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未按員工實際工資交納社保,如何追討
公司未按員工實際工資交納社保,你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立案處專理。
《勞動保障監屬察條例》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三條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⑵ 請問公司未按實際工資給員工買社保違法嗎
公司未按實際工資給員工買社保違法。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2)公司未按社保嗎擴展閱讀:
員工權益是以公司始終堅持以人為本,尊重和保護員工的各項合法權益。
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及投資所在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用工管理規章制度體系。
公司和所屬各企事業單位普遍實行了廠務公開等基層民主管理制度,經營管理讓員工參與,權力行使讓員工監督。
公司進一步規范廠務公開的形式和內容,落實廠務公開、民主評議管理人員及管理人員向職工代表大會述職述廉等,從制度上落實員工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鼓勵員工參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
勞動合同在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前提下,重在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被譽為勞動者的「保護傘」,為構建與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提供法律保障。
作為我國勞動保障法制建設進程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有著深遠的意義。
⑶ 公司未按足額繳納社保
社保是國家強制繳納的,企業不給員工繳納社保違反了國家規定,可以和公司協商補繳之前的社保,未果員工可以向社保局舉報投訴,或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請仲裁。
⑷ 如果公司未按規定比例繳納社保金該如何處理
繳費金額=繳費基數*繳費比例
社保繳費基數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版基數。
(1)職工工資收入高於權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2)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3)職工工資在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
社保繳費是由公司和個人按比例共同承擔,這個繳費比例一般來講是較為固定的。
維權肯定是需要付出努力的,這個要有心理准備。首先和公司協商,要求以上方面的補償,達不成共識,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申請勞動仲裁,這時就需要你提供必要證據材料了,這非常關鍵,材料充分,肯定是可以贏的。
這段時間要有意地收集必要證據: 如工資條(最為重要)、考勤記錄、工作證、人證物證等等,以書面材料為重。
⑸ 公司,未按勞動法,不給員工買社保違法嗎
公司是違法的。
用人單位不交社會保險的法律責任隨著《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一系列法律的頒布實施,用人單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成為落實職工社會保障的重要措施。然而,雖然法律一再規定用人單位強制參加社會保險,但是,用人單位拒不參加社會保險的現象依然普遍存在。用人單位不繳社會保險的行為嚴重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的應為其違法行為承擔法律後果。
第一、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拒不參加社會保險的行為違法。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第五十八條《勞動法》第三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七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等法律法規定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其強制義務。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必須參加社會保險,不參加社會保險的行為是違法的。
第二、用人單位拒不參加社會保險的應當承擔行政責任。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用人單位拒不參加社會保險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是其強制義務,由於用人單位不參加社會保險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
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補繳。如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法補繳的,勞動者就無法獲得社
會保險待遇。那麼,單位的違法行為就給勞動者造成了實際的損失,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因此,單位不交社會保險又無法補繳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⑹ 公司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我應該提出賠償嗎應該怎麼賠償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你可以辭職,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補辦社保。
縱橫法律網-湖北相宜律師事務所-張奕律師
⑺ 公司未按實際工資申報社保
不知道樓主指的公司未按實際工資申報社保是怎麼不實際,比如是按照當地最低標准回繳納,或是按照答一個不是工資但每年調整的基數繳納?
如果是按照當地最低標准繳納,那麼說明公司有這樣的渠道辦理,比如掛靠其他公司什麼的,是可以做到的,如果是按照每年調整的基數,那就更沒有問題了,因為社保就是每年調整基數的,根據上年平均工資來繳納社保的。
如果公司完全沒有為你繳納社保,那倒是必須為你補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