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020年3月廣漢職工社保單位繳納部分免除了嗎
事實是2020年3月廣漢職工社保單位繳納部分不免除
⑵ 2020年7月份五險 國家還給減免嗎
根據人社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印發《關於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明確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單位繳費政策實施期限。
《通知》明確,各省份免徵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12月底;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徵收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6月底。
湖北省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徵的政策,繼續執行到2020年6月底。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繼續緩繳社會保險費至2020年12月底,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通知》提出,各省份2020年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下限可繼續執行2019年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標准,個人繳費基數上限按規定正常調整。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單位方式參加三項社會保險的,繼續參照企業辦法享受單位繳費減免和緩繳政策。
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可自願暫緩繳費。
(2)公司免除社保擴展閱讀
游鈞指出,這次階段性減免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的繳費,是充分考慮到三項社會保險制度的運行和基金的結余情況,總體上的基金支撐能力比較強,減免政策實施以後能夠保證制度運行的正常,能夠確保養老金等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
這次減免是在去年實施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政策的基礎上進一步減輕企業社保繳費的壓力,減負的力度、減負的效果將超過去年。
之所以下這樣的決心和力度,就是希望通過減免企業社保繳費,能夠切實緩解企業當前的生產經營困難,幫助企業渡過難關,支持企業穩定和擴大就業,努力把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降到最低,保持經濟平穩運行和社會和諧穩定。
⑶ 約定的免除繳納社保是否有效
可以的,針對重度殘疾和五保戶或者低保人員有減免政策的
⑷ 未交社保單位如何賠償
用人單位沒有繳納、沒有足額繳納、沒有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所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一)賠償勞動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業保險金損失。
(二)承擔應當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費用。
(三)承擔工傷保險費有關的罰款、滯納金等費用。
(四)承擔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罰款等費用。
(五)賠償給勞動者造成的其它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1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4)公司免除社保擴展閱讀:
案例: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者應如何維權
【案情簡介】
2013年9月,劉某應聘到沈陽某保安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每月工資1600元,先後在多個工作場所擔任保安,但保安公司一直未給劉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劉某多次向保安公司提出要求補繳,但保安公司以種種理由拖延不繳。
劉某考慮沒有繳納社會保險會影響將來退休後的生活保障,因此決定與保安公司進行最後的協商。因最終協商未果,劉某於2017年10月向保安公司郵寄了《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以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此後劉某失業,因保安公司未繳納失業保險費而無法申領失業保險金。
劉某要求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及失業保險金遭拒,故來到沈陽市總工會職工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後,迅速指派律師為劉某提供法律援助。在律師的積極幫助下,劉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
【處理結果】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保安公司應向劉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並賠償失業保險金損失。
