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開始說滿一年買社保,我現在滿一年十個月了還是沒交
0.0懷孕就先不要辭職(等休完產假90天呢)
一般是過了試用期,公司就要為你購買社保。生育險要滿12個月才能報銷,生育那個月不能斷,不能換單位繳納。
Ⅱ 新公司說工作滿一年才買社保可以嗎
違法的
職工入職三十天單位就要辦理社保參保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Ⅲ 工作不滿勞動合同,辭職不批,公司說不工作滿一年,不給買社保
正常離職,公司不讓走,公司違法,公司需配合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實質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但不讓走,不給辦理辭職手續,勞動者可以投訴到勞動局監察大隊,由監察大隊責令單位改正;監察大隊協調不成,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決議下來後公司拒不執行,勞動者可以起訴到人民法院。辭職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通知單位。離職當天,公司需結清勞動者工資,並辦好離職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領取公積金的條件之一。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Ⅳ 公司要求滿一年才交社保 合法嗎 我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只有去年簽的入職協議
剛上班就自離了,還沒有交社保,但簽了勞動合同,下個公司不會查的到,勞動者自離,用人單位會停止給勞動者繳納社保或者在社保局辦理減員手續,如果勞動者自離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Ⅳ 工作一年公司未交社保怎麼辦
問:試用期公司不予繳納社會保險合法嗎?答:試用期盡管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考察期,但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中,也就是說,勞動者實際上已經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這是因為,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都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根據上述法律可以看出,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必須為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企業不為試用期勞動者繳納社保屬「欠保」違法行為。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定約雙方還是應該按照法律法規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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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公司說要在該公司工作滿一年後才給買社保,合理嗎有解決辦法沒
正式上班的那天公司就應該為員工辦理保險,勞動法明文規定的
解決辦法是:1,跟公司協商解決;2,協商不了,自己走人;3,去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要求其辦理社保。
恩,武漢是個破地方,我在那呆了兩年
Ⅶ 公司在簽訂合同之前就已經跟員工口頭說明必須工作滿一年以後才可以購買社保,合理嗎
絕對應該要求!
因為,公司為員工購買社保都是必須的,即使你只工作一個回月,你也有權要求答公司繳納社保!這是你的權力!公司的義務!
並且....從法律上說...公司所謂工作慢一年才可購買社保的說法....是違法的!這也許就是公司只在口頭說明的緣故。
另外,如果公司不予繳納社保的話,建議工作時有意識搜集有關入職、離職的時間證明,用於日後向勞動保障部申請仲裁,強制公司補繳社保!
Ⅷ 公司說要工作一年以後才能交社保金正確嗎
公司說要工作一年以後才能交社保金不正確。
用人單位應該在入職的第1個月開始為勞動者繳納養老、醫療、生育、失業和工傷等五項社會保險,即公司工作一個月即可交社保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無效後勞動報酬的支付,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8)公司說未滿一年不買社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Ⅸ 公司說不交社保滿一年就不漲工齡工資,請問法律有這樣的規定嗎
企業連工齡這個詞在1995年都已經取消,所以正常情況下不會有工齡工資。公司給與不給都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