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請假時間公司交的社保由個人工資上扣合理嗎
不可以用人單位如此的做法是違法行為,只要保持勞動合同關系,用人單位就有義務給勞動者繳納由用人單位支出的社保費用繳費基數的29.9%左右。所以用人單位如果由勞動者全部繳納社保費用的可以向社保局舉報投訴解決。參照《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㈡ 國家勞動法關於員工請假扣除工資和五險
請假是安照基本工資加補貼除以21.75✖️是假天數,而是不會扣社保的。
㈢ 把公司承擔的社保當日薪扣減請假工資合理嗎
誰允許公司把應該承擔的社保費計入工資來計算員工日薪的???國家從來也沒有允許過啊。
也就是說原來公司就是在違法。現在更不會合法了啊。
㈣ 關於請假公司從工資中扣社保的問題,求指教!!
1、根據社復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制社保的費用由公司和個人分不同比例進行繳交,公司統一繳交,個人支付的部分由公司在個人的工資中扣減。
2、目前沒有法律法規 規定請假期間的社保個人支付部分要由公司負責支出。
3、請長假中的社保個人支付部門仍需由個人來付,但因請長假,沒有上班,可能沒有工資的情況,這時,公司可能會要求請長假的員工提前上交社保費用等方式來處理。
4、而請假期間,公司是不能給員工停保的。
㈤ 員工請事假,該不該扣社保補貼
不合法,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單位應該為員工繳納社保。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5)請假扣工資社保擴展閱讀:
(一)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除外),招用女滿35周歲、男滿40周歲以上的失業人員,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合同期內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二)用人單位招用女滿40周歲、男滿50周歲以上的失業人員(以下簡稱「4050」失業人員,享受社區公益性就業組織專項補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中財政已安排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員除外),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合同期內給予最長不超過5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用人單位招用 「4050」失業人員,簽訂3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除按上述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外,每招用1人再給予一次性的崗位補貼。
(三)用人單位招用中度殘疾失業人員,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合同期內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招用重度殘疾失業人員,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合同期內給予最長不超過5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㈥ 工資是先扣除請假再扣社保,還是先扣社保再扣請假
社保是固定必須扣的,請假是人資結算再扣的
㈦ 請假一個月社保給扣了
請事假一個月,工資沒有很正常,但是社保應該繳納的,個人繳納的部分需要你自己承擔。
㈧ 缺勤扣款在稅前工資上先扣再扣社保 還是先扣社保再扣
缺勤扣款應該是先扣社保,然後扣缺勤的錢,然後在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全勤應該是10000-1000=9000元,理論上缺勤半個月應當開工資為9000/2=4500元,因為現在個稅起征點為5000元,則不需要繳納個稅。
根據1990年1月1日實施《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
工資總額由以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8)請假扣工資社保擴展閱讀:
網上流傳的一張個稅調整前後的「收入表」顯示,降稅之前到手的工資還有4625元,降稅之後只剩4080元了。這是怎麼回事?
且不說這張對比表在計算方式上存在不少錯誤。單說網上流傳的這張「收入表」里聲稱,降稅前的繳費基數是最低工資,而降稅後的繳費基數是實際工資。這個說法就明顯有誤。
目前的繳費標準是怎樣定的?一般來說,各地以統計部門發布的上一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以基數的300%作為上限,60%作為下限。對大多數人來說,上一年月平均工資都在這個區間里,所以繳費基數就是自己的實際工資,不存在「按最低工資繳費」一說。
㈨ 事假在一個月以上的,勞動法規定可以不給工資,那社保個人部分和公司部分怎麼處理啊
勞動者請事假1個月,社會保險部分各自承擔各自的應該繳納的部分。勞動者因為沒有工資,那麼勞動者個人應該承擔的部分可以在下個月工資的扣除或支付現金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代為繳納。
《社會保險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