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社保是按照勞動合同的工資還是實際工資繳納
國家法律規定的是按實際工資繳納,但是多數公司還是按照最低工資繳納的,按實際工資繳納的都很少
Ⅱ 公司未按實際工資和合同工資此基數繳納保險,是否違法
違法。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2)職工社保按合同上工資交嗎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
王某的單位就是按照最低工資標准給他繳納社會保險,王先生首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以單位只按照最低工資保准給他繳納醫社保,屬於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意想不到的是,仲裁委員會駁回了申請。在仲裁申請被駁回後,又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也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同時也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單位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像王先生這種情況,單位按照最低工資標准繳納社會保險的,只是用人單位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並不是員工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所以王先生只能要求公司補繳社會保險。
而根據法律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應該向勞動行政部門或者社保經辦機構投訴舉報維護自己的社保權益。所以仲裁委和法院的做法是正確的,並沒有偏袒用人單位。
Ⅲ 社保是按最低基數繳費的,勞動合同里工資怎麼寫
社保繳納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
職工工資收入高於當地回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答300%為繳費基數;
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職工工資在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
每年社保都會在固定的時間(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數,根據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需要准備工資表這些證明。
Ⅳ 跳槽後社保基數是怎麼定的,按合同上的基本工資還是實際工資
這是認識誤區抄,因為社保繳納襲基數,是以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準的。
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合同上的基本工資或者實發工資,以高的為准。
請參閱《社會保險法》的如下規定: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Ⅳ 繳納社保是按照勞動合同所寫工資繳納嗎
職工社保的繳費基數並不是按照約定工資確定,而是依據當事人上一年度月均收入結合當地本年度繳費基數上下限確定(新入職人員以其第一個月的應發工資結合當地本年度繳費基數上下限確定),這個是有具體要求的。
Ⅵ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就是勞動合同上的工資嗎
單位申報的個人繳費基數,應該是入職第一個月或者個人在單位的上年平均工資
如果申報基數低於當地社保局公布的最低基數,按公布基數扣費
如果申報基數高於公布基數,按申報基數扣費
Ⅶ 工資是按合同上的工資做的嗎,還是按社保上的基數做
工資復按合同約定的做,但不制能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如合同是工資800且不低於最低工資就按800做。繳費基數是當地政府為了保證今後退休工資不會出現差距太大而設定的。
每個人的社保演算法:1、如果工資高於繳費基數,單位可以確定是按實際工資繳費還是按最低繳費基數交。2、如果工資低於繳費基數,按當地最低繳費基數交。
Ⅷ 未按實際工資上社保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可以以單位未繳納社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單位補繳社保及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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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上的工資就是社保繳費基數嗎
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上的工資不是社保繳費基數。社保繳費基數是社會平均工資的回60%--300%為繳納基數答。
保繳費基數計算方法
上一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
一、職工工資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二、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三、職工工資在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
(9)職工社保按合同上工資交嗎擴展閱讀:
繳費基數政策進行調整:
一、明確將城鎮非私營單位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作為核定職工繳費基數上下限的指標。
二、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可在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至300%范圍內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