第六條 社會保險補貼採取「先繳後補,一年一補」的方法,即: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按規定到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局」)辦理招用備案手續,按時足額繳納和代扣代繳各項社會保險費,履行勞動合同每滿1年後,於次月1日起30日內向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保障局提出申請,市勞動保障局按規定審批。
第七條 崗位補貼採取「先期安置,分期撥付」的方法,即:各類用人單位招用「4050」失業人員和中、重度殘疾失業人員,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履行勞動合同滿1年後,於次月1日起30日內向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保障局提出申請,經市勞動保障局批准先補助3000元,待履行勞動合同滿2年後,再次補助2000元。
第八條 首次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單位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的報告;
(二)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還應當提交《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證書編號SFXXXXXX);
(三)被招用失業人員的《北京市城鎮人員就業登記卡》原件及復印件、《再就業優惠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勞動合同書(原件審核後退回);
(四) 用人單位《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花名冊》(樣式附後,以下簡稱《花名冊》);
(五)《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證明》(樣式附後,以下簡稱「繳費證明」);
(六)《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審批表》(樣式附後,以下簡稱《審批表》);
(七)申請補貼時上個月職工工資發放表和會計憑證及復印件;
(八)勞動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再次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單位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的報告;
(二)前次申報的《審批表》、《花名冊》以及市勞動保障部門的批復復印件;
(三)本次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的《審批表》、《花名冊》及繳費證明;
(四)申請補貼時上個月職工工資發放表和會計憑證及復印件;
(五)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十條 區(縣)勞動保障局收到用人單位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申報材料後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並於每月25日前,將申報材料上報市勞動保障局。市勞動保障局核准批復後,按照有關規定撥付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資金。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在規定時限內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的,可在規定截止時限後的12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經批准後可以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將撥付的崗位補貼資金用於擴大再生產購買所需設備、物資和辦公用品,單位職工的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方面的開支。
第十三條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勞動合同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區(縣)勞動保障局應加強對用人單位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的政策指導,嚴格按規定審核材料。
第十五條 市、區(縣)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對使用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的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虛報冒領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的,由區(縣)勞動保障局、財政局負責追回全部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區(縣)勞動保障局濫用職權,違反規定給予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的,依法嚴肅處理,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2006年7月1日前,用人單位按照《關於印發〈招用失業人員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辦法〉的通知》(京勞社就發〔2003〕39號,以下簡稱「39號文件」)招用失業人員的,其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可按照39號文件有關規定繼續執行;7月1日前經市勞動保障部門批准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用人單位,其剩餘補貼期限按原批准期限執行。
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審批表 (表略)
用人單位申領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花名冊 (表略)
招用失業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匯總表 (表略)
附件2:
中、重度殘疾人劃分標准
一、中度殘疾人包括:
(一)視力殘疾中的一級低視力、二級低視力;
(二)聽力殘疾中的二、三級;
(三)言語殘疾中的二、三級;
(四)肢體殘疾中的二級;
(五)智力殘疾中的三、四級;
(六)精神殘疾中的二、三級。
二、重度殘疾人包括:
(一)視力殘疾中的一級盲、二級盲;
(二)聽力殘疾中的一級;
(三)言語殘疾中的一級;
(四)肢體殘疾中的一級;
(五)智力殘疾中的一、二級;
(六)精神殘疾中的一級。
註:1.本《標准》根據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殘疾人實用評定標准(試用)》進行劃分;
2.殘疾類別、等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認定為准。
7. 國家沒有規定個體經營戶的員工購買社保
國家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版報權繳納社會保險費。個體經營戶的需要給員工購買社保。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只要存在用工關系,必須購買社保。
個體經營戶給員工買社保
1、個體工商戶社保辦理程序同企業辦理流程基本相同。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社會保險登記內容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賬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2、辦理好繳費登記手續後,應當在每月1日至15日內,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日期繳納社會保險費。本單位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單位從職工本人工資中扣除後代為繳納。
8. 哪種類型的單位可以為職工繳納社保
私營單位完全可以給員工上社保,但好些私營單位為了節省開支不給員工辦理社保。
所有有執照的單位包括個體的都應當給員工上社保。不分單位類型。
9. 19年社保新政策提到非企業和企業是指什麼
機關事業單位不就是非企業嗎,工商經營單位不就是企業嗎。
10. 我們國家的社保政策
新社會保險法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章工傷保險
第五章失業保險
第六章生育保險
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九章社會保險經辦
第十章社會保險監督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社會保險參加人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的監督。
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
第八條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九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助組成。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按照規定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二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助。
第十三條個人賬戶的養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每年參考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和物價指數確定記賬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的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四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一)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且繳費已經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
(二)已經達到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年齡的。
第十五條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個人,在未達到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六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七條個人跨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個人退休時,基本養老金按照退休時各繳費地的基本養老金標准和繳費年限,由各繳費地分段計算、退休地統一支付。
第十八條國家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
第十九條基本醫療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二十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行家庭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繳費和補助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所需家庭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助。
第二十二條職工及其所在用人單位已經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職工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條職工退休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待遇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一標准,合並實施。
第二十五條符合國家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醫葯費用結算管理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三)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四)在境外逗留期間發生的。
第二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保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個人跨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四章工傷保險
第二十九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條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和所屬行業費率檔次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檔次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二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和職業病認定以及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認定和鑒定的標准、程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職工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一)犯罪的;
(二)違反治安管理,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
(三)醉酒的;
(四)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三十四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四)按照國家規定領取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五)因工死亡的,其遺屬按照國家規定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補助金;
(六)勞動能力鑒定費。
傷殘津貼標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第三十五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按照規定支付的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按照規定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按照規定應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十六條工傷的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第三十七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不影響個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醫療費用;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醫療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程序追償。
第三十八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第五章失業保險
第三十九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失業保險費。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十一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本人及其所在用人單位已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二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時間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三條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個人失業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和贍養系數確定,但是失業保險金不得低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第四十四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七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第四十八條個人跨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六章生育保險
第四十九條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一條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和未就業的配偶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二條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三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產假期間的;
(二)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五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生育保險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並實施。
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五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應當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撤銷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實現社會保險有關信息的共享。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和徵收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十八條社會保險費應當由用人單位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五十九條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規定結算。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了解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的賬戶賬號,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不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不繳納或者未補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經其主管部門同意,可以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在其賬戶中劃扣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企業符合企業破產法定情形,不能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企業破產清算的申請。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六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擠占或者調劑使用。
社會保險基金的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作他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的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三條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社會保險基金不敷支出時,給予補助。
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
第六十五條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 ,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編制,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全國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 ,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編制,經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批准。
第六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七條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通過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第六十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第九章社會保險經辦
第六十九條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在社區、街道、鄉鎮設立工作站點,形成社會保險服務網路。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等權益記錄,並根據個人要求,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七十二條全國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按照國家統一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共同建設。
第十章社會保險監督
第七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為繳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保密。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並查處舉報事項;
(二)發現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使用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三)定期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基金檢查結果。
第七十五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
(二)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對隱匿、轉移、侵佔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第七十六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實施監督。
第七十七條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代表、個人代表,以及工會代表、法律專家、精算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季度向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匯報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七十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答復;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通知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九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用人單位不按期繳納或者少繳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繳欠繳數額,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八十二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參加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權益記錄的;
(五)泄露用人單位或者個人信息的;
(六)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第八十四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繳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五條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被挪用的資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支付社會保險待遇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八十九條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按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