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計件工資,有工作餐,不交社保什麼的一個
首先要看你簽訂的勞動合同主體是誰。
現在不存在什麼臨時工、正式工,在咱們國家,所有用人單位只要用工,就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系確定後就必須給員工購買社會勞動保險,這是社會勞動保障法規定的,也是強制性的。
可以勞動仲裁,帶著你所有勞動關系證據,到單位所在地,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讓單位補繳繳納社保的個人主張。
2. 我在工廠領計件工資,公司需不需要為我買社保
社保是國家強制的,必須購買,從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內辦理,否則勞動者可以反饋到當地勞動部門要求補繳,如果以此離職不需要通知單位,並要求支付補償金(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3. 計件工資扣除社保和公積金後比按計時少合法嗎
計件工資是按件計酬,工資收入不穩定。乾的多收入就高,乾的少收入就低。內但是社保和公積容金的繳費需要一個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不能隨意變動。每一年需穩定的基數,所以你社保和公積金每月的扣款,也不會跟著你的計件工資走。而是按照確定的基數扣工資,繳社保和住房公積金。所以不存在不合法的問題。
4. 工廠計件工資加提成 提成就包括社保合法嗎
計件工資,高提成的話提升包括社會和寶寶,這個應該是不包括。
5. 請問計件工公司應該給交社保和簽合同
單位應該給職工辦理社保,社保的繳納具有國家強制性。公司行為違法。去勞動局舉報,必要時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的行為違法。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提起勞動仲裁申請。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金並賠償損失。不合法可申請勞動仲裁要雙倍工資和補繳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處罰:
1、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2、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3、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4、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5)計件工資社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6. 職工工資是計件工資但有一個基本工資。繳納社保基數是基本工資為基數還是計件以後的工資為基數
一般公司給一般員工的社保都是按基本工資上社保,很少有按實際工資上社保的。具體你可以問公司人事部。
7. 計件工資不按時發放工資老闆不會給員工交社保
這樣用工是不合理的,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才可以,這樣才能為你繳納社保。
8. 計件工資簽勞動合同繳社保嗎
和單位建立勞動關來系就要源簽訂勞動合同
計件只是計算工資的方式,也要有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9. 選擇計件工資是否需要到人力資源社保保障部門備案
勞動保障法規定,工資制度包含1、標准工時工資制,2、綜合計時工資制,3、不定時工資制,除了第一種不需要向勞動保障部門報備以外,其他的都需要報備。根據以下資料,計件工資制是基於、歸屬於標准工時工資制,因此是不需要報備的,但是需跟員工協商好。
附資料:
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是計件工資制的重要要素。計件工資制是貫徹按勞分配原則的主要形式之一。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該根據標准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准。勞動定額,通常是指在特定的生產技術和組織條件下,為生產一定數量的產品或完成一定量的工作所規定的勞動消耗量的標准。勞動定額基本表現形式有兩種:一是生產單位產品消耗的時間,即時間定額;二是單位時間內應當完成的合格產品的數量,即產量定額。計件報酬標准,又稱為計件單價。企業實行計件工資制,應合理確定計件單價。計件單價,按照工人在規定的工時內應完成的勞動定額、與工作物等級相應的計時標准工資,並結合工人現行工資水平確定。工作物等級,根據各種工作物的技術復雜程度、勞動繁重程度、責任大小和不同的生產設備狀況等條件確定。勞動定額修改時,計件單價應作相應的修改。
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的確定基於法定的標准工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的規定,標准工時制度是指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因此,企業實行計件工資制的,是在此基礎上確定相應的勞動定額和單位工資。
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的確定應建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可以根據本辦法確定的原則,經過集體協商,制定本單位的工資支付辦法,並告知本單位的全體勞動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10. 計件工資怎麼樣交保險每個月工資不一樣保險可以不一樣嗎
計件工資的社保每個月的繳費金額是基本一致的,因為社保不是按照實際工資來計算社保繳費額,而是根據社保基數來確定繳費額的,社保基數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進行確定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計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社保費和職工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體數額根據各地區實際情況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10)計件工資社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