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員工在月初提出辭職,當月還應給交社保嗎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離職當月,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給勞動者繳納社保。
員工在職一天就應該給員工繳納當月社保。
《社會保險法》第5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勞動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也就是說,只要職工在職1天,企業都要為職工繳納社保,而且不能出現個人承擔企業繳納費用的情況。
(1)月初辭職社保公司交嗎擴展閱讀:
個人社保的繳納方法:
1、以自由職業者的身份上社保(養老+醫療)。
2、參保條件:城鎮戶口或農轉非戶口。
3、辦理地點:當地社區街道的社保服務點,或區縣一級的社保局(勞動保障局)。
4、個人如何繳納社保所需基本資料:戶口本、身份證和復印件,2張1寸照片。
5、繳費標准:以上一年本地社平工資為基礎,養老繳費比例是20%,醫療約9%,目前尚有80%和100%兩檔可以選擇。
B. 員工離職,當月工作不足一個月,公司需要為其繳納當月社保嗎
員工離職,當月工作不足一個月,公司都需要為其繳納當月社保。而且需要按照國家文件規定對社保費用進行個人繳納和單位繳納,不可以存在違反社會保險法相關的扣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二條對於員工在職以及未辦理完離職手續期間,單位都應該按時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可以隨便緩交或者停止繳納該員工的社保。
員工離職當月上班不滿1個月,都可以享受國家規定購買的社會保險;而對於當月社會保險購買成功以後,單位應該按照正常流程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辦理完離職手續以後,員工在結算工資時候,當月社保應該按照社保規定分單位繳納和個人繳納進行繳納。
(2)月初辭職社保公司交嗎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勞動者個人和所在單位都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標准和待遇項目、保險金的給付標准等,均由國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統一規定。勞動者個人作為被保險人一方,對於是否參加社會保險、參加的項目和待遇標准等,均無權任意選擇和更改。
強制性是實施社會保險的組織保證。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社會保險基金有可靠的來源。而商業保險的投保是自願的,它遵循的是誰投保,誰受保;不投保、不受保的原則。
其險種的設計、保費的繳納、保險期限的長短、保險責任的大小、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等均按保險合同的規定實施。一旦合同履行終止,保險責任即自行消除。
C. 月初離職單位該為職工繳納當月社保嗎
當月的社保公司不繳納。
一般一個月15號前離職,單位可以不為其繳納當月社保,如果是15號後離職,單位應當為其繳納當月社保。
把檔案轉到當地人才中心,辦理個人人事代理,個人來繳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就可以。
養老保險繳費:
個體工商戶或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在參加養老保險時,將按照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醫療保險繳費:
按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4.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可以選擇按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8%繳納。
D. 員工月初離職,當月社保原公司到底要不要繳納
員工在當月月初辭職,那麼當月社保由公司繳納,但員工沒有工作到月底的,公司會以員工工資來抵社保費用。
E. 如果月初離職的話 公司有義務繳納當月的社保費用么 還是需要自己全額承擔
第一 沒有
第二 你這個問題 要和人事部協商
第三 一般都是月末離職的這樣都方便
第四 你月內初離職真的對容人事部工作有很多麻煩
第五 你可以問下相關的單位 了解下相關的政策 一般不給上的 但可以協商上的
第六 具體問下當地社會保險中心 電話12333
第七 祝福你工作順利 事業發達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附帶說明 建議你方便的時候多買商業保險作為補充和提高
F. 月初離職公司會不會購買社保
離職以後公司就不給買社保了,但是可以將原公司繳納的社保轉移。
社會保險轉移流程:
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累計計算的,中間允許有空檔,可補可不補
G. 當月月底離職後,下個月交社保的時候公司會交嗎
應該繳納,按照國家的規定你在那裡上班領取的當月的勞動報酬就應該相應的繳納社保。沒有說什麼發工資的周期問題。可以看一下本人的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日期是什麼時候如果是2月15日那麼就應該繳納保險。有工資就該有保險。
目前的確有一些公司自己的制度規定,比如上半月離職,就不給上保險之類的,但這個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只要這個月員工在單位上班了,單位就有義務為員工繳納保險。
可以直接去社保中心舉報或者稽查大隊舉報,要求公司補上保險,也可以仲裁要求補上保險,都會被支持的。但個人部分還是需要你自己承擔的。
員工離職當月,原單位應當按照正常情況為其參保繳費,並自次月起暫停繳費。
自次月起(含次月)當事人可以將其轉為靈活就業人員社保繼續參保繳費,或者轉入新單位繼續參保繳費,屆時前後繳費時長、個人賬戶余額累計計算。
(7)月初辭職社保公司交嗎擴展閱讀:
近期,一篇「勞動法出新規定」的文章在網路廣泛流傳,文章稱「根據勞動法最新規定,如果員工簽字自願放棄購買社會保險,離職時就可以從企業處拿到一筆賠償金」。對此,人社部昨日辟謠稱,不存在上述所謂的最新規定。
但同時強調,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員工自願放棄購買社保(申請)承諾書》確實不具有法律效力。
謠言改頭換面數次流傳
北京青年報記者了解到,這則謠言最早出現在今年年初。某網站今年1月刊登了一則《2018最新勞動法明確規定:員工自願放棄社保,公司還賠不賠錢?》的消息。
消息里稱:小李參加工作,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而要求其簽訂《員工自願放棄購買社保(申請)承諾書》。隨著小李認識到繳納社保的重要性,要求公司補繳,而公司以簽訂協議為由拒絕。小李離職後,申請勞動仲裁。
就此,仲裁委員會判處公司支付小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2倍工資差額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4月份,這則謠言又被改頭換面,將主人公「小李」變為「小王」,同樣是簽署放棄社保承諾書,後又去有關部門投訴,並獲得賠償的內容,標題變更為《2018勞動法:員工同意放棄社保,離職時可獲大筆賠償金》。
此後,部分媒體網站和微信公眾號紛紛轉載,並將標題改為《勞動法出新規:員工同意放棄社保,離職時可獲大筆賠償金》等,一時間引發網友關注並誤導網民。
《勞動法》並未出台最新規定
關於這則謠言,人社部昨日明確表示,並不存在上述新規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中都並未有所謂的「員工自願放棄社保,離職時可以獲一筆賠償金」的最新規定。
同時,人社部強調,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員工自願放棄購買社保(申請)承諾書》不具有法律效力。按照《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同時,《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中亦有類似條款。
因此,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的義務。不能根據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自己的意願而免除,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也就是說,不論是勞動者由於擔心手續繁瑣或不願承擔個人繳費部分等原因不願意繳納社保,自願簽訂放棄社會保險協議,還是個別用人單位為了省錢或省事,要求員工簽訂放棄社保協議,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而改為發放一定的保險補貼作為補償,都不符合規定、不具備法律效力。
員工可要求單位補繳社保
那麼,員工與單位約定放棄社保,員工離職後可否要求單位補繳呢?人社部指出,勞動者承諾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
因此,即使勞動者約定放棄社保,離職時仍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單位不同意補繳的,勞動者可依照社保法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同時,人社部提醒,這種自行約定,用人單位將承擔更多的責任。一方面,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將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另一方面,勞動者在離職時還可要求補繳,同時,按照《勞動合同法》之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還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會「自食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