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沒有給員工買社保,但是都簽下了自願不夠買社保合同,可以投訴或者要賠償嗎
可以投訴,但是如果公司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你投訴是沒有什麼用的。
B. 公司一直沒交社保,離職後可以要求賠償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保條例的規定
沒有簽合同和交社保的
公司必須從08年2月到12月,給你支付雙倍工資,你現在已經視同跟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不能隨意的跟你解除勞動關系
如果你打算以公司沒有交社保為由跟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或者說公司打算跟你解除勞動關系(無論什麼情況,你不要自己主動辭職,這樣沒有經濟補償金的),那麼除了雙倍工資外,公司還需要支付你1.5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這個計算的時間是從08年開始,工作滿1年補償1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1年也是1個月,不滿半年是半個月,金額是你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還要給你從工作之月起補交社保,如果要現金補償,那是你跟公司協商的結果,勞動仲裁之類的一律都是補交
08年之前的那屬於勞動法管,勞動法沒有明確該怎麼補償,只說要補償,所以,可以跟公司協商,協商不成,申請勞動仲裁,由仲裁定
工資條是最好最重要的證明,此外,工作證、考勤記錄和證人證明都可以,證據肯定是越充分越好
C. 企業不買社保可以要求賠償嗎
不要主動離職,你去勞動仲裁投訴,要求接觸勞動關系並補繳,然後會調解,然後要筆現金就可以了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D. 公司沒有幫我交社會保險,我該怎麼要求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
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4)公司沒買社保賠償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 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
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