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勞動局與勞動社會保障局是什麼區別
勞動局和抄勞動社會保障局在我國已經不存在。在國家機關機構改革後,我國的人事局、勞動局的職能已經合並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中。現在,在政府機構中,只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這一個機構。同時行使原勞動局和人事局的相關職能。
⑵ 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與社保中心的區別是什麼
1、社保中心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屬的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
人社局是行政單位,是公務員編制,社保中心不是。
2、社保中心是綜合管理全國社會保險基金和社會保險經辦業務工作,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是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和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
(2)勞動保障是不是社保局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針對網民反映的關於「社保欠繳後辦停補繳有關問題」留言,現回復如下:
留言反映的社保欠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在企業未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變更之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法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對於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因此,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欠費。
對於用人單位因各種原因未依法給個人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變更手續、終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關於留言反映的滯納金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因此,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欠費及滯納金。
關於滯納金過高問題,由於滯納金屬於行政強制手段,具有法律震懾力,目前各項法律法規中均未有滯納金減免條款,因此不應減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加收滯納金數額應不高於欠繳社會保險費數額。
參考資料來源: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_網路
社保中心答網民關於「社保因企業原因欠繳,員工不便利」的來信
⑶ 社會保障局和勞動保障局有什麼區別
社會保障局的全稱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包括勞動保障和人才市場。
⑷ 勞動局與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一樣嗎
以前叫勞動局,來現在叫勞動和自社會保障局,因為現在增加了社保這一塊,所以改名字了,但還是原來的機構,至於勞動就業指導中心或者殘疾人勞動就業中心都是他們的下屬機構,具體可以咨詢他們的辦公室,換湯不換葯,只是換個說法而已。
⑸ 勞動局和社保局是否同一個地方
勞動局和社保局通常是同一個地方。
2009年和勞動局合並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設:辦公室、綜合法規科、規劃財務科、就業促進(失業保險)科、人力資源開發與市場科、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農民工工作(勞動監察)科、勞動關系科、工資福利科、養老保險科、醫療保險科、工傷保險科、公務員管理科、培訓教育科、勞動監察科等。
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四次全體會議(2008.03.11)「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審議通過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同時組建國家公務員局,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同時地方成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再保留人事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地方人事局和勞動局大約是在2009年3月份左右合並的,每個地方合並具體時間有點差異,但都在2009年年底完成。
(5)勞動保障是不是社保局擴展閱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
1、將原人事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職責整合,劃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2、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3、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4、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5、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6、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7、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⑹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勞動局什麼關系啊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包括了勞動局、人事部和社保局。將原人事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職責整合,劃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是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和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的中國國家權力機構。
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四次全體會議(2008.03.11)「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審議通過組建,同時組建國家公務員局,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3月31日正式掛牌,而其官方網站也於同日開始運行。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步伐進一步加快,作為經濟發展的重要要素之一的勞動力,其自由流動的訴求越來越強烈。與此同時,政府的公共職能要求進一步強化。通過改革以減少機構重疊、職能交叉與脫節現象,增強政府的協調能力與對社會經濟的宏觀管理能力的社會期盼越來越強烈。
在這種情況下,本屆政府決定不再保留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組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同時成立國家公務員局、保留國家外國專家局,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管理。
(6)勞動保障是不是社保局擴展閱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組建,旨在更好地實施人才強國戰略,充分發揮我國人力資源優勢,建設人力資源強國;同時統籌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完善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
整合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統籌全社會的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⑺ 社保局就是勞動局嗎
首先說最開始社會保障只是勞動局的一個部門,以最低的縣為標准說版,勞動局是正局單位,而社權會保障是股級單位,後來升格為副局。在現在很多的城市它們已經是一個部門,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但在一些地方依然是並列的兩個獨立單位,叫勞動局,社保局。所以是否同一個地方,每個地區有區別。
第二她們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兩個方面,著眼點不同罷了,互相補充的關系
⑻ 勞動局與社保局有什麼區別
1、社保中心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屬的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
人社局是行政單位,是公務員編制,社保中心不是。
2、社保中心是綜合管理全國社會保險基金和社會保險經辦業務工作,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是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和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
(8)勞動保障是不是社保局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針對網民反映的關於「社保欠繳後辦停補繳有關問題」留言,現回復如下:
留言反映的社保欠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在企業未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變更之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法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對於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因此,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欠費。
對於用人單位因各種原因未依法給個人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變更手續、終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關於留言反映的滯納金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因此,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欠費及滯納金。
關於滯納金過高問題,由於滯納金屬於行政強制手段,具有法律震懾力,目前各項法律法規中均未有滯納金減免條款,因此不應減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加收滯納金數額應不高於欠繳社會保險費數額。
參考資料來源: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_網路
社保中心答網民關於「社保因企業原因欠繳,員工不便利」的來信
⑼ 社保局與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區別
目前我國的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已經更名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而社保局、就業局、醫保中心和農保中心是其經辦機構,屬於其二級局。社保局主要是負責養老保險、工商保險和生育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