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月中辭職,公司過後打電話過來要求退這個月社保錢,員工有義務返回嗎
只要當月付出了勞動,用人方就應當繳納社保,否則屬於違法行為。用人方做法完全屬於無理請求,可以不予理睬。
Ⅱ 離職後,公司要求離職員工退還在離職前公司給他交的所有社保費用。這樣合法嘛
不合法,只要是這段時間員工在為公司工作,公司就必須為他繳納社保,這筆錢是沒合法理由讓員工退的,去勞動保障局申請仲裁就行了,這種事一告一個准,還會給這家公司留下不良用工記錄,達到一定的數量比例的不良記錄會影響很多事情的辦理,社保繳費費率都有可能上調,社保退費也無法享受。
Ⅲ 已經辭職,公司要求退回社保的錢該退嗎
當然不退,社保的勞動法規定要繳納的。社保是你的合法福利,公司無權要求你退還。如果公司要你退回以前由單位交的社保和醫保是沒有根據,你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申訴,也可以去找勞動仲裁。
你去新的單位應該把i以前單位的申報卡拿到新單位去,由新單位繼續為你上保險。
Ⅳ 辭職時,公司要我退還以前交的保險費用,怎麼辦
可以到社保局進行仲裁。公司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定的,公司繳納的社保費全部進入了統籌基金,並不是進入個人賬戶,員工不必歸還社保費。
企業給員工買保險,是企業的義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Ⅳ 離職後公司所繳納的社保是不是被退回了,只剩下自己每月交的錢了
單位繳納的復養老保費,制大部分進入統籌賬戶,小部分進入個人賬戶,個人繳納的養老保費,都進入個人賬戶。您查詢到的養老賬戶里的錢是個人賬戶里的錢,包括自己交的和部分公司交的。這跟是否離職沒有關系。
養老保險是可以斷續繳納的,只要你能夠一共繳納夠15年,退休之後就可以領取了。所以停保三個月沒有太大的關系。
Ⅵ 離職時公司要求退還社保合理嗎
承擔個人部分合理,承擔公司部分不合理。
不給補交公積金,不合理。
Ⅶ 關於辭職後,公司要求交回社保金額!!!
貼主不要慌張,該公司很可能是蒙騙你的。
第一,公司不會在員工未轉正前為你買保險版的,試用期的保權險都是在轉正後補起的。
第二,你並為見到自己的社保卡,他說為你購買了保險不足信。
第三,不管是9月30還是10月2號,你已工作近半月,公司都應支付你工資。不然,可以到勞動局投訴。
所以帖主不要害怕,該公司很可能是不想支付你工資,以保險做借口。你只要討回自己的工資就行了,保險不用管他。公司要是死賴不給,你就說去勞動局告他嚇唬嚇唬他。
Ⅷ 辭職公司要我退還所交社保錢合理嗎
1.違約金
單位提供來了有償培自訓並且約定了服務期限,那麼才能要求違約金,違約金不高於培訓費用,並且隨著時間遞減
2.社保
無論如何都不需要你補償給單位
如何符合1的規定,你准備支付違約金,如何1的要求都不符合,你什麼都不必支付
單位卡你,勞動仲裁
Ⅸ 員工辭職之後公司要求退還辭職之後繳納的五險的錢,這合理嗎為什麼
具體什麼情況?
如果企業要求退還的是辭職當月繳納的錢,而員工是在月初/月中離職的,是可以的。
因為,社保繳納的是當月的,而員工當月離職,是合理的。
如果員工是在月底離職,就不需要退還當月的社保。
Ⅹ 我要離職,公司要我全額退回社保的費用,怎麼辦。現在拿出合同來我該
公司的要求是違法的,自己可以不用受理,直接辦理社保轉移就可以了。
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總原則: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處罰: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