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事業單位不給職工交納社保需負哪些責任
用人單位不繳社會保險的行為嚴重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的應為其違法行為承擔法律後果。
第一、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拒不參加社會保險的行為違法。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第五十八條《勞動法》第三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七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等法律法規定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其強制義務。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必須參加社會保險,不參加社會保險的行為是違法的。
第二、用人單位拒不參加社會保險的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用人單位拒不參加社會保險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是其強制義務,由於用人單位不參加社會保險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補繳。
如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法補繳的,勞動者就無法獲得社會保險待遇。那麼,單位的違法行為就給勞動者造成了實際的損失,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B. 事業單位不給職工交養老保險,違法嗎
針對一些用人單來位未按時足額源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規定中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規定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C. 事業單位不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該怎麼辦
事業單位應該為工作人員參加五險一金。單位繳納百分之28,個人部分的百分之12從個人工資裡面扣除。如果用公款給員工繳納他個人應該繳納的部分,當然是違規了。是給員工福利了
D. 事業單位可以不給臨時工辦理社保嗎
十幾年來,我一直努力工作,一個人干幾個人的活,但是現在由於學校要專裁員(其實學校是想屬辦法把我們這批幹了十幾年的人裁掉)。這十幾年來,學校一直沒有跟我們簽勞動合同,也沒有幫我們購買任何保險,請問我這個時候應該向學校要求哪些賠償?哪些補償是法律規定應該給我的呢?我去跟學校協商過,但是學校的態度很強硬,說是法律並沒有規定事業單位一定要購買社保,所以這是一個爭議很大的問題,就算我去告也不會得到賠償!這是真的嗎?答:學校的說法無依據,也是站不住腳的,學校雖然是事業單位,但並不是所有的員工都適用人事制度。現在很多事業單位聘用臨時人員,他們與單位的關系屬於勞動合同關系,而不屬於人事關系。你的情況就屬於這種情況,因此,學校應當為你辦理各種保險。 因為你已經在學校工作十年以上,所以可以提出與學校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學校不得拒絕。如果你不想幹了,則學校要支付二十四個月的經濟補償金(雙倍)。
E. 事業單位未給無編制人員買社會保險怎麼辦
到勞動仲裁部門去申訴,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訴內容要把情況說明明回白,附加證據,比如答工資單,工資卡等等復印件, 你的申訴請求應該是:要求單位補繳這10年的社會保險, 這跟有沒有合同都沒有關系,因為是既成事實的東西,至於你的一年合同未滿,你還可以要求賠償。
F. 我是事業單位的臨時人員,單位不給交基本保險該怎麼辦
事業單來位的臨時人源員,單位不給交基本保險可以要求單位補繳。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規定中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規定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G. 事業單位是否要交社保,有無文件規定
事業單位應該繳五險及公積金,公務員不交保險
H. 聘用人員的社保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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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事業單位的特殊性,盡管<勞動法1995年實施後,企業職內業統一要求容參加社會統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但事業單位聘用員工的參保問題卻滯後很長時間,一些地方的社保部門直到2002年左右,才給事業單位的聘用員工開辦了繳納社會保險費業務.
因此,事業單位的聘用員工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年限,不是按照其在單位的工作年限予以補繳,而是參照當地社保部門允許事業單位為其聘用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時間開始補繳.但實踐當中,由於事業單位長期不能為聘用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於是被聘用員工就自己出錢到別的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或按照自由職業者繳費的方式自行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如果聘用人員已經通過自己的方式繳納或為理了各項社會保險費,就不存在補繳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實施後,這些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時,雙方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例如,員工繼續自行繳納,單位予以報銷等方式履行繳納社保費的義務.免責聲明:職通專列登載此文出於傳遞信息之目的,絕不意味著職通專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以上內容僅供網友學習與交流,無意侵犯版權。如有侵犯您的利益,請告知我們將盡快刪除。
I. 事業單位的聘用人員須簽訂書面合同嗎必須享受社保嗎有沒有相關法律保障
事業單位聘用人員適用於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聘用人員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次勞動法規定單位必須為員工辦理社保關系,《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管理規定》里說明:「事業單位聘用人員適用於勞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