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拖欠我四年的社保沒交怎麼辦
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起訴單位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1)公司欠社保擴展閱讀:
1、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一般不屬於《勞動合同法》所規制的對象
用人單位「不繳」、「少繳」、「延後繳納」的現象不少,勞動者的利益受到了嚴重侵害。在這三種情形下,如果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此,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未繳納」、「未足額繳納」、「未及時繳納」均屬於「未依法繳納」,因此,在這三種情況下,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均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另外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未依法繳納」應嚴格控制在「未繳納」、而不應該將為「未足額繳納」、和「未及時繳納」也涵蓋在內,只有在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時,勞動者據此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目前,在上海的司法實踐中,也是採用了第二種觀點。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滬高法[2009]73號),明確指出,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繳納社保金,是基本義務。
但是,勞動報酬和社保金的計算標准,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復雜。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有悖誠信的情況,從而拖延支付或拒絕支付的,才屬於立法所要規制的對象。因此,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計可以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理由。
但對確因客觀原因導致計算標准不清楚、有爭議,導致用人單位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不能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依據。可以看出,上海高院的該意見實際上是放寬了對用人單位的管制,減少了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機會。
(二)未足額、未及時繳納的法律責任是按照法定標准進行補繳
及時足額地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一項基本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未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准補繳差額部分。
⑵ 單位欠繳社保和停繳社保有什麼區別
區別:
1、性質不同。社保是要逐月繳納,只要有一個月及以上沒繳,就是欠繳,由單位負責代扣繳的,如果單位有一個月及以上,就是單位欠繳。而單位停繳社保,是勞動合同終止後,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停止繳納社保,如辭職、退休等。
2、單位欠繳社保後要補繳,甚至還要繳納滯納金。而單位停繳社保不用補繳,也不用繳納滯納金。
(2)公司欠社保擴展閱讀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一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
⑶ 公司欠稅好幾個月,對我的社保有影響嗎,我的社保能退出來嗎
公司欠稅和社保是沒有關系的,是兩個系統。
社保不能退出,只能轉移。社保中的養老保險只有在三種情況下才能提前取出:
一是參保人員死亡的;
二是出國定居的;
三是省外的農民工回原籍定居、原籍社保部門沒有以個體名義繳養老保險費的相關政策規定。
(3)公司欠社保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費的徵集方式:比例保險費制。
這種方式是以被保險人的工資收入為准,規定一定的百分率,從而計收保險費。採用比例制,原來社會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補償被保險人遭遇風險事故期間所喪失的收入,以維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須參照其平時賴以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為衡量給付的標准,另一方面又作為保費計算的根據。
以工作為基準的比例保險費制最大的缺陷是社會保險的負擔直接與工資相聯系,不管是僱主雇員雙方負擔社會保險費還是其中一方負擔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的負擔都表現為勞動力成本的增加,其結果會導致資本排擠勞動,從而引起失業增加。
⑷ 如果公司拖欠社保費怎麼辦
向勞動監察投訴,要求支付工資和補繳社保。
1、勞動監察一般在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俗稱的勞動局)內,勞動監察投訴不收費;
2、投訴時,需要你攜帶本人身份證,如果有與這家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可以一起帶著,比如工作牌、工作證、勞動合同等;沒有證據也一樣投訴;
3、到勞動監察投訴時,在那寫一份投訴申請即可,勞動監察有表格;
4、一般勞動監察在60天內處理完畢。當然能否處理,也要看你當地勞動監察的執法力度。
⑸ 公司社保欠費怎麼處理
公司社保欠費,員工可申請勞務仲裁或是向當地社保部門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5)公司欠社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⑹ 公司欠繳社保多年我該怎麼辦
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裁定公司補繳社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6)公司欠社保擴展閱讀
依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理:
1、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於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一)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申報後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2、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⑺ 公司社保欠費會影響法人信用嗎
