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果我們公司多年沒有幫我買社保,我們可以到法院告它嗎
你只能先到勞動部門投訴,申請仲裁,如果一方不滿意才能到法院控告,否則法院不受理,拖欠工資申請仲裁還快點,這個申請至少半年以上才給你結果,再去法院,一審下來再上訴,估計總計下來兩年時間就過去了。這中間你還得出很多時間、日常費用和幾千元律師費也可能更多。
最後你的賠償是公司給你補上社保,社保的錢不能發給你個人,當然你自己交的部份也必須補上,一般是公司補多少你就得補多少.
公司可能會被處罰,但一般不會重罰。
這就是中國的國情。
看看這個貼子,一個被剋扣工資幾個月的MM,一年多了一審還沒結果。
當然在這之前你必須辭職。
② 公司沒有幫員工買社保,是違法嗎
是的,這個是違反《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的。
你應該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社會保險法版》相關規權定為你參加職工社保五險,如果協商不成的話應及時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舉報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如果當事人以用人單位沒有參加社保為由離職,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③ 我在公司幹了三年了,現因和同事吵架,公司開除我一個人,三年沒有給我買社保,合法嗎
不合法,可以向勞動監察舉報要求補繳社保,如果開除條件沒有明確規章制度規定,非法解可以要求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④ 公司不給員工買社保,不簽勞務合同算犯法嗎
不犯法只是違規且有很多地方還沒強制買社保,過了一年沒簽合同算是無期限合約,追訴賠償權益已過期,可以找勞動局投訴,但作用不大,有些權益你已錯過了時效,
⑤ 公司不給職員買社保他們犯法嗎怎麼處罰
公司不給員工買社保違法,法律規定要在員工入職後三十天之內購買,超過就違法。
根據《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社保一種員工福利,還有社保是強制性的規定,企業必須為員工繳納。單位不給職工交社保,毫無疑問是違法行為。
職工社保應該由企業進行繳納,企業社保費用由兩者共同承擔。根據規定,企業應當在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社保機構申辦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企業與員工依法簽訂了勞動合同,應在用工30日內為員工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也就是說,合法用工企業一定要為員工繳納社保。
⑥ 如果公司沒有人買社保,那麼,不辦社保證可以嗎
我現在是作為公司的角度想了解此事,我們公司是新成立的,人員就二個,內一個是自願不用容買社保的,一個是自己另行買了社保,那麼,公司現在就是沒有一個人員買社保的,那麼就辦不了社保證了,所以,我想請問這會不會有什麼問題
⑦ 公司給部分人買社保,但是沒有給我買,可以告嗎
可以要求公司給你補繳,如果公司不補繳,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法院不管這事。
⑧ 我公司大部分人沒買社保,這部分人如果要報個稅,會因為沒買社保而被罰款嗎
這個可能會產生,因為一直說的是保險以後由稅務代收保險了,那你申報個稅的人員就應該和上保險的人數相符合,除非是退休人員不需要上保險但是需要申報個稅,現在保險已經入法了,社保會抽查,會產生罰款。
⑨ 公司以前沒買社保,可以告嗎
可以申請賠償或者勞動仲裁。
1、如果你從06年開始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公司至13年才給你買社保的話是違法的。
2、可以以這個為由向單位提出辭職,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關鍵自己要有證據證明與公司勞動關系從06年開始建立並持續至今。
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9)如果公司沒有一個人買社保犯法嗎擴展閱讀: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以下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受理本市行政區域內以下的勞動爭議案件:
(一)位於本市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朝陽、石景山、豐台區的中央和市屬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及外商獨資企業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二)外省、市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及外商獨資企業駐京辦事機構或分支機構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3、用人單位、勞動者及與該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密切關系的第三人,為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一方為申訴人,另一方為被訴人。
4、申訴人應當自勞動者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仲裁委提出書面申請。
5、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仲裁申請書》。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准確填寫《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請人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請人留存;
(二)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提交本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等;
(三)能夠證明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有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及復印件;
(四)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訴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當提交。
如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其工商注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經營地等情況);如被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地址、聯系電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