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司不和員工簽勞動合同,不交社保有什麼後果
公司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依法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
沒有給員工交納社保,可以向社保稽查大隊投訴。
❷ 企業不給員工交社保會有什麼後果
企業不給員工買社保首先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不給員工買社保屬於違法行為,法律規定要在員工入職後三十天之內購買,超過就違法。
具體分析如下:
1、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都明文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明顯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特點,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絕承擔該項法定義務。
2、《社會保險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3、《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5、單位不繳社會保險又無法補繳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2)單位不交社保的後果擴展閱讀:
企業如何為員工辦理社保:
1、社保開戶
企業需要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去社保局辦理社保開戶。社保開戶後會拿到《社保登記證》。
2、增減員
單位每月都必須把企業新增的員工添加進單位的社保賬戶中,並把已經離職的員工從賬戶中刪除。社保賬戶是一個獨立的賬戶,增減員工的操作必須要在賬戶中進行。
3、確認繳費基數
單位每月需要為員工申報正確的社保繳費基數,以確保社保的正常繳納。社保的繳費基數以員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或入職首月工資為准。
4、社保繳費
如果企業、銀行、社保管理機構三方簽訂了銀行代繳協議,則社保費用將在每月固定時間從企業銀行賬戶中直接扣除。當然企業也可以選擇通過現金或者支票的形式前往社保局現場繳費。
❸ 一家公司要是不給交社保後果是什麼樣子
企業不給員工買社保法律後果是什麼?
(1)公司應當為職工補交社保,勞動局也可以對公司進行處罰;(2)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補交社保。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一百條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用人單位未在一個月內按規定繳納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因此,公司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律規定的強制義務,是由單位和個人按比例共同承擔,單位佔大頭,個人佔小頭,所謂協議書本身就是違法國家規定的,它是無效的。
律師還分析說:由於勞動者自願申請不購買社會保險,造成無法享受相關的社會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來承擔。社會保險是國家為了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減輕用人單位風險的重要制度,具有國家強制性,勞動者自願申請不購買社保行為不能對抗國家的社保徵收制度。作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社保和直接從勞動者工資上扣除個人應繳部分具有法律依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自願申請不購買社會保險,造成無法享受相關的社會保險待遇,不應由其承擔來抗辯,是不成立的。
單買工傷保險,企業規避用工風險,代辦社保,代辦工傷保險,《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強化了用人單位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的義務,規定了對用人單位不繳納可以採取的強制措施。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請劃撥。對於未提供擔保的,還可申請人民法院採取扣押、查封、拍賣措施,抵繳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騙取社會保險待遇和支出的,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並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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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繳納社會保險,工傷時企業須擔責,那麼企業該如何防範發生工傷的風險呢?
《社會保險法》已於2010年10月28日發布,並將於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意味著,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進入了一個法制規范時代。在此之前,仍有一些用工單位未及時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專家指出,即使是勞動者自願提出並與企業簽訂協議,因其不符合法律規定,企業仍不免除工傷賠償責任,主要體現在三方面。
一是勞動者可提出仲裁,要求補償。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工單位存在過錯的,勞動者可以提出經濟補償金請求。如果企業未及時繳納社會保險,在員工離職時,將存在賠償風險。
二是發生工傷時,企業風險最大。未繳納社會保險,發生工傷時,企業須承擔責任。可能因此承擔幾萬甚至是幾十萬的醫療費用。
三是第三人造成的工傷,企業無追償權。如果工傷為第三人造成,企業已繳納社會保險,由社會保險基金先行墊付,再向第三人追償。而沒有繳納社會保險的企業,則無權向第三方追償,企業將承擔此次後果。
因此,及時繳納社會保險,既是對勞動者的保護,同時也是對企業的保護。對於工傷問題,律師提醒HR,關於如何界定何種情況屬於工傷范疇,應盡量從員工利益出發,將相關材料遞交勞動保障部門,由勞動鑒定委員會來鑒定,既能最大程度地保護勞動者,也能避免糾紛。
另外,對於非全日制、自由職業、兼職人員等,企業一定要注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可以同時由多家單位共同繳納。當發生工傷時,可根據實際情況裁決由哪一家企業來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