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不交社保,勞動者可以自離嗎
可以的。
根據法律規定,職工有權辭職或解除勞動關系回,不需要經單位同答意,只需提前30天通知單位即可。
另外,如果職工以單位沒有繳納社保為由要求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也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保。
㈡ 是不是不交社保人員的工資是不是不能做賬的不能入賬又該如何做啊
是不是不交社保人員的工資是不是不能做賬的?
沒有這個規定,不交社保的人員只專要是企業員工(屬簽訂勞動合同或事實合同),就可以作為應付職工薪酬入賬。
繳納社保和會計處理是兩個概念,一個是社保法,一個是會計法,之間沒有連帶關系。不交社保屬於違反國家社保法,但會計核算是按實際發生額進行的,只要是支付了,就應在會計賬和報表上顯示。
㈢ 不交社保的工資怎麼做賬
不交社保的人員只要是企業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事實合同),就可以作版為應付職工薪酬入賬權。
繳納社保和會計處理是兩個概念,一個是社保法,一個是會計法,之間沒有連帶關系。不交社保屬於違反國家社保法,但會計核算是按實際發生額進行的,只要是支付了,就應在會計賬和報表上顯示。
㈣ 發放工資不及時,不繳納社保可以直接走人嗎
可以隨時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發放工資不及時,不一定屬於不按時足額支付工資報酬的情形,但非不可抗力因素,未因經營困難與工會協商暫時延期支付工資報酬的,當月工資未在下月支付的,屬於無故拖欠工資的情形,勞動者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二)款規定隨之告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並要求結清工資,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沒你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隨時告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要求結清工資,並主張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未繳納社會保險費解除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金,應當書面告知用人單位,並保留書面告知的證據。因為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勞動者以其他方式解除合同,後按第三十八條規定主張權利不予支持,勞動者沒有相關證據,難以獲得司法支持。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部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2012年6月21日
28.勞動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辭職,後又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迫使其辭職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㈤ 沒有交社保,員工工資可以做賬嗎
不違法,社保是按基數繳費的,這個基數是當地按平均工資算出來的
你的繳費基數是1500元,也許你們當地繳費基數才1000元呢??
多出來的300也許是加班費、補貼、效績獎。
社保繳費基數是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當地職工上一年度的平均月工資計算出來的當年本地職工社保繳費基數的幅度,也叫核定繳費基數,這個通常是說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因為有些城市有些險種會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另外設置繳費基數,比一定以社平工資為標准,養老就一定是以社平工資算的。
最低繳費基數是社保繳費基數的60%,最高繳費基數是社保繳費基數的300%,各單位企業按照自身與員工的經濟情況,在規定的社保基數范圍內(60%-300%)選定為員工購買社保的繳費基數,然後按照各險種的比例購買。只要不超過最低基數與最高基數,社保就沒問題。
㈥ 請問現在是不是在最新的規定 說不交社保就不能把工資入賬,我想請問一下,我們公司有一名兼職人員,
我在濟南,復這里這樣制規定。工資=社保基數=地稅個稅基數=國稅費用扣除數。首先國稅不管你是不是兼職,發工資就認可。國地稅有時會互相比對數據,所以都要與工資表一致,地稅超過個稅基數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其次社保。如果出現兼職。那麼社保年檢稽核時要提供這個人原單位已繳納證明,否則按工資補繳保險。總結如下:兼職可以工資入賬,但必須能出具他已經繳納保險證明(一般拿屬於個人那聯,保險賬戶對賬單就行)並且超過基數繳納個稅。
㈦ 不交社保,可以走銀行代發工資嗎
第一,公司發工資,是不是由銀行代發,那是公司的事情,和社保無關,怎麼發工資,由版單位自行決定,權
第二,職工繳納養老保險,符合條件的,可以辦理退休,按月領取退休養老金,而不是工資,由社保局發放,到指定銀行領取,和公司發放工資無關,
㈧ 不交社保員工,工資可以進賬嗎
是不是不交社保人員的工資是不是不能做賬的?
沒有這個規定,不交社保的人員只要是企業回員工(簽訂勞動合答同或事實合同),就可以作為應付職工薪酬入賬。
繳納社保和會計處理是兩個概念,一個是社保法,一個是會計法,之間沒有連帶關系。不交社保屬於違反國家社保法,但會計核算是按實際發生額進行的,只要是支付了,就應在會計賬和報表上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