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社保交完15年後 殘疾人可以申請領工資嗎
還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且完全失去勞動能力可以申領病殘津貼,根據《社保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參保職工辦理病殘提前退休條件
(1)男職工年滿50周歲,女職工年滿45周歲
(2)參保職工為企業員工
(3)職工因病或非因工緻殘並經縣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4)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
Ⅱ 社會養老保險晚領幾個月工資,可以給補上嗎
為什麼晚領了?
一般情況,社保不會欠退休職工的養老金的。如果是因為基數調整或養老金調整等政策性原因導致養老金晚發了,肯定是會補給你的。
如果是因為你個人原因,比如沒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那就不會補給你。
Ⅲ 殘疾人交社保後還能享受政府補貼嗎
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關於社會保障的部分內容
第四十六條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各項社會保障的權利。
對於因病致貧(這里主要是指因病致殘並導致生活困難)也有相應的臨時性救助措施。由於各地出台的相關政策有所不同,且因各種原因造成政策宣傳不到位、落實不到位等,建議咨詢當地的民政部門,也可以登錄當地政府官方網站查詢相關政策。
政府和社會採取措施,完善對殘疾人的社會保障,保障和改善殘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七條殘疾人及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殘疾人所在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殘疾人家庭,應當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
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第四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通過多種渠道給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會救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後生活仍有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家庭,應當採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級人民政府對貧困殘疾人的基本醫療、康復服務、必要的輔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換,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救助。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第四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無勞動能力、無扶養人或者扶養人不具有扶養能力、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按照規定予以供養。
國家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舉辦殘疾人供養、托養機構。
殘疾人供養、托養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侮辱、虐待、遺棄殘疾人。
各地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政策制定了地方性的社會保障政策和實施細則等。對於長期救助對象一般只限於城市三無人員和農村五保戶,這部分群體中包括了無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和無贍養人(撫養人)的殘疾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一級至四級傷殘),
無收入來源(不包括政策性的補助金和政策性補助的實物),無父無母(即法定贍養的父親和母親,也包括撫養過殘疾人的養父和養母)、無兒無女(即法定撫養的子女,也包括私生子女和養子養女)。
(3)殘疾人社保晚領一年工資怎麼辦擴展閱讀:
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辦法
第一條 為了鼓勵支持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發〔2006〕4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招用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各類用人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
第三條 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是鼓勵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並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給予用人單位的資金補助。
第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失業人員且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
(一)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除外),招用女滿35周歲、男滿40周歲以上的失業人員,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合同期內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二)用人單位招用女滿40周歲、男滿50周歲以上的失業人員(以下簡稱「4050」失業人員,享受社區公益性就業組織專項補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中財政已安排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員除外),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合同期內給予最長不超過5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用人單位招用 「4050」失業人員,簽訂3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除按上述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外,每招用1人再給予一次性的崗位補貼。
(三)用人單位招用中度殘疾失業人員,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合同期內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招用重度殘疾失業人員,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合同期內給予最長不超過5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用人單位招用中、重度殘疾失業人員,簽訂3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除按上述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外,每招用1人再給予一次性的崗位補貼。
第五條 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後,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並代扣代繳個人應繳部分。社會保險補貼按以下標准計算:
(一)基本養老保險補貼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資標准為基數,補助20%。
