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最低工資標準是否是扣除社保後的工資
最低工資標准不包括的內容
(一)加班加點的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內容和個人按下限繳存住房公積金後,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月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准。
2. 重慶社保基本工資2019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抄,更多疑問襲可在線答疑。
重慶社保繳費比例:
養老繳費比例:單位19%,個人8%;
醫療保險繳納比例:單位7.5%,個人2%;
大額醫療保險:單位2%,個人4元;
生育保險:單位0.5%,個人不繳;
失業保險:單位0.5%,個人0.5%;
工傷保險:單位0.5%-4.8%(根據行業危險程度劃分),個人不繳。
重慶社保繳費基數:
繳費基數:單位按工資總額,個人按本人工資;
繳費基數上限:上年度重慶職工月平均工資300%,即15523元;
繳費基數下限:上年度重慶職工月平均工資60%,即3105元。
3. 請問重慶市最低工資包含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嗎相關規定出自何處
職工拿到手的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額,例如重慶市主城區最低工資標准為1050元,扣除各種保險(養老、醫療、失業、住房公積金等)後,實際拿到手的工資不低於1050元,希望高手解答!
4. 2013年重慶交社保的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
一、目前,重來慶市最源低工資標准調整方案正在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待市政府和人社部審批通過後,會及時向社會發布。
二、根據《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發布重慶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渝人社發〔2012〕71號),從2012年5月1日起,我市各區縣(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最低工資標准分別調整為:(一)萬州區、黔江區、涪陵區、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長壽區、江津區、合川區、永川區、南川區、綦江區、大足區、潼南縣、銅梁縣、榮昌縣、璧山縣等23個區縣職工最低月工資標准為1050元/月,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小時工資標准為10.5元/小時。(二)梁平縣、城口縣、豐都縣、墊江縣、武隆縣、忠縣、開縣、雲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等15個縣職工最低月工資標准為950元/月,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小時工資標准為9.5元/小時。(三)北部新區職工最低月工資標准為1050元/月,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小時工資標准為10.5元/小時。
5. 公司按照最低工資標准繳納社保合法嗎
按照職工工資,單位和個人的承擔比例一般是:
養老保險單位承擔20%,個人承擔版8%;
醫療保險單位承擔8%,個人2%;
失業保險單位承擔2%,個人1%;
生育保險0.7%全由單位承擔;權
工傷保險0.5到1.6%也是全由單位承擔。
注意:職工個人不承擔生育和工傷保險。各省市地區承擔比例有所不同。
6. 公司可以按最低工資繳納社保嗎
國家規定是不允許的。
社會保險中,各項費用是以職工上年的全年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新招用人員以第一個月工資或者勞動合同規定工資為繳費基數)按比例計算,並由單位和職工個人分別繳納的。
7. 2019年重慶交社保的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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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會養老保險為例,個人繳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八。單位百分之十四。如果按重慶市最低工資標准1250元算就是個人繳費100元。單位175元,社會保險的全部還包括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等,各地具體繳費可能略有不同,僅供參考。
8. 扣除社保後低於最低工資了,該怎麼辦
最低工資標準是針對稅前工資的,扣除保險以後所得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准也是合法的。
當然最低工資也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五險一金勞動者自己可以多繳納,也可以少繳納;所以最低工資是包含五險一金的。
最低工資標準是政策指導性的勞動報酬底線。合理確定最低工資標准,既是在維護和保障低收入者的正當權益,又是降低收入分配「馬太效應」的重要途徑。雖然各地在上調最低工資標准時,常會面臨來自企業的「訴苦」,但管理者應當保持清醒頭腦,實事求是地分析企業經營狀況與勞動者報酬之間的關系。企業也要明白,處於收入分配鏈末端的最低工資標准,本來就不是「高不可攀」的。
(8)重慶最低工資還要交社保擴展閱讀:
最低工資標准,是指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是政府強制的一個職工最低工資標准,用人單位支付給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工資必須高於這個標准,至少不能低於這個標准。
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我國一項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21號 )]已於2003年12月30日頒布。
一、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工資的),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作為正常的工資支付標准。
二、用人單位需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工資的,應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並事先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保障部門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要納入重點監控范圍,加強跟蹤檢查,切實維護勞動者基本勞動報酬權益。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後,應及時恢復或提高工資標准。
三、勞動者在試用、見習、熟練或學徒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勞動關系事實已經成立,適用最低工資規定。
四、勞動者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和產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應視為提供正常勞動,適用最低工資規定。
五、國家、省對相關勞動定額標准有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勞動定額標准計算勞動者工資。暫時沒有相關勞動定額標準的,用人單位必須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並據此確定基本計件單價和超額計件單價。基本計件單價應根據法定工作時間內絕大多數勞動者能夠完成的正常勞動量確定。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並按基本計件單價計算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