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單位未給繳納社保,自行繳納,如何要求經濟賠償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系那個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此外,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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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
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並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第七十五條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第七十六條
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休養和療養提供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貳』 單位未繳納社保如何賠償
現在每年繳納社保是九千多,單位應該交一部分,大概是七千多,個人應該繳納二千多,讓單位給你補交就可以。
『叄』 關於單位漏交社會保險的問題,個人可以要求單位依法補償嗎
你要有能證明人和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因為沒合同,入職第二個月起一年內可以要求雙倍工資的賠償,並且要求單位補繳工作期間的社保
你如果只要求單位補繳社保,就直接找當地的社保局稽核部門舉報
上面兩種都需要你提供能證明你和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工資條、工作服、蓋單位公章的文件之類
『肆』 單位漏交社保如何賠償
由單位補交同等年份時間的社保,如果因為單位漏交影響醫保記錄歸零作廢的話,還要單位一次性補齊補足。至於賠償是有前提條件的,一定要產生了具體損失才可以申請賠償。
『伍』 單位漏繳社保怎麼賠償
最普遍的介紹:社保問題
特點是什麼:漏繳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社保規定
其它含義:企業可依補繳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要求補繳,否則,勞動仲裁投訴。
『陸』 用人單位應該怎麼賠償延緩給職工繳納的社保
單位應該入職三十天內辦理社保參保
可以要求單位從入職開始補交,或者直接向單位所在地社保稽核部門投訴單位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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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未交社保單位如何賠償
用人單位沒有繳納、沒有足額繳納、沒有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所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一)賠償勞動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業保險金損失。
(二)承擔應當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費用。
(三)承擔工傷保險費有關的罰款、滯納金等費用。
(四)承擔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罰款等費用。
(五)賠償給勞動者造成的其它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1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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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者應如何維權
【案情簡介】
2013年9月,劉某應聘到沈陽某保安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每月工資1600元,先後在多個工作場所擔任保安,但保安公司一直未給劉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劉某多次向保安公司提出要求補繳,但保安公司以種種理由拖延不繳。
劉某考慮沒有繳納社會保險會影響將來退休後的生活保障,因此決定與保安公司進行最後的協商。因最終協商未果,劉某於2017年10月向保安公司郵寄了《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以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此後劉某失業,因保安公司未繳納失業保險費而無法申領失業保險金。
劉某要求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及失業保險金遭拒,故來到沈陽市總工會職工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後,迅速指派律師為劉某提供法律援助。在律師的積極幫助下,劉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
【處理結果】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保安公司應向劉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並賠償失業保險金損失。
【分析點評】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存在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據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本案中,保安公司未為劉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劉某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定應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必備條件之一為「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本案中,保安公司從未為劉某繳納失業保險,從而導致劉某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故應當賠償劉某無法領取失業金的損失。
我們通常所說的「五險」就是指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及生育保險。社會保險制度旨在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依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及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法定標准共同繳納;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予以繳納,職工無需繳納。
實踐中,有些單位存在繳費險種不全、繳費基數偏低、繳納時間遲延的問題,有些單位根本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有的用人單位甚至要求勞動者寫下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及追究單位相關法律責任權利的保證書。
為了幫助廣大勞動者更好地應對社會保險爭議,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此給予以下三個方面的提示:
第一、及時准確掌握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第二、發生爭議時積極依法維權。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屬於勞動監察事項之一。依據《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的規定,對於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受理舉報並進行稽核。
第三、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保證書是無效的。社會保險制度是一種具有強制力的法定社會保障制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必須遵守。
任何用人單位都無權單方要求勞動者放棄社會保險權益,也不得通過自願協商的方式免除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即使是已經被迫寫下放棄參加社會保險保證書的勞動者,仍可以通過法定途徑要求補繳或者追索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