【分析點評】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存在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據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本案中,保安公司未為劉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劉某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定應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必備條件之一為「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本案中,保安公司從未為劉某繳納失業保險,從而導致劉某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故應當賠償劉某無法領取失業金的損失。
我們通常所說的「五險」就是指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及生育保險。社會保險制度旨在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依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及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法定標准共同繳納;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予以繳納,職工無需繳納。
實踐中,有些單位存在繳費險種不全、繳費基數偏低、繳納時間遲延的問題,有些單位根本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有的用人單位甚至要求勞動者寫下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及追究單位相關法律責任權利的保證書。
為了幫助廣大勞動者更好地應對社會保險爭議,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此給予以下三個方面的提示:
第一、及時准確掌握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第二、發生爭議時積極依法維權。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屬於勞動監察事項之一。依據《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的規定,對於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受理舉報並進行稽核。
第三、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保證書是無效的。社會保險制度是一種具有強制力的法定社會保障制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必須遵守。
任何用人單位都無權單方要求勞動者放棄社會保險權益,也不得通過自願協商的方式免除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即使是已經被迫寫下放棄參加社會保險保證書的勞動者,仍可以通過法定途徑要求補繳或者追索賠償。
⑸ 國家免徵2月至6月社保,自己繳的話還用繳納嗎
中小微企業2月至6月社保單位繳費全部免徵
對本次國家制定出台的社會保險費用階段性減免政策,北京市將頂格執行。在2020年2月至4月,對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均減半徵收。也就是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單位繳費比例,分別由16%調整為8%,以及由0.8%調整為0.4%;工傷保險單位繳費比例按照現行費率的50%計算。三項社保費用個人繳費部分不減。
2020年2月至6月,對中小微企業(包括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特殊類型單位,三項社會保險的單位繳費部分將全部免徵,個人繳費部分不免。
需要提醒大家,減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或人員中,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以及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這三類單位(人員)應繳社保費將按照正常的業務流程扣繳。其中,因春節假期調整和疫情影響,未成功扣繳1月社保費的靈活就業人員(包含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靈活就業人員),無須申請,均可以延長至3月底繳費。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間出現因繳費不成功導致繳費中斷的人員,可以補繳,不視為斷繳。
(5)公司免除社保擴展閱讀:
減免企業三項社保單位繳費不影響參保人權益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醒各位參保人,本次減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不會影響參保人享受社保待遇。企業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社保經辦機構要做好個人權益記錄工作,確保參保人社會保險權益不受影響。
為保障參保人權益,在減免和緩繳社保費期間,參保單位應正常辦理各項社保業務。如果有參保人數增減變化情況,應根據規定繼續按月申報。緩繳期間,如果遇有領取基本養老金、辦理跨省轉移接續、申領失業保險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賬戶清算業務的職工,用人單位要單獨為職工辦理繳費手續,確保參保人社會保險權益不受影響。
