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聘用的勞務工的工資,社保怎麼做會計分錄
假設一個人的工抄資是襲5000,社保一共是500,這500的社保其中300是由公司承擔,200是由個人承擔並由公司從個人的工資中扣除。
借:生產成本等科目下的工資明細科目 5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5000
繳納社保
借:製造費用等科目下的社保明細科目 300
應付職工薪酬 200
貸:銀行存款 500
『貳』 勞務所得和社保基數有關嗎
沒有關系,具體按什麼基數給你上主要看公司了,但是最低不能低於社保基數標准上。
補充一版下:看權你是勞動關系存續中,還是准備即將結束。
雖然普通的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占相對弱勢的地位,但如果是不可或缺的一員,那你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要求所有依法應有的權利。
可如果不是強勢一方,建議可以先公司溝通一下,溝通未果就結束之後走勞動仲裁。
『叄』 勞務公司允許買6000以上的社保基數嗎
不違法,
①社保繳費基數是國家規定的,企業單位可以按照社保繳費基數的版60%-300%繳納社保費,都屬權於合法的。
②勞務公司買的是6000元,不知道你具體是哪個位置的,我們河南這邊是合法的,河南這邊繳費基數4575,只要在2745—13725直接繳費都是合法的
③有的企業福利待遇好,按照300%繳納,有的企業福利沒有那麼好,按照2745交,都是合法的,
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提供更多資料私聊
『肆』 社保基數什麼意思勞務派遣工怎麼交
社會保險的月繳費基數是參保人員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參照標准。勞務派遣工的社保繳費基數也是按職工上年度全年工資的月平均值來確定的,每年都要核定一下基數。
在勞務派遣法律關系中,勞務公司是用人單位,勞務公司應當承擔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其中包括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如果沒有按照規定幫勞動者繳納保險的行為是違法的。
根據法律規定,勞務派遣人員的保險支付方式由勞務派遣單位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協商確定,並書寫在勞務派遣協議中。但不管如何約定,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都必須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不能互相推脫,侵犯勞務派遣人員的權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准執行。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伍』 勞務工人沒繳社保 其工資可以計入成本嗎
不可以 因為你勞務支出,正規來說,短期的勞務用工要有短期的勞務協議,長期的是必須簽訂勞動合同,這樣你的支出才有正常報稅的合理合法性
『陸』 老闆想節約成本,工資按社保最低基數發放,剩餘通過勞務公司發放現金。還是工資直接按最高基數來發放
這明顯是稅優的做法,我們再清楚不過了,這樣確實可以讓公司減少開支,但是對回於員工來說是有一些影答響的。
①醫保
繳費工資報少了,劃入個人醫保賬戶的金額也就相應減少了。如果看病買葯時醫保賬戶中的錢不夠了,還得參保人自己承擔。
②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是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其中,基礎養老金依據參保人員在職期間的繳費工資和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計算。
職工繳費工資越高,基礎養老金也會越高,同時個人累計賬戶金額也會越多,退休時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也越高,反之則越低。
③工傷待遇
如果職工發生工傷,他的工傷殘津貼、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等待遇的發放,都參照職工申報的繳費工資計算。
『柒』 勞務工人沒繳社保 其工資可以計入成本嗎
不可以
因為你勞務支出,正規來說,短期的勞務用工要有短期的勞務協議,長期的是必須簽訂勞動合同,這樣你的支出才有正常報稅的合理合法性
『捌』 我在公司上班3年,簽的是勞務派遣合同,社保最低基數交的,可以要求公司補社保基數嗎
可以與單位協商解決。但是,相關的法律法規並沒有這方面的禁止性規定,就是說,公司的這種做法並沒有違規之處,只是不合情理。
簽勞務派遣合同的員工社會保險繳納標准: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准執行。」
第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准、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准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准,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是「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這里的「用人單位」應該是指《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因為在《勞動合同法》中有兩種稱謂,一種是用工單位,一種是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因此如果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沒有約定,那就應該由派遣單位給他們交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