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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離職公司沒交社保

發布時間:2021-03-07 13:46:42

Ⅰ 自願離職,但公司沒交社保的有沒得補常

沒有補償,就算你交了社會保障保險,自願離職的也是沒有補償的,除非是單位解僱你或者破產才有補償,前提是交了社會保障保險。

Ⅱ 公司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主動辭職是否可以索要補償金

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應當全面履行勞動合同。現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如果經員工多次催告後仍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則已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因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因此,因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2)主動離職公司沒交社保擴展閱讀: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曾出台《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第九條規定: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及『未繳納』社保金為由解除合同的,『及時、足額』支付及『未繳納』情形的把握。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繳納社保金,是用人單位的基本義務。

但是,勞動報酬和社保金的計算標准,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復雜。而法律規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都誠信履行,無論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其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都不能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有悖誠信的情況,從而拖延支付或拒絕支付的,才屬於立法所要規制的對象。

因此,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及『未繳納』社保金的,可以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對確因客觀原因引起的計算標准不清楚、有爭議,導致用人單位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不能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依據。」

因此,只有在用人單位存在主觀惡意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情形下,勞動者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Ⅲ 因為單位不交社保我自己主動辭職有賠償金嗎

以單位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為由提出辭職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Ⅳ 員工主動離職的在仲裁期間公司可以不交社保嗎

這種情況下,一般是仲裁裁決書生效後才是雙方解除勞動合同之日,保險繳納回到這個時間就行了。答
在這里有人認為,職工離開單位後經過了一段時間後才申請仲裁,仲裁開始到結束又是很長時間,單位不應當承擔這個期間的個人保險費用,這個情況單位是可以在仲裁時提出的,並且主張一個時間為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這由仲裁裁定比較好。
當然還有一種情況,那就是職工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單位依據制度解除了與職工的勞動關系,並給職工下達了處理決定,職工收到後提出異議並提起了仲裁申請,仲裁後認為單位的處理決定是合法有效的,那麼,這個案件中雙方勞動關系的解除時間應當是個人收到單位處理決定的時間而不是仲裁書生效的時間。

Ⅳ 自動離職後才知道公司未幫我交社保,怎麼辦

只要這家公司能認承這段時間內是他的員工,你就可以到當地的勞動部門提出申請仲裁,要求公司為你補交這段時間內的社保金.

Ⅵ 公司沒給上社保,主動離職後可以去仲裁嗎

第一 主動離職 沒理由申訴 你這個是多此一舉 等於找公司麻煩 相當於舉報 勞動部門會受理專 但離開時間長 沒上保屬險 也就給上了 如果離職時間短 可以補交 按照當地政策來辦理

第二 你手裡的資料是公司的資源 你做證明的同時 防止公司反咬你一口 泄密 離職員工不上交客戶資料 等等 這些都是問題

第三 你找到工作都離職一年多了 還要主張權利 我對你動機很費解

第四 建議你方便時間可以多買商業保險 作為加強和補充 沒有你說的這些麻煩事

第五 同時你對社會保險的問題可以咨詢當地社會保險中心 電話12333

第六 祝福你工作順利 事業發達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Ⅶ 在公司工作四五年,單位一直未繳納社保,想主動離職,應如何索賠補償金是協商還是直接申請仲裁

繳納社保來是用人單位和自勞動者共同的法定義務,不隨雙方的意願而免除,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保。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自願不繳納社保因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用人單位不能以此免責。
你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一般當天通知第二天就可以解除。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當然你自己也要繳納個人部分),也可以同時要求用人單位按照你滿4年不滿4.5年的工齡支付你4.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是滿4.5年不滿5年就是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基數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你的月平均應發工資(不是實發工資)計算。
為了能拿到經濟補償金和補繳社保,建議你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區縣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免費申請勞動仲裁,提出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主張。因單位補簽勞動合同在兩年前,超過了時效,所以無法主張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Ⅷ 自動離職,會有什麼影響嗎(入職沒有交社保)

自動離職有工資,但是由於沒有辦理離職手續,所以沒辦法結算工資。
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有的職工因辭職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誘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范圍。
離職與辭職沒有本質的區別,從以前的規定看,一般是指尚未喪失勞動能力的幹部由於某些個人原因,不能繼續在用人單位供職,需要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要求,經批准後可辦理離職手續,享受一次性的離職費待遇,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當然,有的也不發離職待遇。
辭職的職工,在1983年4月9日發布《全國整頓企業勞動組織工作座談會紀要》(勞人計[1983]12號)之前,是沒有辭職生活補助費待遇的,此後的辭職費標准也低於離職費標准,即:家居城鎮的職工,工齡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本人半個月標准工資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6個月的工資;回農村的,工齡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本人1個月標准工資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最高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這種辭職費也僅適用於原來的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按《勞動法》的規定執行。雖然從最初的規定看,離職是對幹部而言,辭職是對工人而言,但從後來的規定看,界限越來越模糊。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後,這兩種政策規定運用的越來越少了,然而有一部分職工仍需適用這兩種政策。
自動離職、擅自離職的含義是相同的,都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這種不辭而別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常常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也往往要追究該勞動者的責任。用人單位對擅自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按照國家規定,自動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
5種自動離職有補償,這5種情況是: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
勞動部門指出,遇到上述5種情況,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又拒付勞動報酬和補償金,職工可以在規定的時效內申請勞動仲裁,直至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Ⅸ 公司領導讓我主動離職 公司沒有和我簽合同 也沒交社保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公司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並且可以要求自第二月開始的雙倍工資,作為補償。),未繳納社保(可向社保部門投訴,要求補繳),公司的上述行為都是違法的,

Ⅹ 請問單位未交齊社保主動離職怎麼辦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可以立即走人,並且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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