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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沒有購買社保

發布時間:2020-11-28 00:09:40

❶ 沒有交社會保險,用人單位要賠償損失嗎

可以要求賠償,協商解決,若不給予賠償,則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維護個人的權益。

用人單位未繳社保的員工可隨時向勞動監察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繳納,處理結果往往是限期補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用人單位沒有購買社保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在我國,社會保險 (Social Insurance) 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另外,社會保險是一種繳費性的社會保障,資金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繳納,政府財政給予補貼並承擔最終的責任。但是勞動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繳費義務,並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❷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怎麼補償

1、勞動者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用人單位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在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補繳。但由於政策的原因,目前北京地區農業戶口的社會保險無法補繳。在此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養老保險賠償,賠償數額的確定可參照《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北京市養老、失業保險暫行辦法》(京勞險發[1999]99號)和《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京勞社養發[2001]125號)的規定。2、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辭職後能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因此,如果勞動者因為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而主動辭職的,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在本案中,雖然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但由於勞動者辭職的原因並不是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以其他原因辭職後再以此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在司法實踐中很難得到支持。【風險提示】1、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注意不要超過仲裁時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此,勞動者應當及時主張權利,以免超過仲裁時效而得不到法律的保護。2、如果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未繳納社保等原因而主動辭職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在辭職原因中特別註明,以免自己的主張得不到仲裁和法院的支持。在我們辦理的很多案件中,勞動者由於對法律知識掌握的不夠全面,雖然自己的權利遭受侵害,卻難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趙律師建議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存在拖欠工資、未繳納社保的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勞動者如果想解除勞動關系,應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在律師的指導下解除勞動關系,以盡大限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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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怎麼證明用人單位前面社保沒有交

查詢列印社保明細。
查詢社保的方法有三種:
1.
社保中心查詢
如果對自己的社保帳號不清楚,可以攜帶身份證到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辦理大廳查詢。
2.上網查詢
登陸所在城市的勞動保障網或社會保險業務網站,點擊「個人社保信息查詢」窗口,輸入本人身份證和密碼(密碼是你的社保證編號或者身份證出生年月),即可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3.電話咨詢
撥打勞動保障綜合服務電話「12333」進行政策咨詢和信息查詢。

❹ 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買社保應該怎樣處理

經常會遇到這樣的咨詢問題,公司里的一部分員工提出要求,稱家裡經濟困難、小孩讀書開銷大等,希望公司不要給他們買社保,而把買社保的錢直接發給他們,而他們自願寫承諾書,承諾因自身原因不購買社保,保證以後不會因社保的問題找公司的麻煩,因未買社保的責任由員工自行承擔,與公司無關。大部分公司認為自己已經支付了這筆費用不會有什麼問題,便同意了他們的請求。但現實中,如果社保局發現公司未給這批員工買社保,一般會責令公司限期補繳這批員工的社保費用,並且隨著《社會保險法》的施行,用人單位將承擔著更大的懲罰責任。針對這樣的情形,公司便會想問,員工自己的承諾難道沒有法律效力嗎?是員工自己要求不買,不是公司不願給員工買,員工不配合買社保,公司又能怎麼辦,以及公司以前發給勞動者的那筆社保費用又該如何處理?
現實類似這樣的案例很多,如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繳納社保的費用作為員工的福利直接作為工資的一部分予以發放,他們實際上涉及一個共同的問題,就是社會保險是否可以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約定的問題。我們知道意思自治、平等協商是合同法的一大基本原則,但這種自治必須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不管是簽到勞動合同還是書面承諾書,雙方雖然在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但是由於協議中有關社會保險的內容違反了國家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從而導致雙方合同中約定的條款無效。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從法律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即使勞動者主動提出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勞動者雖主動要求用人單位不為其參加社會保險,並作出書面承諾,但會有最終會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民法通則》也明確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故公司把相應費用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而並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將給公司帶來不利的法律後果。另《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也即意味著公司仍應依法補繳社會保險費。針對公司以前發給勞動者的那筆社保費用如何處理的問題,《民法通則》規定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因此,公司在履行法定義務後可依法要求勞動者退還已實際支付的相應費用。也可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無效合同所獲取的利益應當予以返還。
另外,我們還應看到繳納社會保險不光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勞動者也是責任的主體。我們知道,權利是可以放棄的,法律不會干涉,即是說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可以放棄,但是對於義務,就必須履行,無權放棄。因此,即使勞動者不想參加社會保險也是不允許的。
社保的誤解是導致員工不願購買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們經常碰到員工問單位這樣一句話:你們單位要不要扣保險?很多人都用扣字來形容保險,是因為每月發工資的時候,他們直觀地感覺到,他們的工資中被扣除了保險費用。所以個人覺得作為一名HR,應該跟員工宣傳保險,住房公積金以及其他的一些福利制度。保險費用不是公司扣掉你了,只是把這部分錢從你的工資賬戶轉移到了社保賬戶,一樣多的錢,只是放在了你名下的兩個戶頭里。如果繳滿了15年,以後你就可以享受養老金;繳不滿也沒關系,退休以後可以領出來的。讓他們明白繳納社會保險是國家賦予勞動者的一種福利,我想大多數勞動者在理解之後是不會拒絕繳納社會保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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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工地用人單位沒買社保怎麼辦

我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在實踐當中,不少規模較小的公司存在僥幸心理,沒有為員工繳納社保,時間短的可能只有幾個月,長的可以長達十數年不止。那麼用人單位未依法給員工繳納社保,我們應該如何處理。
一、解除勞動合同,主張經濟補償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上述規定,用人單位在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的情況下,作為員工我們可以依法向勞動部門投訴,或是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二、要求用人單位補繳
解除勞動合同針對可能是一些在單位工作時間較短的,那麼如果遇到在單位工作時間,且面臨退休的,退休時如果沒有社會保險待遇,那麼養老都成問題。這時候被侵犯權益的員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補繳,我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因此,為了能在退休時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可以要求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的用人單位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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