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社保的 如果我10月21日辭職,按公司規定,我到11月21日離職,公司說我11月份的社保只幫我買到11月21日,剩
沒有這樣的規定,可以看以下我摘自社保辦事網的說明 :
所謂的轉出就是公司停止為職工繳納保險需要辦理的手續。
城保轉出申報操作指南
一.業務說明:
轉出申報是指對與本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或調往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在其解除勞動關系後,由單位所辦理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申報操作。其中,對於發放當月工資的職工,單位仍應為職工代扣代繳當月的社會保險費,並在次月辦理轉出申報。
有很多慣例,是職工15號前離職則當月即停止為他繳納社保,但嚴格意義來說這樣也是不可以的。何況你是21號離職。你公司的規定不合法。
㈡ 入職已經半年,10月底提成的辭職,11月15號離職,那11月份的社保公司必須承擔繳納嗎
應當承擔,在公司工作夠十五天的單位應當承擔社保。
㈢ 我十月份上了八天班後離職了,十月份單位應不應該給我交社保
根據你公司給你開工資的月份,就能知道給不給你交保險了,如果是公司當月交保險的話,那就是能給你交,如果說是延後開工資,十月份開九月份的工資,那你就十月不能交納養老保險了
㈣ 我11月離職,當月的社保公司已經繳納。
公司不會以現金的方式發到你的工資里的,公司也不需要支付你社保金,因為你當月的社保已繳納了。不用再搞事了,好好工作吧。
㈤ 在一單位工作11個月零7天,今年12月10號的辭工了,12月份的社保公司該不該支付。
你到社保局核實一下,社保到底交了多少,公司應交多少,員工自己應交多少,搞清楚比較好。
你的其他利益被用人單位侵害的地方還有很多。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解除勞動關系還應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單位為你交了社保,這樣至少你可以證明你在此工作過,至於工作了多少時間,可以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在仲裁或訴訟時由用人單位出具,因為每個人到一個地方工作都應該填寫入職表。這樣也就證明了你的工作時間,發工資你也要簽字,工資發放表也應由用人單位出具,這就證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狀況。
「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廣泛存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特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建議你用一小時看一下《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單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權益,也才能更全面地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會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注意收集證據。如果將來仲裁或訴訟,這很重要。
㈥ 請問我在原單位10月底離職開工資的時候扣除了我的社保費 那麼11月份的社保誰來負責
你十一月份找到工作就有新單位負責繳費,沒有工作可以找代繳社保的繳費,
㈦ 我10月10號交辭職信十一月十號正式離職請問十一月份的社保單位應該給交嗎
勞動者勞動不夠法定工作時間,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社保後可以要求勞動者自己承擔未工作時間的社保費用。
㈧ 我10月分已離職申請停交社保,但11月份公司說沒申請成功又幫多交了一個月的社保錢 我要不要還錢呢
這個問題顯然比較有爭議,畢竟你是受益人,但是你並沒有委託企業幫你參保11月份,純屬企業工作上的失職造成的後果。
可能通過正當法律途徑去解決,結果會更好一些,但是前提是有這個時間和精力去跟企業糾纏此事。
㈨ 10月末離職,11月10日發10月的工資,那十一月份公司給我交公積金和社保嗎,交的是幾月份的啊
一般情況是只交到10月份,十一月份的不會給交的,應為你在職不在11月份了,交金都是到月才交的
㈩ 我10份辭職!11月底離職!公司為什麼要我全款交12月份的社保!我要求停保,他說要提前申請
【社保】
養老要交15年才可以在退休時享有退休金,中間斷了不影響,只要在退休前交足15年(180個月)。
醫療斷3個月以上就不能享有醫療保險了,斷了不能補交,南京戶口建議補起來。連續交6個月後才可有住院報銷。否則只能刷社保卡買葯。
生育必須在單位交;女職工生育前連續交10個月才可享有,生育前不能斷
失業繳滿1年享有2月失業金(單位辭退或合同到期未續,個人提出解除合同不能領)
工傷不交就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