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司拖欠我的社保費不交,而社保局不管,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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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公司拖欠我四年的社保沒交怎麼辦
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起訴單位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公司拖欠不交社保怎麼辦擴展閱讀:
1、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一般不屬於《勞動合同法》所規制的對象
用人單位「不繳」、「少繳」、「延後繳納」的現象不少,勞動者的利益受到了嚴重侵害。在這三種情形下,如果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此,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未繳納」、「未足額繳納」、「未及時繳納」均屬於「未依法繳納」,因此,在這三種情況下,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均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另外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未依法繳納」應嚴格控制在「未繳納」、而不應該將為「未足額繳納」、和「未及時繳納」也涵蓋在內,只有在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時,勞動者據此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目前,在上海的司法實踐中,也是採用了第二種觀點。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滬高法[2009]73號),明確指出,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繳納社保金,是基本義務。
但是,勞動報酬和社保金的計算標准,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復雜。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有悖誠信的情況,從而拖延支付或拒絕支付的,才屬於立法所要規制的對象。因此,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計可以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理由。
但對確因客觀原因導致計算標准不清楚、有爭議,導致用人單位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不能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依據。可以看出,上海高院的該意見實際上是放寬了對用人單位的管制,減少了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機會。
(二)未足額、未及時繳納的法律責任是按照法定標准進行補繳
及時足額地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一項基本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未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准補繳差額部分。
③ 公司欠社保不願意交怎麼辦
需要找前面的公司辦個接續卡,然後你才能在現在的公司繼續交。
④ 公司社保拖欠一年未交怎麼辦
跟用人單位協商讓其補交欠費,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舉報,走勞動仲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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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
一、申請人是員工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請事項事實理由,一式兩份或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有委託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同時提交受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復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託人簽訂的不收費代理協議書,以及代理人和委託人之間的關系的法律資料;
4、被申請人工商注冊信息資料;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或證書等。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審核後退回原件;
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二、申請人屬集體爭議的,請提交如下材料:除提交第一類(1)至(6)項資料外,申請人需推薦3或5名員工代表,並提交員工代表名單以及全體員工簽名表,其中屬欠薪的集體爭議案件,申請人還需提交用人單位拖欠員工工資的人員名單和拖欠余額表。
三、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被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與第一類第(6)項要求相同);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5、有委託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6、《提交證明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勞動仲裁
⑤ 企業不交社保,拖欠工資怎麼辦呀
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及時足額發放內,發放的周期為一個月容。對超過一個月未發放的,可以以未及時發放為由提起仲裁並主張經濟賠償金。
1、你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與單位的勞動合同。由於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該解除不需要提前通知。
2、勞動合同解除後,你可以獲得以下補償: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⑥ 公司拖欠員工社保怎麼辦
向勞動監察投訴,要求支付工資和補繳社保。
1、勞動監察一般在當地人力回資源和社會保障答局(俗稱的勞動局)內,勞動監察投訴不收費;
2、投訴時,需要你攜帶本人身份證,如果有與這家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可以一起帶著,比如工作牌、工作證、勞動合同等;沒有證據也一樣投訴;
3、到勞動監察投訴時,在那寫一份投訴申請即可,勞動監察有表格;
4、一般勞動監察在60天內處理完畢。當然能否處理,也要看你當地勞動監察的執法力度。
5、其餘不懂的,可以看《勞動監察條例》
⑦ 企業拖欠養老保險不交怎麼辦
先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未果,勞動者可以去社保局舉報。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綜上法款,用人單位必須要為員工繳納保險,如若不交,先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未果,勞動者可以去社保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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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的作用
養老保險顧名思義就是跟養老相關的一款保險,它能夠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大家的老年生活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同時也可以讓大家在年老後老有所養。
對於現在而言,參加一份養老保險,就意外著對將來年老後的生活有了預期規劃,免除了因年老問題喪失勞動力的後顧之憂,同時也可以為子女減輕贍養老人的負擔。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於勞動者在年老時可以安心退休,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社會就業機構的合理化。勞動者退休後,只要參加了五險中的養老保險,即可每月領取養老金。
其中養老金的領取與其在職勞動期間的工資收入、繳費多少有著直接的聯系,這樣可以激勵員工在工作期間的勞動積極性,提高了員工的工作效率。
⑧ 公司拖欠員工社保怎麼辦
如果你有實際勞動關系證據,就到單位所在地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讓單位補繳繳納社保的個人主張。
⑨ 公司一直拖欠社保不給交,如果公司倒閉我們的社保怎麼辦
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如果公司倒閉,進行債務清算時職工工資及福利是優先清算的。
⑩ 公司拖欠工資又沒買社保怎麼辦
公司拖欠工資又沒買社保的,可以未依法足額支付工資、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為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支付工資、補繳社會保險。同時還可以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