⑹ 德國人在深圳就業免繳社保如何辦理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實施中德社會保險協定的通知
勞社廳發[200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社會保險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已於2001年7月12日由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德國勞動和社會事務部部長正式簽署。《協定》的目的是在確保中德雙方駐外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前提下,避免同時承擔締約兩國法律規定的參加社會保險的義務。《協定》是建國以來我國政府與外國政府簽署的第一部社會保險方面的雙邊協定,標志著我國社會保險涉外工作開始走向規范化、制度化、國際化,為在加入WTO的新形勢下按國際慣例和對等原則與其他國家簽署類似協議打下了良好的基礎,這對加強中德在社會保險領域的友好合作,提高我國的國際地位和影響,維護國家和駐外機構、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員交流和經貿發展,具有重要的政治、經濟意義。2002年2月18日,兩國有關機構簽署了《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社會保險協定參保義務規定的行政協議》。雙方商定,《協定》於2002年4月4日起正式生效。為確保《協定》的貫徹執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協定》的有關具體內容
(一)適用相互免除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范圍:
法定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德稱「就業促進」)費(以下簡稱「兩費」)。
(二)中方適用免除在德繳納「兩費」的人員:
第一類人員:中資公司、企事業等單位派駐德國辦事處、聯絡機構的工作人員(簡稱派遣人員);
第二類人員:中資公司、企事業等單位在德國子公司的工作人員(簡稱子公司人員);
第三類人員:在中國國內無僱主人員(簡稱無僱主人員);
第四類人員:船員;
第五類人員:中國駐德國外交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僱用的中方人員(簡稱外交雇員)。
(三)德方適用免除在中國繳納「兩費」的人員與中方適用人員的條件類同。
(四)免除繳納「兩費」的期限:
第一至四類人員,首次可申請免除繳費期限最長為60個日歷月(第一類人員在被派往德國工作的頭48個日歷月內自動免除繳費義務,但仍須申請並持經辦機構出具的證明)。如工作需要,經批准後免除期限總共可延長至96個日歷月。在特殊情況下,經批准可給予最後一次免除。
第五類人員,經僱傭雙方申請,免除期限不限。
(五)主管機關、聯絡機構和經辦機構:
1.主管機關:中方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德方為聯邦勞動和社會事務部。
2.聯絡處:中方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際合作司;德方為醫療保險國際聯絡處。
3.經辦機構:中方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部社保中心);德方為負責徵收養老保險費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及聯邦職員保險局(柏林)。
符合免除繳納「兩費」的人員由經辦機構簽發《根據中德社會保險協定出具的證明書》(以下簡稱《證明》,樣式附後),由申請人向征繳機構出示。
二、中方在德人員辦理免繳「兩費」《證明》的程序
已在國內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的人員,可按以下程序辦理申請免除在德繳納「兩費」的《證明》:
(一)申請人填寫《辦理(根據中德社會保險協定出具的證明書)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樣式附後),並加蓋所在單位印章。《申請表》可從部社保中心領取或從部社保中心網頁下載,網址:www.molss.gov.cn(進入後點擊「直屬單位」、再點擊「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二)申請人或代理人持填寫後的《申請表》(一式三份)到參保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經辦機構在審核參保人員的情況無誤後,加蓋印章。負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經辦機構若分設,應分別核實蓋章,並各留存一份《申請表》備案。
(三)申請人或代理人將蓋章後的《申請表》寄至部社保中心。
(四)對一、二類首次申請人員,部社保中心在收到《申請表》的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並向申請人寄出《證明》,未簽發《證明》的應及時通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五)對第三類首次申請人員以及申請延長免除期限的人員,部社保中心在收到《申請表》進行審核後,將審核結果報送我部國際合作司;我部國際合作司復核後,通報德國醫療保險國際聯絡處。我部國際合作司在接到德國醫療保險國際聯絡處的決定通知後,安排部社保中心向申請人通知結果並視情況出具《證明》。
(六)對第四類申請人員,視其情況分別按派遣人員、子公司人員、無僱主人員申請程序分別辦理。
(七)在德工作人員回國後超過6個月再次到德國工作的,需按照第(五)條中申請延長免除期限的程序,重新辦理有關免除繳費申請手續。
