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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最後一次工資繳納社保

發布時間:2021-02-03 14:10:19

『壹』 員工離職,當月工作不足一個月,公司需要為其繳納當月社保嗎

員工離職,當月工作不足一個月,公司都需要為其繳納當月社保。而且需要按照國家文件規定對社保費用進行個人繳納和單位繳納,不可以存在違反社會保險法相關的扣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二條對於員工在職以及未辦理完離職手續期間,單位都應該按時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可以隨便緩交或者停止繳納該員工的社保。

員工離職當月上班不滿1個月,都可以享受國家規定購買的社會保險;而對於當月社會保險購買成功以後,單位應該按照正常流程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辦理完離職手續以後,員工在結算工資時候,當月社保應該按照社保規定分單位繳納和個人繳納進行繳納。

(1)辭職最後一次工資繳納社保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勞動者個人和所在單位都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標准和待遇項目、保險金的給付標准等,均由國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統一規定。勞動者個人作為被保險人一方,對於是否參加社會保險、參加的項目和待遇標准等,均無權任意選擇和更改。

強制性是實施社會保險的組織保證。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社會保險基金有可靠的來源。而商業保險的投保是自願的,它遵循的是誰投保,誰受保;不投保、不受保的原則。

其險種的設計、保費的繳納、保險期限的長短、保險責任的大小、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等均按保險合同的規定實施。一旦合同履行終止,保險責任即自行消除。

『貳』 離職最後一個月沒做完,單位應該交社保嗎

公司的做法不合理也不合法。

1、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都應當為員工繳納社保。員工在離職當月,雖然沒有上滿一個月,單位還是需要為員工繳納社保費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員工參加各項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各項保險費,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各項保險費。

用人單位不能利用其優勢地位,通過與勞動者就是否繳費、繳費比例及繳費金額等問題自行協商來規避其法定繳費義務。

2、《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因此,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公司應發放相應的工資,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公司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工資給員工發放工資,如果沒有約定工資,則按照勞動者之前的基本工資進行發放。離職當月按照實際工作天數折算。

如果勞動者屬於銷售崗位,需按照公司約定的銷售提成管理辦法進行結算薪資。

(2)辭職最後一次工資繳納社保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員工辭職後的社保是可以辦理轉移、轉出和退保的。

員工辭職後找到新單位工作的,可以辦理轉移手續,由新單位續保,續保費用也是由新單位承擔。

如果新單位在異地,需要根據異地的社保中心確認或者根據異地不同的政策進行辦理。

如果辭職後沒有馬上找到新的單位,社保不會清零,可以轉由自己個人續保,從單位的賬戶轉移到個人賬戶。

『叄』 辭職時最後一個月未上全.公司是否應該繳納員工最後一個月社保呢

只要員工在當月和單位存在勞動關系,那麼單位就需要為員工繳納當月的社保費用。員工在離職當月,雖然沒有上滿一個月,單位還是需要為員工繳納社保費用的。

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肆』 參加社會保險的,如果辭職,最後一個月的保險是不是由自己交啊

【個人繳費比例一般是繳費基數的9%左右。】
二、你9月28號辭職,公司的續費比例一般是繳費基數的20%左右(視地區而定)一、社保費個人所繳部分,公司可以直接從個人工資中扣除

『伍』 員工離職最後一個月公司是否需要給員工交保險

需要繳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5)辭職最後一次工資繳納社保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陸』 離職後的最後一個月全額支付社保的錢嗎

是否由勞動者支付社保費用這要依據離職時間與社保停保時間確定,因為各地的社保局每月都有異動處理時間,一般在每月18號前。
如果停保時間在離職後一個月,則該月社保費由勞動者全額支付,如果停保時間與離職時間一致,而離職時當月工資已發,社保已繳則無需勞動者支付。

