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沒有購買社保可以要求補繳嗎
單位沒有為員工繳納社保,員工是可以要求單位補交的,一般可以向人社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維權。
㈡ 1年多沒交社保了,現在公司叫社保,需要補交嗎不補交之前交的就沒有了還是什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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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可以的。
1,之前沒版叫過社保必須先找到單位權辦理新參保。
2.新參保過程中,參加工作日期要在你想補交的日期之前。
3.新參保完成之後需要製作補交材料,單位蓋章交到社保中心審核。
4,社保中心審核材料通過後就可以交錢了。
5.交完錢補交就做完了,次月就可以查到。
6.任何公司都不能補交公司成立之前的社保,所以補交社保的公司的成立日期一定要在你要補交社保的日期之前。
㈢ 在公司 沒交社保 可以要求補交嗎
首先要看你的來勞動合同是和哪個公源司簽的,按合同公司所在地的社保政策執行。按你說的應該是和上海分公司有勞動合同,但你說的「交的是上海外來人員包銷150塊一個月」,就有點不明白了,上海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目前每月應繳納綜合保險費216.9元,並且全部是有公司支付的。
㈣ 公司需要補繳之前未繳納的社保嗎
未繳納分兩種情況
1.之前未給員工繳納的社保的,從現在開始就必須給員工購買社保;
2.之前未繳納的社保欠款,就必須去補繳。
㈤ 在公司上了快三年了,但未交社保,現在要求公司補交,可以給補交幾年的
如果能補交的話肯定是從你上班開始補的,最多也就是拋出你三個月的試用期,不知道你上班的是什麼企業,規模大小,現在一般的企業都會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這也是勞動局強制規定的,除非你所說的是個人的小企業有可能不給員工這個福利。
㈥ 公司沒有按時交納社保可以自己補交嗎
肯定公司補繳。
因為限制啊的社保狀態是公司繳納,個人無法補繳。
另外,單位從轉正後給你繳納社保就是不合適的。必須讓補繳。
不行就到勞動局投訴。
㈦ 剛入職兩年未交社保,現在能要求公司補交嗎
繳費職工於繳費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後,可以由本人或繳費單位攜帶以下材料到所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1)《申請》(附件二)、(2)繳費職工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繳費職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的,請提供委託書及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4)《職工養老保險手冊》(5)繳費職工的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等相關信息需要認定的,需出據繳費職工本人的《人事檔案》(6)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調動手續原件及復印件(7)政策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二、出示《參保憑證》,申請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繳費職工向新就業地社會保險機構出示本人的《參保憑證》原件和復印件並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附件一),符合轉入條件的,由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向原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三、辦理基金轉移手續
原社保經辦機構收到《聯系函》後,核對有關信息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並辦理基金劃轉手續,傳送給新就業地社保機構。
四、辦理接續保險手續
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核對《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將轉移基金額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該參保人員個人賬戶,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攜帶以下材料確認轉移接續情況
㈧ 公司未交社保,離職後可以要求補交嗎
單位沒有為員工辦理社保,屬於違法。當事人可以要求盡快補充辦理,否則可以去社保部門舉報。
如果沒有辦理社保,當事人還可以離職並要求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