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單位多交的社保可以退給個人嗎
不可以,單位的都進統籌賬戶里,退不了。
Ⅱ 社保的錢可以退嗎
1、一般情況下,退休前,社保個人賬戶是無法提取的。社保不是你想參加就參加,想退保就退保的一件事情。
2、但是,如果滿足了下面的這些特定情形,社保費是可以退還的。
第一種情形是,如果你要等到達到退休年齡,你的社保繳費不足15年,那麼就可以申請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這個時候,個人賬戶儲存額會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二種情形是,你繳納幾年社保,出國定居並放棄國籍,那麼,你就可以在離境時或者離境後,進行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然後,個人賬戶儲存額將會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三種情形是,繳納了幾年社保後,人突然死亡,社保個人賬戶還有餘額,余額中個人繳費本息可以繼承。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時,繼承額為其死亡時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
(2)單位交的社保可以退嗎擴展閱讀
1、社保中心查詢
如果對自己的社保帳號不清楚,可以攜帶身份證到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辦理大廳查詢。
2、上網查詢
登陸所在城市的勞動保障網或社會保險業務網站,點擊「個人社保」信息查詢」窗口,輸入本人身份證和密碼(密碼是你的社保證編號或者身份證出生年月),即可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3、電話咨詢
撥打勞動保障綜合服務電話「12333」進行政策咨詢和信息查詢。
4、觸摸屏查詢
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辦理大廳內如果設有社會保險觸摸屏查詢系統,刷卡或根據屏幕提示輸入卡號或身份證號進行查詢。
參考資料社保網路
Ⅲ 單位交了五險,以前交的社會保險可以退回嗎
五險,一般指的就是社保
所以單位給你交五險,其實應該是續借你原來的社保繼續繳納,不存在退回的說法
Ⅳ 單位交的社保可以退嗎
非極端情況下是不可以退保的
1、根據規定,2010.01之後,全國范圍內非極端情況下(參保人去世等)是不能辦理養老保險退保銷戶手續的
2、根據《社會保險法》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滿15年以上者,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你可以選擇繼續繳納直至累計繳費滿15年,也可以暫停繳費,等找到新單位時將其轉入新單位繼續參保,屆時前後繳費時長、個人賬戶余額累計計算的
3、根據年初時社會保險互轉的徵求意見稿,你也可以等正式文件出台後將其轉為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或者新農村養老保險的
4、至於說醫療保險,因其近年來新規定了轉移的事情且各地間政策差異較大,所以具體要看貴地政策
Ⅳ 單位交了社保農保交了幾年能退嗎
社保抄包含養老、失業、工傷、襲生育、醫療等,從你的問題看,你應該是問為何交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農保不能退,不是不能退,是暫時不能退,因為這兩個制度以後要接軌,農保的錢有可能要轉入職工養老保險,因為這兩個制度之間銜接不是很好,有很多問題都無法處理。按照我的理解,農保的錢要等到你退休後,確定在職工養老這邊領待遇了,你可以出一個證明到農保那邊退個人賬戶。
Ⅵ 辭職單位交的社保能退嗎
不是隨便可以退的
外地農戶才可以在離職後申請退的,只能退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的錢,單位交的不能退,其他的社保不能退的,醫保卡內的錢可以在太原定點葯店消費完
城鎮戶口只有死亡、出國定居或者到法定退休年齡交費不滿15年才能退的
如果你是外地農戶,那麼准備好原單位的離職證明、身份證、戶口簿、社保卡或者養老保險手冊,去原單位所屬區的社保中心辦理退的手續
Ⅶ 單位交的社保可以退嗎
總體情況:醫療和養老保險分兩塊上交,一塊是個人上交,大概是工資的8%,另一塊是公司上交,大於等於8%。
根據各地政策,社保可以跟隨個人工作所在地調,人在哪裡調到哪裡;但這個政策的進度各省進行的不一樣。舉例:如果北京、深圳允許調,河北不允許調,那麼你工作地從北京換到深圳,這個設備金可以調過去;但你若從北京調到河北,那就不行了。
無論能不能調動,社保金一般都不可以隨意提取。社保金用途很明確,養老用來養老,醫療用來看病,只有在特定用途下才能使用。
你看看能不能把社保調到自己所在地來?在現在的工作單位上續上來,以後就還是自己的錢
Ⅷ 單位交了社保農保交了幾年能退嗎
可以退。
《社保法實施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三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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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實施條例》相關法條:
第三十一條 除本辦法規定繼續參保的人員外,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領取地不的,應將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至養老保險關系或退休關系所在地,終結醫療保險關系。
參保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流動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參保人在廣東省內跨地區流動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依照廣東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參保人個人賬戶無法轉移的,提供轉入地社會保險機構相關證明,可申請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余額。參保人出境定居或喪失國籍的,可申請一次性領取余額,並終結在醫療保險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