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社保扣當月還是上個月
對於社保繳納,是當月交當月的,但是扣款是從下個月開始扣除,社保是每個月10號之前進行統籌,如果沒有辦法實現當月繳納,就會導致社保斷繳。
每個單位的社保繳納時間都是不固定的,都是捆綁著工資走的,當然如果是自行繳納社保的話就可以跟著意願走了,一年內交一次總額也是受理的。
(1)當月社保扣下月工資擴展閱讀:
社保繳納注意事項:
社保繳納滿15年且到退休年齡才可以領取養老金,但是有些人因為社保交的晚,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尚未累計繳納滿15年,而本人又不願意一次性補足差額的時候,也是可以拿回自己繳納的社保。
若參保人沒有到退休年齡不幸去世,那麼死者的直系親屬可以申請把社保帳號里的錢都退出來,歸家屬所有,這是國家規定。
㈡ 社保扣費是當月扣還是本月扣下個月的
社保扣費是當月扣。5月給員工買的社保,按規定就應該扣5月份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釋義(十六)第六十條【釋義】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完成社會保險費申報工作後,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數額,按時足額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即用人單位應當在被核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後3日內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職工本人無須親自到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但是,職工個人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知情權。社會保險法明確要求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即職工個人有權知悉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費率,每月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數額等情況。事實上,社會保險法還規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告知參加社會保險的職工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