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判刑後社保怎麼辦
在職人員被判刑以後,社保等問題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區別對待,作出相應的處理。
1、在職被判刑,受到開除處分的,服刑期間不計算工齡,相對地不計算繳費年限。被判刑前已經建立個人帳戶的,個人帳戶予以保留。
被判刑前沒有繳費的工作年限,不能視同繳費年限,並不得以個人補繳的形式追加繳費年限。刑滿釋放後,養老保險關系轉到企業社保繼續參保,享受企業社保相關政策及待遇。被判刑前的個人帳戶與釋放後繼續參保的個人帳戶可以合並計算。
被判刑前沒有在機關社保建立個人帳戶的,刑滿釋放後不能在機關社保參保,可以在企業社保參保,享受企業社保的相關政策及待遇。
2、在職被判刑,沒有受到開除處分的,經相關部門核定計算連續工齡的,刑期內需要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可以參照判刑前的工資標准。刑滿釋放後重新安排工作的,按新單位性質,在新單位繼續參保。
3、被判刑人員刑滿釋放後繼續參保,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本人自願,可繼續繳費直至達到繳費年限,並按照養老保險辦法辦理退休,從辦理退休下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你知道銀行保險。本人不願意繼續繳費的,按養老保險辦法之規定,發給養老生活補助金,一次付清。
(1)事業單位刑事犯罪後社保擴展閱讀:
國家公職人員被判刑後養老保險規定:
一、國家公務員: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
法律依據: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第2款: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自2007年6月1日以後執行)
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
法律依據: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第2款: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該條例第54條: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自2007年6月1日以後執行)
三、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管理崗位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
法律依據:人事部監察部《關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152號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社保局「內鬼」貪污,咋讓參保者補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