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公司幹了6年沒有交社保能賠多少錢
你04年入職到11年才開始交社保,11年至今時隔9年,已超過了勞動仲裁時效,喪失了法律保護權。
② 公司不買社保應該給員工補償多少錢一個月合適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但是目前社保已經是強制繳存制度了,如果企業拒絕繳納,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
補739合適。因為這是員工的權利,也是企業的義務。
③ 勞動法沒購買社保怎麼賠償賠償是多少
要求補繳
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回一答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④ 公司不交社保我能有多少賠償
你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可以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濟補償金。找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⑤ 沒有交社保.現在離職,公司應賠償多少錢
你現在離職了,是吧?現已離職,哪個公司都沒有賠償了!還是自己去買社保吧!!(除了征地,徵收的可以買社保,其它的都不能買社保了),你到社保局去咨詢一下就可以知道了!!
⑥ 沒有沒買社保,怎麼賠償
自2008年起,企業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備案),需支付勞動者雙倍勞動報酬。
⑦ 未繳納社會保險公司要賠償多少錢怎麼算
首先,如果你辭職,你主動離開用人單位,沒有經濟補償金。
其次,對於未簽合同,可要求從未簽合同次月起按雙倍工資計算;即3200+3200*11*2=73600元
再者,單位沒有繳納社保,可要求單位補齊未繳納的部分。
先與單位協商,協商不成找當地勞動仲裁委申請。
⑧ 用人單位沒繳納社保賠償怎麼算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辭職後能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8)沒買社保賠償多少錢擴展閱讀:
用人單位未繳社保 職工自行墊付獲賠
近日,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支持原告張某部分訴訟請求,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未替其繳納養老保險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經濟補償金共計3萬余元。
2018年5月,張某到石首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稱自己於2011年6月進入某公司工作至2017年6月離職,期間,公司未為自己繳納任何社會保險,要求公司補償自己在公司工作期間的社保參保金及依照工作年限給付經濟補償金。
由於張某已經於2014年8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石首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石勞人仲不字(2018)6號通知書,裁定不予受理。事後,張某起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為原告張某繳納工作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但被告未依法繳納,原告自行繳納了相應的養老保險費用,公司應賠償原告自行繳納的社保費用。且原告在該公司上班直至2017年6月因社保繳納問題離職,原告要求被告公司給付經濟補償金符合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