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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當月入職不買社保

發布時間:2021-03-14 03:23:14

A. 入職當月公司沒有繳納社保,可以隨時提出離職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專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屬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根據勞動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3)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第72條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基於以上勞動法規之相關規定,你公司已經存在嚴重違法事實。你可以先到公司所在地勞動局書面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就依法申請要求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般情況,勞動局介入之後,公司老闆懂法律的話,在調解階段就可以解決問題了!

B. 公司入職一個月不給交社保合理么

不繳納屬於違法,必須繳納社保,如果繳納基數低,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從今年開始,社保由稅務局代收代繳,應該按個人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C. 新員工入職當月要買社保

從試用期當月開始繳納。
一般很多公司在員工試用期不會幫其繳納社會保險,但會在轉正後補繳。如果不補的話,那這個公司就有問題了。

D. 19號入職,當月企業可以不繳社保嗎

19號入職單位應該為職工繳納社保,如果不繳納社保,你可以到當地社保局投訴。

E. 入職當月用人單位是否需要購買當月社保

這個看公司規定,有的企業是15號之前入職的是當月開始繳納,15號之後入職的是在次月開始參保繳納社保。但是按照國家規定是入職第一天就必須開始繳納社保的。所以可以與公司協商補繳

F. 入職當月公司未繳納社保,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看自己在社保繳納時間有沒有滿足15天。

入職當月公司未繳納社保可否要求賠償分兩種情況:

1、入職時間在當月15日之前,當月會繳納社保;不繳納可以要求補繳當月的社保。

2、入職時間在當月15日之後,則在次月繳納可以在次月繳納社保;合法,可以不予補繳。

根據勞動法關於社保的相關規定: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只要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就應該參加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具有國家強制行。單位必須向你補繳,建議你可以與單位協商解決,也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反映,或者勞動仲裁。

(6)公司當月入職不買社保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7條規定,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該條例第23條同時規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者未按照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G. 23號入職的,公司當月不給上社保合法嗎

不合法,社保是必須要買的。
社會保險辦理流程:
各類企業(含國有企回業、集體所有制企答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企業化管理(職工工資及退休待遇按企業標准執行)的事業單位,均應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到納稅地(非納稅單位按單位地址區域);
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新成立的單位應在單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個月內輸登記手續。參保單位必須為與其發生事實勞動關系的所有人員(聘用的退休人員除外)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辦理社會保險需填報的表格及附報資料:
社會保險登記表及在職職工增減異動明細表(一式兩份)並在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
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准執業或成立證件(企業代理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地稅登記證;
私營企業如相關證件無法清楚地認定其單位性質,應補報能證明其私營性質的社保卡相關資料(如:工商部門的證明、國稅登記證、驗資報告等);
事業單位應附有關事業單位成立的文件批復;
駐漢辦事處應附總公司或總機構的授權書;
附報資料:新參保職工身份證復印件(戶口不在本市的職工還需提供戶口或者暫住證復印件)。

H. 入職當月公司沒有繳納社保

入職後一個月內為員工購買社保,如果不購買社保可以到社保局進行內仲裁。
單位必須給在職容員工辦理社保,社保是法定的,《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
1、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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