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醫療期內,員工提出不繳納或少繳納社保,用人單位能答應嗎
不可以的,社保繳納金額一年一次變動,中間無法更改;
是單位員工的話,那就要交社保。
B. 生病期間公司有權不交社保只發工資嗎
: 只要你本人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說建立勞動關系,企業就應該為你代扣代繳社會保險,不得以現金等形式將保險費用發放給你。
C. 醫療期內,員工提出不繳納或少繳納社保,用人單位能答應嗎
不可以的,社保繳納金額一年一次變動,中間無法更改; 是單位員工的話,那就要交社保。
D. 請問!因員工生病了無法工作,休息兩個月,公司不交保險違法嗎要工人自己交
公司的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員工在醫療期內,不當要按時足額為員工繳納社保 ,還需要按照規定支付醫療期的工資。
醫療期的規定如下: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工傷醫療期間,企業不得解除或終止其勞動合同以及作開除、解僱、辭退處理。
工傷醫療期滿後仍需治療,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准相當於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內的月平均工資收入。工傷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後,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E. 急求 ——得了大病休假公司不給交社保怎麼辦
對遭遇深感同情,幫你分析一下啊。
首先,你得搞明白一件事:你妹妹的醫保用不了不是因為她的單位給她停交保險的原因。這兩者沒有關系。這種情況主要是因為我國醫療保險的報銷是有上限的,你妹妹的報銷金額超出了醫療保險支付的上限,所以用不了了。具體如下:
我國《醫療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個人帳戶不得提取現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補,節余滾存使用。從業人員、退休人員死亡時,其個人帳戶的資金余額可以繼承。
第二十八條規定:個人帳戶用於支付統籌基金支付范圍之外的醫療費;個人帳戶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負。
第二十九條規定:嚴重疾病住院治療的醫療費,按下列辦法支付:
(一)起付標准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3—5倍。
(三)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負擔一定比例。對退休人員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
嚴重疾病的范圍,起付標准、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標准,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的分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條規定:起付標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從這三條可以看出,你妹妹的社保繳費時間很短,個人繳費額一般為2%左右,所以個人賬戶錢很少的,你的報銷額主要來自統籌賬戶,但是統籌賬戶最高支付額度為上年度平均工資的3-5倍,你查一下北京上年度的平均工資(我不在北京,不是很了解)就能知道你的醫療保險報銷上限了。《醫療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超出上限的統籌基金不予支付。你現在就是這種情況,報銷金額超過報銷上限了,所以醫保不能用了。
其次,關於企業給停交保險的事,這是不合法的,但跟醫保用不了沒關系。分析如下: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你妹妹屬於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情況,單位無權解除勞動合同,既然沒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就必須給你妹妹繳納社會保險。但是規定醫療期過後他們會跟你妹妹解除勞動合同,會給一定的補償,根據規定由於你妹妹工齡太短,補償不會很多。
關於醫療期: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可見,醫療期最短3個月,最長是2年,這要看你妹妹的工齡以及單位的規定。一旦過了醫療期他們就有跟你妹妹解除勞動關系的理由了。
綜上,給出如下建議:
你們現在最重要的是能治病,單位是否違規不好說,他們如果以你妹妹在公司工作時間短,規定醫療期為3個月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停保還真不好說做的不對。而且就是單位違規,也不是追究單位的時候。社保又達到上限了,所以最好跟單位溝通,求助單位,看能不能獲得單位幫助,單位考慮社會影響力以及公司的廣告效應一般會給補助、發動捐款什麼的。之外真沒什麼辦法了。
F. 我在一公司上班也達10年,公司社保沒給我交,現在因生病不能上班,能不能找公司拿點補償
1、你可以以公司不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離職,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你首先要求公司給你補交10年的社保,其次你可以得到經濟補償。補償標准按你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
2、維權肯定是需要付出努力的,這個要有心理准備。首先和公司協商,要求以上方面的補償,達不成共識,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申請勞動仲裁,這時就需要你提供必要證據材料了,這非常關鍵,材料充分,肯定是可以贏的。
3、這段時間要有意地收集必要證據: 如工資條(最為重要)、考勤記錄、工作證、人證物證等等,以書面材料為重。
G. 因病不能上班但勞動合同存續期間企業需要為員工繳納社保嗎
因病不能上班但勞動合同存續期間企業需要為員工繳納社保。只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還存續,用人單位就需要替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另勞動者因病不能上班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醫療期,並支付病假工資。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59條規定: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拓展資料: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網路——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H. 過了三個月的醫療期,公司要給停社保和停發工資怎麼辦
職工有病,根據工作年限給予不同時間的醫療期,如果超過醫療期,依然不能工作的,需要經過鑒定,符合病退條件的,可以辦理病退,符合退職條件的,可以辦理退職,病退和退職都不能辦理的,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如果你不能辦理病退和退職,單位就可以解除你的合同, 當然也就不能發給工資,也不能繼續繳納社保。
I. 我在休病假,但是已經超過了醫療期單位不發工資,不交社會保險合法嗎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勞動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