(二)失業保險補貼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資標准為基數,補助1.5%。
(三)基本醫療保險補貼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60%為基數,補助9%。
上述補貼標准遇本市進行調整時,按新規定執行。
第六條 社會保險補貼採取「先繳後補,一年一補」的方法,即: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按規定到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局」)辦理招用備案手續,
按時足額繳納和代扣代繳各項社會保險費,履行勞動合同每滿1年後,於次月1日起30日內向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保障局提出申請,市勞動保障局按規定審批。
Ⅳ 隔了一年社保卡一年沒去領工資給補嗎
社保卡就是醫保卡,跟養老保險不是一碼事,跟補工資不發生關系。
Ⅳ 64年的,按規定是2019年可以領取工資的,但忘記申報,當地社保說沒辦法補救,直接損失一年的工資
到了退休年齡沒去申請退休,辦理社保,社保局會認同你繼續繳費或者不到領取社保時間,只有申請了並辦理了養老金,才能領工資,這個沒辦法補救,直接損失一年工資。
Ⅵ 單位原因延遲退休休繼續上班領工資交社保一年,多交的社保金怎麼辦
多交的社保會給你計算工齡的,這樣你的退休工資也會多,而且平時你的醫保也有了吧,應該單位部分比你出的更多吧,我覺得雖然是單位原因但個人也沒有吃虧的,因為是交在你個人的賬戶里的。
Ⅶ 退休晚辦理一年,這一年的工資能補回來嗎
不能補。
按照社保中心受理退休審批程序,基本養老保險金發放是自勞動者辦理退休手續後的次月開始發放,切不辦理補發手續。
《關於加快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通知》: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進一步完善離退休人員資料庫,並使其與社會化發放資料庫實現變更聯動。
要嚴格執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算、審核程序,新增離退休人員從次月起發放基本養老金,死亡離退休人員從次月起停發基本養老金。
一、社保繳滿15年,但沒有達到退休年齡的,企業職工不能停繳,需要繼續參保繳費至退休年齡。
根據我國目前養老保險發放的規定,養老金與個人繳費年限、本人繳費工資指數、個人賬戶存儲額多少以及退休時上年度全市平均工資相關。簡單來說,就是繳費年限越長、繳費的金額越多,退休時領取到的養老金越多。
二、部分參保人員年齡大、參保晚,或是流動打工、中斷繳費等等原因,到達退休年齡後才發現,自己的養老保險繳費累計不足15年。
根據我國社保法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對於已經交了10年以上的朋友來說,這樣做無疑是最劃算的。
Ⅷ 殘疾人領社保養老金是什麼
殘疾人參加抄社會保險,是襲解決單位、家庭和殘疾者本人後顧之憂的一項重要措施。殘疾人的社會保險,一般都是同健全人的社會保險一起實施的,按照國家的統一政策規定辦理。
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保障的層次、標准、運作等都不一樣。它不屬於社會保障的范疇,保方、參保方都是為了追求利益,因此,參加商業保險完全是一種個人自願、個人出資、個人承擔風險、個人受益的行為。
殘疾人社保繳費標准:
(一)男16—59周歲、女16—49周歲的城鄉重度殘疾人,以上一年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0%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20%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
(二)男60周歲、女50周歲及以上的城鄉重度殘疾人,以上一年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0%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20%一次性繳納15年的養老保險費。
殘疾人養老待遇:
(一)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城鄉重度殘疾人,在一次性足額繳費後,憑本人身份證、獨子證、人事檔案等資料,經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後,按現行政策規定為其計發養老待遇。
(二)已領取養老金和未領取養老金的重度殘疾人死亡,按現行政策享受死亡待遇。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Ⅸ 殘疾人社保補助,落下怎麼補☆
辦理殘抄疾社保事需要具本市戶籍且持《華民共殘疾證》評定級傷殘、未業且未享受本市低保障金殘疾滿足條件同才能辦理事要滿足殘疾補貼資料 1、申請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 2、申請第二代《華民共殘疾證》復印件; 3、社保險繳費參保申報表; 4、社保險基金管理局委託銀行代收社保險費合同書; 5、申請行、建行、農行、工行四家銀行任家立繳交保險金專用存摺(或銀行卡)復印件; 6、社保卡復印
Ⅹ 殘疾人社保補貼政策申請有時間段嗎
殘疾人社保補貼政策申請沒有時間段。
一、一般二級以上(含二級)各類殘疾人都可享受求助和養老、醫療保險補貼,憑殘疾人證、身份證、戶口本到居(村)委會登記,居(村)委會上報審批後即可享受,也可咨詢當地殘疾人聯合會。
二、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失業殘疾人員按規定享受有關再就業扶持政策。公益性崗位吸納持有「就業特困證明」的失業殘疾人員就業,按有關規定享受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
符合《再就業優惠證》發放范圍規定的失業殘疾人員可持《失業證》及有關資料,向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申領《再就業優惠證》。
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下列五類人員(以下簡稱下崗失業人員),可以發放《再就業優惠證》:
1、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即協議期滿出中心,但未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仍未再就業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參加了失業保險但因單位等原因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原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尚未再就業的原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
2、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即已按全國企業兼並破產計劃關閉破產的企業中,領取一次性安置費且仍未再就業的人員。
3、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
4、城鎮大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城鎮大集體企業指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批准成立的城鎮集體企業。城鎮大集體下崗失業人員是指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且仍未再就業的下崗人員;參加了失業保險但因單位等原因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原城鎮大集體企業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尚未再就業的原城鎮大集體企業的失業人員。
5、「零就業」家庭成員。 指城鎮家庭戶籍中,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且無一人就業的城鎮家庭成員(《再就業優惠證》限發一人)。下崗失業人員憑《再就業優惠證》,在行政轄區范圍內按照相關文件規定享受相應的再就業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