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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實際工資交社保比例

發布時間:2021-01-31 20:09:12

Ⅰ 員工離職,要求公司補交之前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的社保部分

做為公司,為員工全額購買社保,是公司的法定義務,也是公司自我保護的手段。社保的繳費主體的承擔比例,法律有明文規定,由員工承擔的部分需要由員工自己支付。

面對你公司的這種情況,一方面向社保中心承諾,會如實補繳應繳納的部分,並給出補繳費方案,即先由員工支付應補繳的金額,由公司代為補繳;

另一方面,並積極與員工溝通,將同意該方案並支付了補繳金額的員工,先行補繳費;對於不同意的支付個人應承擔部分的員工,統計名單,說明原由, 寫成處理報告交給社保機構。

(1)不按實際工資交社保比例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費的分擔主體是國家、企業和個人。這三個主體的不同組合就產生了許多費用的分擔方式,即使同一國家,在不同的社會保險項目中可能使用不同的保險費用分擔方式,其中以僱主雇員雙方供款、政府負最後責任最為普遍。

在僱主雇員共攤保險費用的方法中,又可細分幾種情況:

1.費率等比分擔制

2.費率差別分擔制

3.費率等比累進制

如何計算保費:繳費金額=繳費基數*繳費比例。

1、社保繳費基數

社保的繳費基數,是指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用於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

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與當地的平均工資數據相掛鉤。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確定的。每年確定一次,且確定以後,一年內不再變動,社保基數申報和調整的時間,一般是在7月。

企業一般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一半則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在我國,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核定。

2、繳費比例

繳費比例,即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費率。我國《社會保險法》對社會保險的征繳費率並未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按照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相關政策的規定,對不同的社會保險險種,我們實行不同的征繳比例。

參考資料:網路-社會保險

Ⅱ 五險一金不是按照實際薪水繳納,是否違法

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第十二條明文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按時足額為你繳納社保,是利益所致,是不合法,會傷害到你的根本利益,包括短、中、長期利益。請予以足夠的重視。必要時要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維權。社保勞動監察大隊、社保稽核、仲裁、法院、區政府等都是對接部門。

(2)不按實際工資交社保比例擴展閱讀:

根據我國現行相關規定,社保繳費以上一年平均工資的60%至300%為繳納基數。這意味著社會平均工資增加,繳費基數也會隨之上浮。以長沙人社局數據說,2013年社保繳費基數最低標准為2002元,2014年上調至2195元,漲幅近10%。

即便月工資不到2000元,企業和職工也得按照2195元繳費基數下限繳納社保,由此導致實發工資不升反降。

另一方面,對企業而言,過高的社保費率增加企業經營困難,減弱企業活力。以一家零售企業舉例說,2011年至2013年,企業員工「五險一金」繳納總額分別為年凈利潤的36.77%、45.06%和32.74%。

企業社保負擔過重,反過來妨礙員工收入的增長和福利的提升:漲薪每每受到限制;部分企業尤其是使用農民工佔比較高的企業通過漏繳、少繳甚至是不繳等方式逃避給員工繳納社保的責任。

不久前,國務院副總理馬凱也指出,繳費水平確實偏高,「五險一金」已佔到工資總額的40%至50%,企業覺得負擔重。

除呼籲「盡快降低社保費率」外,還建議增加「五險一金」繳費政策靈活性:結合經濟運行狀態調整費率,比如遭遇大的沖擊、出現普遍經營困難時,啟動臨時性社會保險費減免緩交政策,幫助企業渡過難關。

Ⅲ 公司不按比例繳存社保公積金,補償金怎麼算

公司不按實際工資交納社保和公積金有以下解決辦法:住房公積金可以向住房公積專金屬管理局投訴,申請補繳,投訴。社保問題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同時可以向社保局投訴。
從理論上來講,這是沒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但從實踐來講,勞動局和監察大隊只審查是否給你繳納了社會保險,至於繳納的基數不會去強制要求一定要按實際的工資來繳。

Ⅳ 實際工資低於社保繳費基數怎麼交社保

社保繳費復比例
1、養老保險:制
①個人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最低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60%;最高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300%)的8%繳納。
②單位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2%繳納。2006年1月1日起,人社部將個人養老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此前的政策是個人繳費全部和單位繳費的3%計入個人養老賬戶,單位繳納的19%劃轉為社會統籌,而新政策將單位繳費的3%也劃入社會統籌用來解決養老空賬問題。
2、醫療保險:單位10%,個人2%+3元;
3、失業保險:單位1%,個人0.2%;
4、工傷保險:根據單位被劃分的行業范圍來確定它的工傷費率,在0.5%~2%之間;
5、生育保險:單位0.8%,個人不交錢。

