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與員工簽訂自動放棄社會保險合法嗎
不合法。首先你在公司已工作六年,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可專視同簽訂勞動合同屬,只要能提供公司發放工資的銀行流水,或者其他證明你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就能認可你們的勞動關系。
確認了你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即你的公司)必須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否則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如行政處罰等),按照你的情況你可以要求社保補償。
可以和公司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一致,還可以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勞動監察機構投訴公司的行為,或者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如果處理結果不滿意,還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相信法律會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
Ⅱ 公司與員工簽署自願放棄社保協議,具不具備法律效應如果處罰是否會處罰到個人
這個簽了也是沒有用的,國家規定企業必須為只夠購買社保
Ⅲ 員工放棄社保,公司是不是就可以免除為員工繳納社
不是的,1.如果員工放棄社保,那麼就要簽訂,員工自願放棄繳納社保的合同或者協議,2.員工放棄繳納社保,那麼就要把公司該給員工繳納的那部分金額按月或者按年發放給員工。
Ⅳ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放棄購買社保協議合法嗎
根據對國家相關法律的了解,這份協議是違法的,整理出以下內容,供您參考: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知,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不能隨意處分這項權利義務。
雖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了放棄繳納社保的協議。但這種協議本身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因此,作為無效協議,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都沒有法律約束力,用人單位仍然應當承擔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當勞動者發現自己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通過向社保部門、勞動監察部門等單位投訴,要求敦促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也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等司法程序,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諸如「放棄社保權利」的協議書,因協議書違反法律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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