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試用期單位可以不給員工繳納保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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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相關勞動法律規定,試用期間包括在勞動期限內,在這段時間內勞動者跟用人單位已建立實際上的勞動關系,並且在建立勞動關系後滿一個月後就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實際上成立的勞動關系,試用期間的勞動者享受員工福利待遇,比如五險一金。但是,現實中很多公司因為試用期間的員工不是正式的員工,就拒絕為其繳納五險一金。
2、實際上,公司的在試用期間不給員工買五險一金的行為違法,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只要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公司就要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限被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在試用期不交、過後補交社保都是違法的。
3、即使說是員工要求不必購買的,工作單位也不能免責。因為社保是國家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即使員工提出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
4、若是在工作過程中發現公司沒有自己購買社會保險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投訴。
5、在現實中,要是發現公司沒有在試用期間給自己購買社保,試用期過後也沒有買,或是在自己換了工作之後要求轉移社保的時候有所拖延的,建議最好及時採取措施解決。像那種公司沒買社保,而自己在工作中受傷後無法認定工傷,造成較重的損失,特別是在承擔醫療費用上,那麼員工可以找個專業的勞動法方向律師,為自己解決工傷問題。
B. 試用期內不給繳納社保怎麼要求賠償
可以要求單位補交。入職一個月單位應該參保,直接去社保局稽核部門投訴單位
超過一個月不繳納社保,以單位不繳納社保理由辭職,可以按工作年限要求補償金,工作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C. 試用期3個月,單位沒有給我交社保,我該如何要求賠償
賠償員工雙倍工資,員工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進行投訴。
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同樣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享受包括社會保險權在內的所有勞動權利,不能因為勞動者的試用期身份而加以限制或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待。
此外,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不管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私下約定免繳社會保險,還是用人單位以商業保險取代社會保險,都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
(3)試用期公司不給交社保擴展閱讀:
單位應當給員工繳納社保,這是法律強制性規定。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試用期單位應繳納社會保險。
繳納的金額按如下方法計算:
1、養老保險:個人承擔部分=月工資×8% ,用人單位則以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按照20%的繳費比例繳納。
2、基本醫療保險:單位按本單位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的7%、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的2%繳納。
3、失業保險: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
4、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D. 試用期不買社保可以告公司嗎
試用期不繳納社保違法的,《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從以上規定可知,在試用期內也應該有享受保險,因為試用期是合同期的一個組成部分,它不是隔離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試用期內也應該上保險。另外,企業給員工上保險是一個法定的義務,不取決於當事人的意思或自願與否,即使員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險也不行,而且商業保險不能替代社會保險。
1、如果試用期單位不給你繳納社保的,你可以先與其協商處理,如果不行則可以向社保中心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沒有為員工繳納社保,可以在員工轉正後為其補交,以免潛在的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 試用期公司不給員工交保險,轉正後公司是否應該補交試用期的社保呢
轉正後公司是否應該補交試用期的社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足額繳費社會保險費,這個與員工試用期沒有關系。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5)試用期公司不給交社保擴展閱讀:
社保的繳納方式是:
1、如果勞動者在公司上班,可以要求公司為你繳納社保,繳納的比例按照用人單位和員工各自承擔的比例來繳納。
2、如果勞動者是個體工商戶或者自由勞動者,勞動者可以選擇繳納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或者是農村居民養老保險。
繳納社保的資料:可攜帶《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以及失業證明、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原在市本級參保企業人員到市社會勞動保險局辦理。
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後,繳費年限可以同以前在企業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由保管檔案單位代其辦理退休手續,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一般公司的試用期在2個月,緩2個月交社保其實影響並不大,只要公司按時予以了補繳,就沒有任何問題,但是需要關注的一點是,一些城市有約定醫保不能斷交超過3個月,一旦超過3個月,那要重新享受醫保待遇需等到重新交醫保6個月之後。
單位應該在入職一個月內辦理社保參保,包括試用期在內都應該繳納社保,只是單位不繳納社保問題,直接拿身份證、勞動合同到參保的社保局稽核部門投訴單位,要求補交入職後未繳納社保。
所以作為勞動者還是要關注醫保的斷交情況,不能因為這個影響了醫保待遇享受。試用期不交社保的公司,一定是不合規的,作為勞動者還是需要抵制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F. 如果試用期單位不給繳納社保,我們應該如何維權
勞動仲裁。入職之後務必要簽勞動合同,保存上下班打卡記錄、保存好每日工作、保存和公司領導同事的對話記錄,特別是任務分配記錄。這些能防止公司污衊你不是本公司員工或者沒有工作記錄。然後拿著這些記錄和社保信息到當地勞動局進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