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自動離職,會有什麼影響嗎(入職沒有交社保)我也不想要工作,想直接走人
只要沒有繳納社保,就肯定沒有社保局備案合同,如此對於雙方都沒有任何約束力,你可以不打招呼隨時走人。
㈡ 已經自動離職公司未交社保可以起訴嗎
不可以,勞動糾紛法院不受理。只能第一步先走勞動仲裁。如果你有實際勞動關系證據,就到單位所在地,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讓單位補繳社保的個人主張。
㈢ 公司不買社保自動離職
公司不繳納社保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投訴,因為國家有相關版法律規定:
《社會保險法》權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主要有兩項:
一是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在成立時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二是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繳費義務由用人單位與職工共同承擔,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繳費義務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還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㈣ 自動離職,會有什麼影響嗎(入職沒有交社保)
自動離職有工資,但是由於沒有辦理離職手續,所以沒辦法結算工資。
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有的職工因辭職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誘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范圍。
離職與辭職沒有本質的區別,從以前的規定看,一般是指尚未喪失勞動能力的幹部由於某些個人原因,不能繼續在用人單位供職,需要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要求,經批准後可辦理離職手續,享受一次性的離職費待遇,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當然,有的也不發離職待遇。
辭職的職工,在1983年4月9日發布《全國整頓企業勞動組織工作座談會紀要》(勞人計[1983]12號)之前,是沒有辭職生活補助費待遇的,此後的辭職費標准也低於離職費標准,即:家居城鎮的職工,工齡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本人半個月標准工資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6個月的工資;回農村的,工齡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本人1個月標准工資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最高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這種辭職費也僅適用於原來的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按《勞動法》的規定執行。雖然從最初的規定看,離職是對幹部而言,辭職是對工人而言,但從後來的規定看,界限越來越模糊。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後,這兩種政策規定運用的越來越少了,然而有一部分職工仍需適用這兩種政策。
自動離職、擅自離職的含義是相同的,都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這種不辭而別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常常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也往往要追究該勞動者的責任。用人單位對擅自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按照國家規定,自動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
5種自動離職有補償,這5種情況是: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
勞動部門指出,遇到上述5種情況,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又拒付勞動報酬和補償金,職工可以在規定的時效內申請勞動仲裁,直至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㈤ 未交社保,自動離職可以要求補償金嗎
自動離職是得不到補賞的。你可以等他辭退你。
㈥ 自動離職公司還交社保嗎
第一 一般社會保險都是15日結算的和工資 掛鉤
第二 你看下你發的工資多少就知道 上面有工資條的
第三 還可以咨詢下當地社會保險中心 電話12333
第四 一般網上回答五花八門 只有當地解答最權威 最准確
第五 還可以咨詢相關的部門 了解情況
第六 建議你購買足夠的商業保險作為補充和提高
第七 祝福你工作順利 事業發達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㈦ 公司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主動辭職是否可以索要補償金
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應當全面履行勞動合同。現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如果經員工多次催告後仍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則已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因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因此,因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曾出台《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第九條規定: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及『未繳納』社保金為由解除合同的,『及時、足額』支付及『未繳納』情形的把握。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繳納社保金,是用人單位的基本義務。
但是,勞動報酬和社保金的計算標准,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復雜。而法律規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都誠信履行,無論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其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都不能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有悖誠信的情況,從而拖延支付或拒絕支付的,才屬於立法所要規制的對象。
因此,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及『未繳納』社保金的,可以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對確因客觀原因引起的計算標准不清楚、有爭議,導致用人單位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不能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依據。」
因此,只有在用人單位存在主觀惡意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情形下,勞動者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㈧ 公司未按規定繳納社保,是否可自動離職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你可以到勞動局申請仲裁!你收集在在職的證據,例如工資條、工作卡、考勤等!!
至於勞動合同,可以說明情況由單位負舉證責任,他不舉證更慘說明了沒簽訂勞動合同。。。。
㈨ 公司不交社保自動離職還要扣錢合法嗎
單位不依法繳納員工社保的,勞動者可以以勞動合同法第38條為由,隨時提出離職。
如單位因員工提出辭職而剋扣工資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