Ⅳ 社保繳費不按實際工資按最低工資基數行嗎

社保是按員工實際工資繳費,如果工資低於當地最低繳費基數,才按最低繳費基數繳納。
按照規定是要求:
工資高於當地最低繳費基數的,按員工實際工資繳費
工資低於當地最低繳費基數的,按最低繳費基數繳納
現在大部分企業都只交最低基數,效益好的單位可能會交高點,普通的企業都是交最低基數的。
某種意義上來說算合法吧。。。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Ⅵ 未按實際工資交社保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很多公司都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為員回工繳納社保。而不答是你實際到手的工資,這樣單位要繳納的就少了。這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有些單位會在簽合同時給你錢一個最低工資的合同,然後按照這個工資給你交社保。

Ⅶ 實際工資低於繳納社保基數,請問這樣合法嗎

合法,社保繳來納基自數只是當地上一年度社平工資的一個平均值,員工的實際工資低於平均值是可能的。

例如:有的人工資水平2000元,有的人工資水平8000元,則這兩個人的工資平均數是5000元,2000元低於5000元也是合理的。只要不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即可。

最低工資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僱主(或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金額的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特殊工作環境、特殊條件下的津貼,最低工資也不包括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和各種非貨幣的收入,最低工資應以法定貨幣按時支付。

拓展資料: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Ⅷ 社保繳納基數國家強制規定必須按實際工資繳納嗎

社會保險是五險合一、一票征繳,用人單位只能申報一個繳費基數,也就是需要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繳納社會保險。因此,網傳所謂以前按照「最低工資」扣社保的說法不成立,職工社保費用一直是按照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交多交少,始終都只跟工資總額有關。

1、養老保險:

①個人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最低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60%;最高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300%)的8%繳納。

②單位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2%繳納。2006年1月1日起,人社部將個人養老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

此前的政策是個人繳費全部和單位繳費的3%計入個人養老賬戶,單位繳納的19%劃轉為社會統籌,而新政策將單位繳費的3%也劃入社會統籌用來解養老空賬問題。

2、醫療保險:單位10%,個人2%+3元;

3、失業保險:單位1%,個人0.2%;

4、工傷保險:根據單位被劃分的行業范圍來確定它的工傷費率,在0.5%~2%之間;

5、生育保險:單位0.8%,個人不交錢。

(8)不按實際工資交社保比例擴展閱讀

1、單位按照上年度工資總額確定繳費基數上報,不能低於社保部門規定的最低繳費基數。

2、仲裁現在不受理社保費爭議。即使之情受理時,也只管單位與個人是否繳納社保費,而不裁繳費多少的問題。

3、可以咨詢下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單位這樣是否適合。

4、工資標准,發放工資是現金領取還是銀行代發。銀行卡明細應該可以證明自己的實發工資數額。

每年社保都會在固定的時間(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社保基數,並發布最新的最低基數和最高基數。一般而言,企業幫員工繳納的都是最低基數的社保,當然也有些公司會根據上一年度崗位的平均工資作為基數為員工繳納社保。

可以根據最新的發布時間,從當地的社保局查詢最新的社保基數。此外,也可以通過第三方軟體查詢全國的社保基數

Ⅸ 公司繳納社保沒有按照實際工資繳納,可以要求補交嗎

單位繳費基數與實際工資不符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舉報可以匿名。勞動行政部門可以對單位的社保繳費情況進行稽核,存在違法行為的,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處罰。

《中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條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9)不按實際工資交社保比例擴展閱讀:

案例

陳先生在崑山的一家公司工作了10多年,公司一直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給他繳納社保。後來,他書面提出辭職,辭職理由是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拿到離職證明後,陳先生向崑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以該公司一直未足額為自己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在這件事情上,你可能會認為陳先生一定可以拿到他主張的經濟補償金,但實際上,仲裁委卻駁回了陳先生的仲裁申請。

在仲裁申請被駁回之後,他又到崑山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結果他的訴訟請求同樣被法院駁回。

單位明顯做得不對,仲裁委和法院其實不是有所偏袒嗎。問題的關鍵,在於正確理解法律的規定。

法律解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也就是說,單位惡意不交社保,個人以此為由提出辭職後是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的。

但陳先生遇到的情況,並不是單位不交社保,而是交了社保,但沒按實際工資基數來交,這種情形是不能主張經濟補償金的,只能要求公司補繳社保。

而要求補繳社保,應該找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而不是找仲裁委和法院。其實像陳先生這樣的情形,在勞動爭議中並不少見,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也曾下發文件作出了規定和解釋。

根據這份文件,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認為:

「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是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審核和征繳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復雜。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目的是要促使用人單位誠信履行其基本義務,對於用人單位存在有悖誠信,並由此導致勞動者被迫辭職的行為,才屬於立法所要規制的對象。

因此,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未為勞動者建立社保帳戶,未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義務的,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的,應予支持。

「其他非因用人單位單方原因導致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不足,或者未足額繳納,或者未參加單項險種等,勞動者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或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舉報維護社保權益。

在此情形下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支付經濟補償的,一般不予支持。」(《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蘇勞人仲委[2017]1號)

由此可見,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和法院的做法並沒有問題。

Ⅹ 沒有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怎麼辦

去社保局稽核部門投訴,可以要求單位補交

《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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