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公司注冊的時候是一般納稅人 但是現在沒有員工 也要買社保嗎
不知道樓主怎來么解決的,源最近在注冊公司,也在愁這個問題!不過查了很多網上的,就算沒有員工,但是法定代表人一定是員工,所以說也還是有的。後來想到一辦法,不知道啊奏不奏效,或者說不知道能緩多久。。。找個年齡大的(60以上最好)親戚朋友做法定代表人,這樣,人都到退休年齡了,怎麼還能交呢?
⑵ 注冊公司後想馬上申請一般納稅人,是否要求買社保
目前,國家不斷鼓勵自主創業,很多人都在摩拳擦掌,想要注冊一家公司。但是有對注冊公司的相關知識不太了解,今天呢企盈小編就給大家來講下關於公司注冊完成後要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嗎的問題吧,歡迎大家來閱讀討論。
其實,這個問題實際上就是,選擇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的問題。在增值稅管理上,把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這兩種類型的納稅人在稅收規定、申報繳納稅款、計算方法等方面有著很大的區別。下面簡要介紹一下:
一、計稅方法不同
一般納稅人適用於一般計稅方法,可以利用稅款抵扣的方式來計算增值稅,也就是說,他當期需要繳納的增值稅=本期產生的銷項稅額—本期的進項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不適用於一般計稅方法,適用於簡易計稅方法,也就是說,直接用收入乘以徵收率來進行計算繳納,徵收率一般為3%,不動產銷售等特別的業務適用於5%的徵收率。
二、稅收優惠
在稅收優惠方面,一般納稅人除了傳統的政策性優惠外,如免稅農產品等,其他的相關優惠很少。
在今年深化增值稅改革中,為小規模納稅人出台了一個非常大的增值稅優惠,就是每月不超過10萬元的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按季申報的可以享受每個季度30萬元銷售收入的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這個優惠政策是一個空前的,對於中小企業來講是一個很大的政策紅包。
三、客戶需求
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在業務開展方面,需要根據客戶的需求來開具發票,很多的客戶是需要專用發票,而小規模納稅人,除了8個試點行業可以自行開具發票專用發票外,其他的小規模納稅人都不能自行開具發票,要到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因此可能對業務開展是有一些影響。
第二,由於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3%徵收率,而一般納稅人適用13%的稅率,如果含稅價相同的情況下,客戶方更希望獲得13%稅率的發票,這樣可以獲得更多稅款抵扣,在企業所得稅費用扣除方面也能獲得更大的優勢。
四、類型轉換
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將來的發展需要,隨時可以申請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一般情況下,不能再轉為小規模納稅人。今年國家又出台了一個優惠政策,就是在2019年12月31日前,連續12個月累計銷售收入不超過500萬的一般納稅人,可以申請轉回小規模納稅人,這是一個很特別的優惠政策,而且只是到今年年底。到明年,還不知道有沒有,也就是說,正常情況下,一般納稅人是不能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一旦選定,一般納稅人基本上就不能再回頭選擇為小規模納稅人了。
因此你是否選擇一般納稅人,還是要根據自己的情況,和客戶的需求來慎重選擇。
⑶ 一般納稅人公司必須為3人以上繳納社保么
將法人的社保轉過來掛靠本單位就行了。實在
不方便的話建議變更個法人吧
法律沒有硬性規定一般納稅人企業最低幾個人參保的。
⑷ 一般納稅人的公司一定要給員工買社保嗎我公司員工只有4人,而且都已在外地交社保了,我們不交的後果
企業不交的後果
1、行政責任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民事賠償責任
首先,要賠養老金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此外,工傷、醫療、生育、失業等保險條例無一不規定了當職工遇到需要保險理賠的情形而企業未繳納相應保險而所有賠付責任由企業承擔的條款。
勞動者還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進而依照該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相關法律規定:
1、《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社會保險法》第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3、《社會保險費》第5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4、《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⑸ 一般納稅人必須給員工交社保嗎不交行嗎如果必須交,最少交幾個人的社保
只要抄是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襲就必須依法繳存社保。
不交社保的用人單位,社保部門會對其責令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將面臨行政罰款。
至於參保人數,沒有限制,只要是與該單位發生勞務僱傭關系的,都要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