會影響的。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法律上的強制義務,而且是雙方的法定義務,勞動關系的雙方對此不可協商變通。
1、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
2、員工可隨時向勞動監察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繳納,處理結果往往是限期補繳;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4、如果用人單位繳納了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費,員工在職期間一旦發生此類情況,相應的費用由社保基金負擔。相反,如不繳納社保,發生了此類情況,用人單位按照社保的標准自行負擔。
(7)公司欠社保擴展閱讀:
第二章征繳管理
(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七條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賬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0日內,本條例施行後成立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不得偽造、變造。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樣式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
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以及繳費申報的情況。
第十二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徵收的社會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不同險種的統籌范圍,分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分別單獨核算。
社會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匯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並應當按照規定記錄個人賬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保存繳費記錄,並保證其完整、安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向繳費個人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通知單。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⑻ 自己補繳公司欠的社保後怎麼維權
沒看到你這個問題是什麼時候問的,不過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如果舊公司還是有拖欠你的工資沒發放,建議採取勞動仲裁。(這件事自己跑的話會耗費巨大時間精力,建議找律師十拿九穩)
律師費大概4-5千,你在此要簽的文件是《律師授權書》,盡可能提供給律師的材料:工牌、工衣、考勤記錄、工資條、有你名字+公司蓋章的文件、你參加公司活動的大合照、參加公司活動的視頻,電話錄音,以往工資發放銀行流水。(現在Wei信和QQ的法律力度比較微乎其微的)
期間,法院先會派調解員給你做案前私下調解。千萬別答應庭外和解。
最後你會拿到法院給你的《判決書》,有判決書還沒完的,公司依舊不給錢。你需要到負責這個案件的區級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下資料都要一式3份,2份給法院,1份留底。【強制執行申請書、公司企業工商信息資料(紅盾網可查)、你身份證復印件、判決書、銀行流水】
以上工資部分拿到強制執行賠款,耗時約6個月。下面就是社保維權部分的
社保部分律師幫不到你,你要自己去。需要資料是判決書、銀行流水、公司企業工商信息資料,銀行流水。去社保局檢舉此公司沒有給你交社保,工作人員會給你一份檢舉表格,填寫好。拍照留底,記下工作人員姓名和座機電話。約1個月後打電話去咨詢情況,通常公司都不會理你補繳的,這個時候你跟社保局工作人員說「我要申請補繳社保的強制執行」
工作人員會極力勸說你不要申請強制執行,說會很麻煩會要至少8個月。(但是實際不會麻煩到你自己本身,上面的資料你有交齊的話,到這里你也什麼都不用交,時間耗費也就1-2個月)
不好意思,寫得有點長。還有幾點你要注意的
補繳社保,是公司賬戶對稅務賬戶。不能個人對稅務+公司對稅務。所以你等公司的人去稅務局補繳的時候,你問對方要你打錢到哪個賬戶就可以了,你繳納個人部分,期間拖欠的滯納金由公司繳納。別傻乎乎地一個人去交自己的部分,不行的。
你可以使用各種明的暗的拿到你公司的資料,例如想要拿到公司蓋公章的報價單,只需要找朋友假裝客戶去要報價單就行。
留意所有有關公司活動的公賬號文章,下載列印下來提交給法官和社保局當做側面資金證據資料。
⑼ 我想問一下,公司拖欠工資和社保怎麼辦
公司應該要給員工按時繳納社保、發工資等等,但是有些人卻發現公司不給自己繳納社保、也有拖欠工資的情況,在面對這種狀況的時候很多員工就覺得權益受到影響。那麼,公司不交社保拖欠工資員工怎麼維權呢?公司拖欠工資和社保可直接投訴至縣區勞動監察大隊。根據拖欠的性質可實施勞動仲裁或者起訴。
在職期間單位欠繳社保和工資怎麼維權。
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關系,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前提。實踐中因勞動關系、工作年限等發生爭議,影響社保關系建立、費用繳納的,應當通過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說法:
《社會保險法》第63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⑽ 企業欠社保怎麼處理
公司倒閉或者注銷對你的社保來說是沒有任何影響的,而且你所在的工作單位給你購買了社保,說明你就有這個失業保險,那麼可以通過失業保險來領取失業金的待遇,根據你繳納失業保險年限的不同,可以享受不同的一個失業金的領取,最長不會超過24個月。
當然原公司破產倒閉以後,那麼肯定是需要將你的個人社保由原工作單位轉移出來,因為你的個人社保是可以累積繳費年限的,所以說從原工作單位轉移出來是十分有必要的,如果有新的工作單位接收你,那麼就轉移到新的工作單位,繼續繳費就可以了。
公司倒閉以後,實際上自己的個人社保就應當由這個原工作單位轉移出來,如果說有新的工作單位接收你的話,那麼你是可以直接轉移到新的工作單位繼續交費,在這家原工作單位繳納的這個社保的繳費年限都是可以累積計算的,而且你的職工養老保險和職工醫療保險也必須累計計算繳費年限,因為在退休之前必須要達到我們規定的一個繳費年限,養老保險是15周年以上,那麼醫療保險大概是25周年左右,只有達到這樣一個繳費年限,才可以正常的辦理退休,享受這個基本養老金和這個退休醫保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