(八)尚未參加當地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派出人員填寫《申請表》時,只須加蓋負責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印章,但寄出《申請表》時應附該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三、對德方在華人員免繳「兩費」的管理辦法
(一)在《協定》生效後的30日內,德方在華工作人員應向工作所在地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出具由德方指定經辦機構簽發的《證明》,征繳機構可免徵社會保險費。
(二)凡不能出具《證明》的在華德國工作人員,征繳機構應按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及《協定》的規定,徵收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
以上規定自《協定》生效之日起開始執行。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本著如實、便捷的原則及時辦理申請的有關手續,在審核時要認真負責,防止欠費現象發生。各地在執行《協定》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向我部報告。
附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社會保險協定
2.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社會保險協定參保義務規定的行政協議
3.辦理《根據中德社會保險協定出具的證明書》申請表(略)
4.根據中德社會保險協定出具的證明書(1--4)(略)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德意志聯邦
共和國社會保險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為加強在社會保障領域的合作,為雇員在締約另一國境內工作提供方便,特別是為避免雇員同時承擔締約兩國法律規定的參保義務,經締約兩國政府代表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定義
一、本協定內:
(一)「法律規定」一詞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系指涉及本協定適用范圍(第二條第一項)所包括社會保險體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系指涉及本協定適用范圍(第二條第二項)所包括社會保險體系的法律、規章、章程和其他一般性具備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主管機關」一詞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系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系指聯邦勞動和社會事務部;
(三)「經辦機構」一詞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系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或該部指定的其他機構:
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系指負責實施第二條第二項所述法律規定的保險機構;
二、其他詞語具有各締約國所適用的法律規定賦予的含義。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協定適用下列法律規定: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法定養老保險,
失業保險。
(二)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法定養老保險,
就業促進。
第三條雇員的參保義務
除本協定另有規定外,雇員的參保義務按照雇員在其境內受雇的締約一國的法律規定確定;這一規定也適用於僱主在締約另一國境內時的情況。
第四條被派遣時的參保義務
如果在締約一國受雇的雇員依其僱用關系由僱主派往締約另一國境內為該僱主工作,則在此項工作的第一個四十八個日歷月內繼續僅適用首先提及的締約國關於參保義務的法律規定,如同該雇員仍在該締約國境內受雇一樣。
第五條在航海船舶上的參保義務
在懸掛任一締約國船旗的航海船舶上受僱人員的參保義務適用該締約國的法律規定。但是,若通常居住在締約一國境內的雇員被臨時派到船旗為締約另一國的航海船舶上工作,對該雇員的參保義務仍適用首先提及的締約國的法律規定,如同該雇員在該締約國境內受雇一樣。
第六條其他人員的參保義務
第三條至第五條以及第八條關於參保義務的規定相應適用於本協定適用范圍(第二條)所包括法律規定涉及的其他人員。
第七條外交機構受僱人員的參保義務
本協定不影響一九六一年四月十八日《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或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所涉及的人員。
第八條關於參保義務規定的例外
就參保義務而言,如果依照第三條至第五條以及第七條規定,締約一國關於參保義務的法律規定適用於雇員,或依照第六條的規定適用於任何其他人員,該締約國的主管機關或由其指定的機構可以根據雇員和僱主的共同申請或其他人員的申請免除對該雇員或該其他人員適用該法律規定,條件是該雇員或該其他人員受締約另一國關於參保義務的法律規定的管轄。在作出免除適用的決定之前,締約另一國的主管機關或由其指定的機構應有機會聲明該雇員或該其他人員是否受其關於參保義務的法律規定的管轄。在作出該決定時,必須顧及到其工作的性質和情形。前述規定特別適用於締約一國企業的雇員被該企業在締約另一國的投資企業臨時僱用並在此期間由投資企業負擔其勞動報酬的情況。
第九條證明書的出具
一、在第四條至第六條和第八條所述情況下,需適用其法律規定的締約一國的主管經辦機構,根據申請出具涉及有關僱用關系的、說明雇員受其法律規定管轄的證明書。在第四和第八條所述情況下,此證明書必須註明有效期。
