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保在母公司交,子公司該如何做賬
社保在母公司交,月末的時候計提社會,繳費時,就當是母公司拔款下來入帳再支出就可以了。
2. 子公司和總公司社保關系、勞動合同不統一
第一天就簽勞動合同是合理的。
公司給簽的合同中的工資比你實際拿的少,估計是為了繳納社保的基數低一點,畢竟公司繳納的社保才是大頭。
這種應該沒有什麼影響,畢竟工資是工資,獎金是獎金,公司在招聘時說月收入5000元,但可以說其中基本工資是1500元,剩下3500元是每個月的獎金。
工資合同簽的低,唯一的影響就是社保繳納基數低。
3. 子公司與分公司在繳納社保方面有什麼不同
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子公司與分公司如果兩地社保政策不一致。一般造成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失業保險繳費比例、醫療保險繳費比例不一致,造成被保人福利下降,為了保證員工社保不受影響,分公司可以為這部分人員代繳保險,費用由子公司向分公司進行劃轉。
母公司、子公司各自有自己的獨立的法人,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獨立公司企業。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公司章程,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財產與母公司的財產彼此獨立。分公司沒有獨立法人,也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公司,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所以不具備勞動用工權,並且分公司要在屬地開戶的話,需要總公司寫個授權委託書。
4. 子公司與分公司在繳納社保方面有什麼不同
子公司與分公司在繳納社保方面的區別主要是開戶階段,由於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需要總公司寫個授權委託書才能開戶繳納社保。其他的沒有什麼區別。
母公司、子公司都有自己的獨立的法人,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獨立公司企業,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公司章程,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分公司沒有獨立法人,也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公司,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所以不具備勞動用工權。
但是分公司只要取得營業執照,就能交社保。社保包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等。
(4)子公司社保算在裡面嗎擴展閱讀:
企業社保好處
第一點,企業幫員工繳納一部分的社保錢。也就是說,我們交社保的時候除了自己花錢,企業還會幫我們分擔很大一部分,而個人繳納社保的話,就只能自己承擔全部的金額。
第二點,繳納的基數不一樣。企業社保會根據工資高低來按照比例進行繳納,而個人繳納社保最高也就只能繳納當地社會的平均工資,要知道最後我們領取的養老金是按照多繳多得的原則,也就是企業社保最後鎖得到的錢必然比個人社保得到的多,並且由於企業社保有公司幫忙繳納。
第三點,穩定性。由於企業社保帶著強制性,只要上班就會自動繳納,而個人入保的話,則需要自己去繳納。
5. 母公司為子公司員工交社保是否合法
不合法。
因為無論是總公司還是分公司,都是獨立的營業執照和公章,除了隸屬關系外,基本上沒什麼關系。
而社保的繳納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給員工繳納社保,由總公司變成分公司,已經不屬於原公司了。因此是違反《社會保險法》的。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6. 子公司給員工購買社保是在子公司所在地還是總公司所在地購買啊
嚴格說應在你勞動合同簽訂的法人單位工商注冊的所在地,至於醫保,目前沒有轉移這說,要說醫保只有參保年限的問題,不象養老保險因待遇支付在退休以後,所以有個接續的問題.(如果養老金採用分地計算,我以為沒有必要轉移),如果你的醫保保持不間斷,你現在買的不算做費,國家應承認你的繳費年限.
7. 公司承擔的社保算到個人工資裡面嗎
不正常,單位違法。公司繳納的社保與你的工資沒有任何關系,不能算到你的應發工資中。如果算到你的應發工資中,那麼你的應納稅所得額就高了,你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就高了,相當於降低了你的工資。
8. 總公司部分人員的社保可以在子公司交嗎分公司的人員可以在子公司交嗎
咨詢過社保,說合同社保工資要在一個公司。
如果算勞務派遣,總公司要開票給分公司。。
在不開票,社保繳納地點不變的情況下,如何把工資費用做到分公司帳里?
說詳細點啊。。
合同也是和總公司簽訂的
9. 公司新成立子公司,員工在總公司交社保,子公司必須有一個交社保嗎
如果你分公司開了社保賬戶, 就要賬戶裡面最少一個人購買社保了。 既然員工在總公司名下買社保,也是可以的。 這個具體看你們公司參保操作了。
10. 子公司員工同時受雇於母公司,社保要怎麼繳納
社保繼續按照母公司繳納方式繳納。
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總原則: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處罰: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