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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三年沒簽勞動合同沒買社保

發布時間:2021-02-10 18:56:03

A. 工作3年,沒簽合同,沒交社保,該如何賠償。

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的賠償,以及補繳社保。

該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因為單位的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等。

這屬於勞動糾紛,勞動者應該盡快去提出勞動仲裁,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可以隨時離職。單位沒有權利扣押任何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工作三年沒簽勞動合同沒買社保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B. 我在國營企業上班三年多了,沒簽勞動合同,也沒買社保,該怎麼辦。

去你所在地的勞動監察或勞動仲裁!
1、單位沒簽勞動合同(國家法律規定單位專必須簽合同屬);
2、單位沒交保險(保險沒交單位應賠償);
3、工作超時(國家法律規定工作時間每周不能多於40小時);
4、沒有休息(加班必須要有加班費,否則賠償)
5、工資不能低於當地工資標准。
去勞動監察或勞動仲裁最基本的要提我上面的幾條,把在單位工作的相關證據保存好,工資打卡可以去銀行查明細打出來,什麼工卡工牌飯卡等等准備好,身份證、戶口可能會用上。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還有什麼問題可以追問。

C. 我在單位工作3年了,一直沒簽訂勞動合同,沒交保險。我該怎麼辦

律師建議如下:
1、沒簽合同、沒買社保,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如果你因此提出專離職,那麼公司是屬需要支付你3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並補交你的全部3年的社保。
2、如果你沒有證據證明你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和工資情況,那麼建議你去跟公司領導談話時,錄音,並將該錄音作為證據使用。另外,工友的證言、你的工作記錄、工作證等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3、建議先與公司談,公司不願意處理,就按照規定依法向勞動局和社保局投訴

D. 已工作3年未簽勞動合同,未交社保。能得到那些賠償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3個月的工資,另要求單位補繳未繳納的社保費用。

E. 本人在公司工作三年多了,公司一直不簽勞動合同,也不給交社保和住房公積金。怎麼辦

在公司工作三年多了,公司一直不簽勞動合同,也不給交社保和住房公積金可以依法起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1、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3.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5)工作三年沒簽勞動合同沒買社保擴展閱讀:

與公司簽署的勞動合同內容應包括一下幾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F. 我在一公司上班三年,沒簽勞動合同,沒繳社保,怎麼維權

可以要求單位簽無固定期合同、補交社保
如果以單位不繳納社保理由辭職,可以要求補交社保、按工作年限補償3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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