一、若是工資已經結算,單位找員工要,員工肯定不願意支付,單位也沒什麼辦法,不可能為了一個月的社保通過法院起訴追回。
二、若是工資還沒有結算,單位可以扣除公司所交部分。
1,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一般來說養老保險:單位20%,個人8%;
2,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醫療保險:單位8%,個人2%;
3,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是由企業承擔的,在1%左右,個人不需要繳納。單位所繳比例,各地區、不同的行業的企業略有差別,以當地規定為准。
4,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單位2%,個人1%。
5,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是由企業承擔的,在1%左右,個人不需要繳納。單位所繳比例,各地區、不同的行業的企業略有差別,以當地規定為准。

『柒』 辭職後公司最後一個月工資中還會扣社保嗎

會代扣來到你社會在本企業的源中止日期,如果沒有中止交費則須代扣個人應繳納的部分。
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社保是公司提法定義務與責任,用人建立了社保關系則要按規定交繳納個人應繳部分,否則會造成斷交費問題,與勞動者是不利的。
同時,社保繳費都是公司繳費(大部分)+個人繳費(小部分)來構成,從情理法理上最後一個月工資都應扣個人應繳費部分。在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時公司應出具解除合同證明給你,寫明你的社保繳納基本情況,截至月份等。

『捌』 辭職當月社保怎麼辦怎麼處理

當月離職,號以前完成減員申報,公司與員工只需承擔當月社保費用。

當月離職,次月1-20號辦理減員申報,公司與員工需承當當月及次月社保費用,社保局可返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即公司需承擔次月生育、工傷、醫療,員工需承擔次月醫療。
員工當月1-10日離職,社保停繳到當月,上月工資與當月工資一同製作,兩月社保費用、補繳社平差一同代扣。

員工當月11-20日離職,社保停繳到當月,社保費用、補繳社平差在當月工資扣除。
員工當月20-30日離職,社保當月無法申報停止,次月1-20日辦理停止到離職月份,當月社保費用、次月醫療保險費用、補繳社平差在當月工資扣除。


拓展資料: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為了預防和強制社會多數成員參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安全制度。社會保險是一種為 喪失勞動能力 、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

根據現行政策規定,養老保險計算累計繳費年限,如果斷繳養老保險,以前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社保部門將會保留,待以後繳費時,將前後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斷繳醫療保險,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將中斷,以前的繳費年限不能連續計算。要從重新繳費的時間開始計算。同時從未按時繳費當月起,中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如果及時進行補繳後,可以連續計算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補繳期間發生住院費用不予支持。

『玖』 辭職後個人續交社保應該怎麼辦

1、可以只辦理養老保險的續交,這個只要去當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中心問一下工作人員就可以了,會告訴需要什麼材料,然後自己帶材料去辦理一下就可以了!

2、個人繳納的社保基數當然可以調成南昌市的最低基數。

3、個人檔案跟繼續交社保沒有什麼必然的聯系,去續交社保只要帶好勞動手冊,職工保險手冊,還有轉移單等資料就可以的,跟檔案沒有直接的關系吧!

4、可以的,但是需要單位的人事幫一下,具體的可以問一下你們單位的人事,會告訴具體怎麼做的。

因為在辦理失業保險金審核的時候需要提供下面的材料:

1、《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申請表》

2、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3、《就業登記證》也就是勞動手冊

4、《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9)辭職最後一次工資繳納社保擴展閱讀:

異地社保續保:辭職後,如果離開原來的地方,去了外地工作,那麼就得將社保轉移至外地,這樣企業才能繼續代繳社保。

想要轉移社保至外地,只需到原交費地的社會保險部門開一張社保「繳納憑證」,並帶到新地方的新單位就可以了,其餘的代理社保之事由單位全權辦理。

因為只需把社保轉移到本地的新單位,所以這時將社保號告訴新單位就行了,不用再去社保局辦理其它業務,單位就可以根據社保號辦理社保續保手續。

但如果不知道自己的社保號,又不想到原公司問,只需憑身份證到社保部門查詢即可。

『拾』 辭職了最後一個月的工資公司應該給我交社保嗎

員工離職最後一個月公司需要給員工交保險。

依據《中華人回民共和國勞動合答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如果離職最後一個月公司不給繳納社保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以下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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