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時簽訂了不繳納社保協議
只要勞動合同內容合法,雙方簽字確認,沒交社保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㈡ 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保應該有哪些賠償
這裡面涉及到兩個問題:
一是公司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獲得的補償;
二是公司不繳納社保公積金,員工應如何主張。
針對上述問題,作出如下分析:
首先,公司不與員工簽署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層面主要有以下規定:
第七條規定: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那麼對於未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主張的賠償主要是以下幾點: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其次,公司不給員工繳納社保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員工可以直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雖然你沒有勞動合同,但不影響事實勞動關系的建立,一樣可以主張。此時,可以獲得經濟補償: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另外不繳納社保,根據相關規定,公司需為員工補繳。
以上是關於員工可能獲得的補償的法律規定,但是這里有個前提就是你必須要與公司形成事實勞動關系,這里就需要你提供相應的證據,比如說:工號牌、打卡記錄、簽收工資單、人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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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不買社保怎麼辦
如果向勞動監察機構舉報。可能會處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