二、若適用德國的法律規定,由徵收養老保險費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出具證明書;在沒有此類經辦機構時,由聯邦職員保險局(柏林)出具此證明書。
三、若適用中國的法律規定,則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或由該部指定的其它機構出具證明書。
第十條行政協助
實施本協定時,本協定所述締約國的機關和締約兩國的經辦機構應相互提供協助,如同它們執行本國法律規定一樣。這種協助應無償提供。
第十一條交流的語言和認證
一、在實施本協定時,本協定所述締約兩國的機關和締約兩國經辦機構可以用其官方語言直接交流。
二、文件,特別是申請書和證明書不得因為用締約另一國官方語言寫成而拒絕受理。
三、適用本協定時所需提供的文件,特別是證明書,無需辦理認證或者其它類似的手續。
第十二條數據保護
若根據本協定傳送個人數據,則應在顧及到各締約國適用的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適用下列規定:
(一)為實施本協定,允許向接收國有關機關或經辦機構提供數據。接收國內的機關或經辦機構可以為此目的處理和使用這些數據。若用於社會保障之目的,則允許在接收國法律允許范圍內將收到的數據轉給接收國其它機構或在接收國內使用。在其餘情況下,只有在數據提供機關或經辦機構事先同意時才允許將數據轉送給其它機構。
(二)應數據提供機關或經辦機構的請示,在個案的基礎上方應向其通報所傳送的數據的使用情況及由此所獲取的結果。接收
(三)數據提供機關或經辦機構有義務顧及到所提供的數據的正確性,以及就傳送數據的目的而言,數據傳送的必要性和適度性。在此情況下,應尊重各方國內法律和法律規定關於禁止傳送個人數據的規定。若發現提供了不正確或根據提供國國內法律和法律規定不允許提供的數據,則必須立即將此情況通知接收方。接收方有義務更正或銷毀有關數據。
(四)經當事人申請後,必須向其告知所提供的涉及他本人的數據以及預期的使用目的。在其他情況下,當事人獲知與自己有關的數據的權利應依據應詢的機關或經辦機構所在締約國的國內法律和法律規定。
(五)一旦被傳送的涉及個人的數據已不再為原傳送的目的所需要,也沒有理由推定該數據的銷毀會影響當事人在社會保障方面應受保護的利益,則應立即銷毀。(六)數據均有義務將涉及個人的數據的提供和接收情況記錄在案。
(七)數據提供及接收機關或經辦機構均有義務對傳送的涉及個人的數據給予有效保護,以防止未經許可的調用、變更和公開。
第十三條實施協議
一、為實施本協定,兩國政府或者主管機關可以商定必要的協議。主管機關應相互通報本協定適用范圍(第二條)內各自現行有效的法律規定的更改和補充。
二、為實施本協定,設立聯系處如下: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際合作司,北京;
(二)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德國醫療保險國際聯系處,波恩。
三、聯絡處可在其許可權內在主管機關參與下商定實施本協定必要和適當的行政措施。但本條第一款規定不受影響。
第十四條爭端的解決
締約兩國關於解釋或適用本協定和議定書的爭端應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必要時通過雙方協商同意成立的特設聯合委員會解決。
第十五條議定書
所附議定書為本協定的組成部分。
第十六條生效
本協定應自締約兩國相互通知已完成為生效所需國內程序之日後第三十天生效。相互通知之日是指收到最後通知之日。
第十七條協定期限
本協定無限期有效。締約任何一國可以提前三個月通過外交途徑書面通知在年底終止協定。
本協定於二00一年七月十二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
中文、德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如對中文和德文文本的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社會保險協定議定書
值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社會保險協定簽字這際,締約兩國簽字的全權代表聲明議定如下各項:
一、關於協定第四條:
對在協定生效日已受雇的人員而言,規定的期限始於該日。
二、關於協定第八條:
在適用本協定第八條時,如果當事人處於締約一國法律規定的管轄之下,則該當事人應被視為在該締約國最後受雇或工作的地方受雇或工作;因以前適用本協定第四條而作出的任何其他安排應繼續適用。如果該當事人以前不在該締約國境內受雇或工作,他應被視為在該締約國主管機關所在地受雇或工作。
三、關於協定第八條和第十六條:
如果在協定簽署時尚未下達關於繳納未結保費的最後通知書,則在協定生效前,協定第八條亦依據各自國內法律規定適用於雇員和僱主或協定第六條規定的人員。如果協定在簽署後的合理時間內生效,則主管經辦機構可自協定簽署之日起擱置下達繳費通知書。
附件2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社會保險協定參保義務規定的行政協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社會保險協定(以下簡稱「協定」)第十三條第三款,為實施協定第八條,在協定中被指定為聯絡處的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際合作司(北京)與德國醫療保險國際聯系處(DVKA,波恩)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定義
本協議使用協定中所使用並確定其含義的詞語。
第二條協定第八條規定的例外條款的期限
一、首次可批准免除適用根據協定第三條至第六條必須適用的法律規定的期限為擬免除適用締約一國法律規定的當事人從開始臨時在該締約國居留時起60個日歷月。
二、考慮到工作的性質和情形,免除期限總共可延至96個日歷月。
三、在特殊的個案情況下可超過96個日歷月的期限,予以最後一次免除期限的延長。
四、當事人預計將無任期限制地居留在擬免除其適用法律規定的締約國的,不予免除。此規定亦適用於提出延長申請時。
