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已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一年後買社保是否合理、有效。
這是無效的,因為違反了《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
員工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版會進行投訴,會對公司權進行行政處罰,並且賠償個人經濟損失。
《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主要有兩項:
一是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在成立時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二是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繳費義務由用人單位與職工共同承擔,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繳費義務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還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㈡ 請問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中規定在工作滿一年後才給交保險,這樣的合同是合法的嗎
我可以肯定地告訴你,這是違法的。現行的勞動法第九章就是社會保險和回福利,第七十二答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你的合同里的規的肯定是違法的,你可以去當地的勞動局舉報,要求他們補繳你的社會保險費。而且最好保留證據。
㈢ 企業說要一年後才會簽合同,並開始繳納社保醫保等,是否合理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回勞動合同的,應答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規定支付二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你公司這樣是違法的。你有權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還有你單位應該給你們交的福利包括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這5金,醫療裡面現在有多了個門診統籌部分。
但公積金並沒有規定企業有這個義務要給職工繳納。
公積金並沒有規定企業有這個義務要給職工繳納。
㈣ 如果勞動合同上簽訂滿一年才給交保險,這合法嗎
一般公司都是強制買保險的,這是國家的規定!
一開始只是買工傷保險!版不用扣你個人費用權,是公司付費用的!你只要提供身份證就行了!
試用期三個月後一般就會要你買養老保險(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就算你不準備在裡面工作一輩子,你也可以買啊,到時你辭職時可以一次性拿走的!比放在銀行還劃算!
投訴要到當地勞動部門。
證據應該是你的就職證明把。
㈤ 公司在簽訂合同之前就已經跟員工口頭說明必須工作滿一年以後才可以購買社保,合理嗎
絕對應該要求!
因為,公司為員工購買社保都是必須的,即使你只工作一個回月,你也有權要求答公司繳納社保!這是你的權力!公司的義務!
並且....從法律上說...公司所謂工作慢一年才可購買社保的說法....是違法的!這也許就是公司只在口頭說明的緣故。
另外,如果公司不予繳納社保的話,建議工作時有意識搜集有關入職、離職的時間證明,用於日後向勞動保障部申請仲裁,強制公司補繳社保!
㈥ 緊急求助,和公司簽了個一年勞動合同,公司說只給我買社保,一年後才能幫我買養老保險,這樣合勞動法嗎
不合法,社保包括養老保險的,國家強制要求繳納社保的
㈦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需做滿一年才繳社保是否違反勞動法
是的,違法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要求,員工上班當月就繳納社內保,當然當月繳納社保可能有些資料來容不及准備,企業通行的做法是,15號之前入職,當月繳納社保,15號之後入職,下個月繳納社保,員工也容易接受。離職也是一樣,15號之前離職,當月停繳社保,15號之後離職,當月仍然繳納社保。
如果這個企業是這樣的要求,肯定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如果你還沒有入職,暫時就不要考慮入職了,再找找其他的工作吧。畢竟這樣的企業,在社保面前都這樣違法,肯定還有其他不符合法律的行為,包括員工休假、加班等等方面,也許都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情況。還是要三思而後行。
㈧ 有的公司入職一年後才給繳納社保,該如何處理
建議先跟人事主管人員協商,協商不成,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所有的用人單位和個人都要參加。
《社會保險法》第一章總則第四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8)勞動合同要求一年後才買社保嗎擴展閱讀
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時建議注意保留相關證據材料,如工資條、工作證等。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但是為了讓勞動者在處理勞動糾紛過程中由被動變主動,建議勞動者在維權之前要有證據意識,注意保留對自己有利的一些證據原件,以備後用。
㈨ 公司和我先簽了勞動合同,一年後才交的社保,公司要賠償我嗎
沒有強制你必須去那個公司,想去就不屬於霸王條款,一年後交了社保,好壞也為你交了,沒交時你也沒辭職啊!以後就不會終斷了是好事
㈩ 已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一年後買社保是否合理、有效
公司沒有繳納社保和扣押工資違法,你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經濟賠償,退還扣押的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