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單位停交員工的社保,員工可以自己繳納嗎
單位停交員工的社保,員工可以自己繳納。具體如下:
可以以居民版身份選擇到戶籍所在地購買城權鄉居民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或者新農合。這樣的保險繳費率較低,當然具體繳費金額視各地情況而定:
以靈活就業人員購買
靈活就業人員是指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包括在各級檔案寄存機構寄存檔案的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失業人員、辭職人員、自謀職業人員,檔案寄存期間經勞動人事部門批准退休人員,已辦理就業失業登記的未就業人員,從事個體勞動的人員,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
靈活就業人員可自行選擇到市內地稅部門任一登記點辦理繳費登記,自行選擇所要繳交的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
掛靠代繳
也有很多人選擇找代理掛靠公司代繳社保的,但很多地方是命令禁止的,所以此法慎選,而且所有費用全都自己出並不劃算。
⑵ 單位未給繳納社保,自行繳納,如何要求經濟賠償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系那個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此外,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單位不繳納社保自己繳納社保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
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並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第七十五條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第七十六條
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休養和療養提供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⑶ 請問單位不給員工交社保,個人自己交該怎麼交
有影響,如果是企業幫員工繳納社保,則企業和個人各繳納一部分。如果是員工個人繳納社保相當只交了個人部分,相對
交的錢少些,以後退休時,退休工資就相對低些。
打字不容易,望給分咯。
⑷ 一直都是以個人的方式進行繳納,單位不給你繳社保犯法嗎
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是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勞動合同法》就明文規定了,所有用人單位都需要給職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企業不給職工繳納社保就是一種違法行為。
三、要勇於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們的繳納的各項社保費用,都是為了我們的未來生活提供保障的。
其他的不說,就拿養老保險來說。到你老的時候,誰手裡有錢,都沒有我們自己手裡有錢管用。我們為了以後自己的生活保障,也需要企業為我們按時繳納社保。對於社保的不法行為,我們要勇於發聲。
各位大仙,對於小仙的上述觀點,您有什麼不同看法,可以在評論區暢所欲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