五、對在協定生效之日已在締約另一國有任期限制地工作的人員而言,本條第一至第三款所提及的期限則始於該日。依據協定議定書第三條作出免除許可的,協定生效前的時間不算在本條第一至第三款所提及的期限之內。
六、締約一國的公民在受該國外交或領事機構或上述兩類機構之一的館員或工作人員的僱用在締約另一國境內工作的,在雇員和僱主提出共同申請後,可偏離本條第4款的規定,在其工作期間免除適用締約另一國的法律規定。
第三條協定第八條規定的例外條款的申請程序
一、雇員和僱主的共同申請或協定第六條所提及人員的申請應及時在申請的免除期限開始之前提出。
二、免除適用德國的法律規定:
申請應向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遞交。該中心審核申請,審核時將特別考慮其工作的性質和情形並將審核結果報送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際合作司。如該司認為符合免除適用德國關於參保義務法律規定的條件,則請德國醫療保險國際聯絡處予以免除。該處向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際合作司通報其決定。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際合作司安排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向申請人通知結果並視情況出具協定第九條規定的證明書。
三、免除適用中國的法律規定
申請應向德國醫療保險國際聯絡處遞交。該處審核申請,審核時將特別考慮其工作的性質和情形。如該處認為符合免除適用中國關於參保義務法律規定的條件,則請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際合作司予以免除。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際合作司向德國醫療保險國際聯系處通報其決定。德國醫療保險國際聯系處向申請人通知結果並視情況安排出具協定第九條規定的證明書。
第四條協定第八條規定的免除
一、為加快和簡化程序,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際合作司和德國醫療保險國際聯絡處同意事先可免除適用各自國家關於參保義務的法律規定,其前提條件是
(一)在派遣的情況下:
1、在締約另一國臨時工作的期限超過48個日歷月、預計總共不超過60個日歷月,以及
2、在派遣之後50個日歷月之內由雇員和僱主提出關於免除適用雇員被派遣的締約一國的參保義務法律規定的共同申請。
(二)在協定第八條第四句所述情況下:
1、雇員在勞動法上受在締約另一國設立的企業的約束(例如通過暫時中止勞動關系),
2、在締約另一國設立的企業有義務在當地承擔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申報與繳費義務。
3、臨時受雇於締約一國的投資企業並在受雇期間確實在該締約國工作的,其臨時工作時間預計不超過60個日歷月,以及
4、在締約一國的臨時工作開始之後的6個日歷月之內由雇員和僱主提出關於免除適用雇員臨時工作的締約一國的參保義務法律規定的共同申請。
二、在實際從事工作的締約一國的指定機構將立即得到締約另一國指定機構關於免除事宜的通報。指定機構系指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際合作司和德國醫療保險國際聯絡處。
三、雇員回國後再次被派遣超過48個日歷月(協定第四條)、或者在協定第八條第四句所述情形下為其再次申請繼續適用派出國法律規定的,必須與受雇國指定機構協商;本條第一款的簡便程序則不予適用。
第五條證明書
本行政協議所附的表格用作須予適用相關法律規定的證明書。表格的變更不影響本行政協議的效力。
第六條生效
本行政協議於協定生效時生效。
第七第協議期限
本行政協議無限期有效。經雙方同意後協議可隨時補充或更改。締約任何一方可以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在年底終止本行政協議。
本行政協議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和德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二00二年2月10日於北京
二00二年2月18日於波恩
⑺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免除社會保險繳納義務有效嗎
為員工購買社會復保險是企業制和員工的法定義務,不因雙方的協議而免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⑻ 請問2020年企業養老保險單位交的給免啦國家,但個人交的還繼續自己交嗎
個人部分要正常繳納。用人單位享受社保費減免政策,減免的是單位繳納進入社保統籌回基金部分,與本人養答老保險繳費年限、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無關,所以不影響職工個人權益記錄,不影響社保待遇計發。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就可以領取養老待遇!
(8)公司免除社保擴展閱讀
在2011年7月1日之前(社保法實施前)初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延長繳費5年,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繳費滿15年後領取養老金;
在2011年7月1日之後(社保法實施後)初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應繼續按月繳費滿15年後領取養老金。
⑼ 什麼是社保互免協定,中日雙邊互免協定免除社保費後還享受社保嗎會促進移民嗎
目前與我國簽訂社會保險互免協定的國家只有韓國與德國。
中德協議是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互免。
中韓協議是養老保險互免。
2013年,新草簽了中國和丹麥、加拿大的雙邊協定,2014年有望與瑞士、芬蘭草簽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